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信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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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效信贷指弓I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 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指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指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 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 贷融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 信贷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发展

2、改革委依法负责对重点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的节 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服务领域及重点项目第五条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 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 照明等重点行业;(二)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 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 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

3、要 领域。第六条能效项目是指通过优化设计、更新用能设备和 系统、加强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节省一次、二次能源为 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具备以下特征:(一)技术类型复杂,专业性强:包括锅炉(窑炉)、 电机系统、信息处理等设备,生产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 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 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二)涉及内容广,参与主体多:包括节能技术有偿使 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生产与销售、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运行 与管理、节能信息服务、节能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涉及众 多市场参与者,包括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供应商与销售商、工程设计单

4、位、金融机构等;(三)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源 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经济效益 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污 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 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下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 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二)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重点节 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 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的“万家企业”中的节 能技改工程等;(三)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节能

5、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二、三星级绿色建 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改造项 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 改造、节能运行管理项目、获得绿色建材二、三星级评价标 识的项目,符合国家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 头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等;(四)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点节能 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千家企业”的节能项目等;(五)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体照明 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六)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节能技 术改造项

6、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 目。第三章信贷方式与风险控制第八条 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 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一)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 能单位投资的能效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用能单位是项目的 投资人和借款人。(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节能服 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节能服务 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 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 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

7、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 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等类型。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能效项目设计、 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 公司。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纳入能效信贷的相关 能效项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要求:(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应符合国家区域规划政策、产 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二)能效项目应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技术 可行是指已有类似技术成功实施并已推广应用,或虽属新技 术但有充分依据可推广应用,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 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工业

8、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减排效果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经济可行是指 在预定期限内可通过节能效益回收投资,项目现金流具有可 实现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三)用能单位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和资信情况良好, 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依靠能效项目产生的节能收 益及其他合法还款来源。(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单位除符合前项条件外, 还需满足历史能耗数据较为完整或项目能耗基准线得到用 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一致认可,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健全 并有效执行,有良好的节能效益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条 件。(五)节能服务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掌握核心技术,具 备

9、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才和项目运作经验,财务和经营情况 良好。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 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 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 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于合 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设备检修、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 和支付方式等因素。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尽职调查, 全面了解、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效项目、节能 服务合同等信息及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一)对借款人及能效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核,包 括所需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 程序的合法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确认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 能效项目所在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相关政 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三)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被主管 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或列入负面清单、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设 计、实施和运营保障等能力、技术团队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 数量和资质、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相关专业资质、已成 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奖励、主 要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市场

11、占有率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 行调查评估。(四)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目标、建设期限、 投资总额、资金到位情况、经济效益测算、开工情况、工程 进度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未开工项目施工条件的 具备情况,了解已建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执行、节能效 益结算等情况。(五)调查用能单位经营情况,包括在技术水平、产品 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 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不良信用记 录、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历史能耗记录等。(六)审查节能服务合同中会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的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 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量、节能

12、量计算与测量、节能效 益计算与分配方法、付款条件、违约及争议处理等。审查借 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及权利转让或质押是 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对项目履约、付款等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条款。(七)对于项目收益部分来源于碳资产交易或排放权交 易的,应重点关注当地交易平台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跟踪 资产交易价格,合理评估权益价值。第十二条能效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且创新较 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应对项目技术 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在评估意见中 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和报告:(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 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

13、否处于示范应用或 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二)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专项技术实施能力和同类项 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三)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 理;(四)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 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能监察 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 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 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 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的后期跟踪与维护。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

14、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授信合同 管理,当触发重大违约事件时,可通过约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包括追加担保、中止或终止贷款拨付、加速贷款回收、提前 行使抵质押权等,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其中可以约定的重大 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工程施工严重滞后,节能技术 和设备出现严重缺陷,主体设施或设备停减产导致用能负荷 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测量,贷款挪用,节能收 益不能及时回流指定账户,借款人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未经 贷款人同意对外担保或举借新债,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 贷款本息未能按时支付等。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贷后管理, 密切关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 标准提高对

15、授信企业和项目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定期对信贷 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信贷质量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度。贷后 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管控:(一)现场核查要求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 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 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还需 考察用能单位的经营稳定性及其对项目服务的评价,并现场 审核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节能量确认 表或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或通过财政奖励资金推算经政 府认可的实际节能量),通过对比实际节能量与预测量,审 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 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二)非现场管控要求及

16、时掌握国家产业调整及节能减 排等政策最新调整情况,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财务报表,评估 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 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 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 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如发现项目出现重大异常,节能量远低于预测量, 实际节能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等情况,应按授信合同约定要求 借款人增加担保措施、提前还贷、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风险 管理措施,降低风险。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 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 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 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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