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的法定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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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 条例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就缴纳标准,有人认为只要依据北京市公布的标准中一档缴纳即可。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文主要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1、未依法缴纳包括未足额缴纳依据目前法律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采纳“未依法缴纳”的说法,并未明确是否必需“足额”缴纳。但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状况下,可以实行相关措施。体现了立法中对未依法

2、缴纳的理解包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行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状况告知本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状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其次十七条其次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

3、征收机构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接着处理。”2、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何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行劳动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为“足额”。以下为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

4、工伤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干脆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条“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

5、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酬劳。”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肯定时期内干脆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干脆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酬劳为依据。”3、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1)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6、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

7、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了在上述状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和标准。(2)其他有关的经济责任以下为部分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8、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其次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依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

9、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依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据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依据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不依据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依据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依据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

10、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行政责任假如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以下为部分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见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

11、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依据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规定结算。”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状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其次十七条其次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

12、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接着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刚好调查,依据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与,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13、,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不依据规定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次十三条“缴费单位未依据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依据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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