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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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复习第一篇国际经济法一、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学说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种分支,它所调节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节范畴。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节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涉及调节跨国经济交往的其她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等。二、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

2、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三、国际经济法的调节对象:(1)国际经济法是调节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即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互相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2)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互相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品买卖及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3)国际经济法调节的是跨国经济关系。不仅具有跨国私人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本的横向经济关系,并且具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以

3、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是一种既具有国际法规范又具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既涉及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也涉及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经济公约。国际经济公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及以国际法为准并拟定其互相经济关系中权力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合同,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重要是多边的国际公约,特别是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变化原有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造法性公约。(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须具有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既有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觉得有法律拘束力。此外,国际惯例涉及两种:

4、一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二是调节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国际经贸惯例觉得不少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所肯定或承认。(3)联大规范性决策。(4)国内立法。()其她辅助性渊源,判例和学说。“作为拟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五、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68年()近现代国际法律规范的发展,168145(3)现代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与发展,195年至今(注:1944年月布林顿森林会议)六、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体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5、的基本。此外,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所有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足的永久主权,涉及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国家间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在政治法律上都是享有平等地位,在经济上真正互惠。()国际合伙以谋发展原则,提出对发展中国家的协作和支持,给发展中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提供优质贷款等。(4)有约必守原则(5)自由贸易原则七、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力和承当义务的法律人格。涉及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八、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

6、波及的重要问题: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涉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3)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所属国家不同,能力大小的界定也不同。(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所决定的,但对于特殊权利能力,根据国际私法,则须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等准据法拟定。2、自然人身份与地位的法律合用:(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种自然人拥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解决原则:a多重国籍中一种是内属国籍,以内国国籍优先。都是外国国籍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获得在先原则d惯常居所或住所(2)悲观冲突:以其人住所

7、所在地国国籍为准,不能拟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3)外国人法律地位: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内国法律及有关公约决定的。具体立法上的体现涉及内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优惠待遇原则、不歧视待遇原则。九、法人:法人是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社会组织。1、法人的国籍与地位:(1)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国(或批准地)的国籍。()住所地说:分为管理中心地说和营业中心地说(3)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复合原则说: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成立地结合起来拟定法人国籍。、外国法人:

8、一般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干在内国作为一种法人存在,才干被觉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重要有:(1)一般许可制: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英美。(2)特别许可制:须依法定程序经审核批准,中国、原苏联、奥地利(3)互相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互相承认对措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通过特别承认或办理有关手续。十、国家:1、国家与国家之间:(1)国家之间通过缔结公约的形式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并形成彼此的约束。(2)国家参与管理国际经济活动(纵向管理)(3)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特定的经济活动(参与身份),即国家以特殊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一国的国民缔结

9、多种经济合同。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一般指一种国家不受另一种国家管辖。重要内容是,(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批准,不得在她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批准,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绝对豁免:不管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予以豁免。()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的行为予以豁免,对私法的行为则不予以豁免。3、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1)国家豁免行为不分领域内、领域外。(2)国家行为原则规定发生在领域内的国家行为,她国无权干涉。()使用国家行为原则,只限于外国政府的

10、公法行为,而不是商业行为。4、商业行为的判断原则:(1)性质原则说: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与否构成商业行为,只需表面更为严格的审查该行为与否属于私法上的行为(2)目的原则说:如果根据性质原则,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拟定为非商业性质或政府性的,则无需继续审查,如审查的成果觉得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属于商业交易行为,则需进一步审查国家行为的目的与否波及政府的公共目的。十一、跨国公司: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性: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构成的公司。特性(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互相联系。2、存在形式:分类(1)通过契约形式存在,例如特许经营(2)公司的形式:分公司:是

11、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B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持有所有或多数股份的公司。国外的子公司是由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跨国合并(3)联营(4)投资控股(5)其她、国籍法地位:国内法人4、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只能由其子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负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虽然是由自己的批示或行为导致的,也不负任何责任。(2)各国的态度与对策:a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所

12、有资产承当责任,这样,法人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分离,并且一种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别的法人。整体责任说:母公司把总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让母公司负责任,即把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一种公司实体来追究责任。C特殊状况下的直接责任:(1)以老式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解开法人的面纱。老式有限责任的某些例外涉及代理、法律形式的滥用,公司的投资局限性、善意等等。(2)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责任,依状况不同各有区别:以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等互相联系的状况下,母公司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B对于事实公司集团来说,容许母公司干涉子公司事务,但必须对每

13、个个别的和拟定的损害予以补偿。C一体化状况,母公司须对子公司的所有债务负直接责任。十二、国际经济组织、特性:1)重要参与者是国家2)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3)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与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的授予。5)法律能力涉及缔约、获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其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理解)2、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F、世界银行集团IFC、世界贸易组织WO,其宗旨P8-5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1.有关国际货品买卖方面,重要是194年两个海牙公约及180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CIS)2公约合用范畴:(1)缔约国营业地分

14、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品买卖。()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合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品买卖。公约列举拉不合用公约的货品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她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重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她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品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她令状的销售。()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合用合同的签订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波及:a.合同的效力,但波及合同的成立b.货品所有权的问题不波及,但波及风险转移c.产品责任问题不波及,但波及产品责任问题。3国际商法:调节国际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多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术

15、语: 组 EXM(EX Works aed 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交货给买方,(交货义务);承当卖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房:承当交货后的风险费用;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买方无力办理时不使用此术语。 组:FS Freealong-i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B ee on boa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 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a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b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c.自费向买方提供与货品有关的单证买房:a自费办理货品运送和保险手续的费用b.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注意:F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船边为界线。OB以装运港货品与否越过船舷为界线。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地点为界线。 AS.FOB 合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可合用于任何运送方式 C组:FR(cost and freh)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CIF(cos nurace and reght)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T(ciagep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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