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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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次1 总 则 12 基本规定 22.1 项目规划、布局、厂址与布置 22.2 职业健康与安全 32.3 安全监测、报警与自动控制 62.4 生态环境保护 92.5 能源资源利用 92.6 污染物排放 132.7 工程安装 262.8 工程维修 272.9 工程拆除 282.10厂址修复 303 原料贮存与预处理 313.1 原料贮存 313.2 原料预处理 324 火法冶炼 335 湿法冶炼 366 冶炼烟气处理 386.1 干式净化 386.2 湿式净化 386.3 制酸 396.4 脱硫、脱硝 396.5 余热回收 40附:起草说明 411总则1.0.1 为了确保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

2、划、建设、运行、拆除等全生命 周期过程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 现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制定本规范。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铜、铅、锌、镍、钴、锡、锑、铋、镉、汞(以 下通称“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拆除,必须执行本规 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规范。1.0.3 本规范是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拆除等过程的 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 规性判定。1.0.4 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

3、拆除除应遵守本规 范外,尚应遵守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项目规划、布局、厂址与布置2.1.1 建设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区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等要求。2.1.2 新建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内。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2.1.3 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建设厂址不应在下列地段或地区: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 9 度的地震区;2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 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4、3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4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5 人口密集区;6 环境敏感区。2.1.4 当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建设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 威胁的地段,对山坡的稳定性等做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采取防止山洪、泥 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2.1.5 当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建设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 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专门的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防止洪水淹没后引起爆炸 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2.1.6 重有色冶炼过程产生的危险固废安全填埋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在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

5、 防止污染的措施。2 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危险固废填埋场地。2.1.7 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达标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水体保护区内:1 一级水源地保护区;2 风景名胜区水体;3 重要养殖业水体及浴场;4 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2.1.8 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中临江、河、湖、海岸边布置的易燃、易爆、有 毒、腐蚀介质储罐区,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储罐距水体的距 离,应满足防洪、安全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2.1.9 冶炼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的吸收剂制备系统及储 存场地,应布置在人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主导风向的 下风侧

6、;应远离厂区主干道,与人员集中场所边缘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2.1.10 厂区、车间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满足工艺流程及环保、安全、职业健康、消防要求。2 保证车间各种物料的运输线路畅通。3 除工艺设备的配置外,还应包括必要的操作、检修、安装场地及物料堆场。2.1.11 重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2.2 职业健康与安全2.2.1 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符合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须与工程主ZB 土建设计室体设施同时设 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2.2.2 重有色冶炼工程项目会议室、操 v 加 shejiyuan8 作室、活动室

7、、值班 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熔炼、吹炼、火法精 炼、浇铸、水碎、熔体运输专用通道、熔渣缓冷等高温熔融金属、炉渣等熔体以及 氯气、硫酸等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内,并与大型槽体、高压管路、压力容器保持足 够的安全距离。2.2.3 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中涉及的硫酸、高砷烟尘(渣)、氯气等有毒有害 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2.2.4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 符合下列规定:1 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2 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2.2.5 铅膏、浸出渣、烟气粉

8、尘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仓库地面基础必须做防渗 处理,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2.2.6 冶炼烟气制酸过程中产生的污酸应回收处理;酸罐区应设置事故池。2.2.7 回收含砷、镉等有害成分的烟尘采用的设备必须密闭,排放的尾气应 净化处理。2.2.8砷钴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对其中有害重金属元素稳定化、固化后安全填 埋。2.2.9 对于在负压运行下的装置和管道,应设置紧急泄压设施。2.2.10 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 地措施。2.2.11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液体毒性危害严重以及强氧化性、强腐蚀性的硫 酸生产储存装卸区、双氧水储存区及吸收塔区域等作业

9、场所,须设置洗眼器、淋洗 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 冲洗水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 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2.2.12 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严禁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2.2.13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 混合排放。2.2.14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 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装置,以及紧急切断进料设施。2.2.15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或管道应设安全阀和相关的泄 压系统: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10、0.1MPa 的压力容器;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 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 与切断阀之间(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 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2.2.16 2m 以上的操作检修平台以及固定顶罐的罐顶必须设置栏杆和通道。 不得利用可(助)燃气体、可(助)燃液体、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钢制储罐罐顶作为操作平台和检修

11、人员通道。2.2.17 露天设置的可(助)燃气体、可(助)燃液体、腐蚀性气体、腐蚀性 液体钢制储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2.2.18可能接触到表面温度超过60C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防烫伤隔热措 施。2.2.19 工业管道应有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2.2.20 输送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在横跨人行通道、运输通 道上方敷设时,横跨段不得有法兰和管道连接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装置、 储罐组或建(构)筑物。2.2.21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 (构)筑物外,不得采用其他建筑物支撑式的敷设方式。2.2.22 硫化氢、羰基镍等极度危险介质类流体管道及其管件

12、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使用任何脆性材料。2 管道组成件的选用,应符合安全性规定。3 应采用阀杆填料处具有可靠的密封结构型式的阀门。4 阀盖应为法兰连接,至少用四根螺栓。采用足够机械强度的直螺纹连接方 式,金属对金属接触的密封的结构要进行密封焊。5 不得采用平焊(平板式)法兰。6 除了采用焊唇垫片外,法兰公称压力不应低于 2.0MPa。7 采用软垫片时,应选用凹凸面或榫槽面的法兰;8 采用直螺纹以垫片密封的结构时,应用拧紧时及拧紧后组成件的密封面不 会产生相对转动的结构。9 不得使用钎焊接头、粘接接头、胀接接头及填充物堵缝接头。10 不应在对焊口内使用分块的衬环。11 不应使用带填料密封的补偿器

13、。12 不应布置在可通行管沟内。2.2.23 极度危险介质类流体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及大气中,应排入封闭系统 内。2.2.24 氯气、二氧化硫等高度危险介质类流体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采用高硅铸铁管道;2 应采用阀杆填料处具有可靠的密封结构型式的阀门;3 气体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液体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4 不应使用带填料密封的补偿器;5 不应布置在可通行沟内。2.2.25 氧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强氧化性流体(氧或氟)管道在管道预制后、安装前分段或单件进行脱脂, 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应采用氮气或空气吹净封闭。2 氧气管道与易燃易挥发类流体管道严禁直接连接。2.2.26 极度危害介质的

14、放空或放净管道应设置双阀门,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 统。2.2.27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 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2 应设置泄压装置。2.2.28烟气中含有CO等可燃气体或粉煤等可燃性粉尘的管道上应设置泄爆 口。2.3 安全监测、报警与自动控制2.3.1 使用氮气的密闭或半密闭操作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氮气泄漏监测和 报警装置。2.3.2 储存或可能产生有毒、危险类气体的储罐区、设备、管道应设置具有 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检测仪。2.3.3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 体和液化烃、甲 、乙

15、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BA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释放、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释放、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爆炸 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监测报 警仪;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释放、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 监测报警仪;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爆炸下 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 测、监测报警仪;4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应设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5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仪应采用固定式。6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 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应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监测 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234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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