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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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全县科级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属事业机构和县级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 注重实绩原则; 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考核时间、方式、内容 第四条考核工作一般应在每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上旬结束。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

2、织部和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共同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组检查指导,并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把关,各乡镇党委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负责考核过程的其他各项具体工作。对县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应参加。 第六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全面考核科级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思想政治素质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_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襟怀坦

3、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克已奉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

4、、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等。 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考核准备: 拟定考核方案; 组成考核组; 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考核对象进行个人总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及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及今后的打算等。正职的述职材料在班子内征求意见,副职和其他考核对象的述职材料

5、由正职审阅。 第八条召开述职会议: 考核乡镇党委、政府的科级领导干部时,参加檀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村级干部;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政正职向大会作述职报告,其他科级干部进行书面述职。 县级机关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分别在其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大会上述职。正职向大会作述职报告,副职及其他科级干部进行书面述职。 法、检、公等单位正职为副县级的单位的副职均在会上述职,后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县委组织部派出的考核组参加述职大会。 第九条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班次在参加听取述职报告的人员中进行。民主评议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民主测班次

6、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填写测评表。划票采取集中发票、定时定点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由考核组汇总统计。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应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高; 组织领导能力强; 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工作实绩突出; 清正廉洁; 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的90%以上,其中优秀票应达到有效测评票的60%以上的可视为优秀。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

7、,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能做到廉洁自律; 民主测评称职票和优秀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的以上的可视为称职。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的6以上的,可视为基本称职。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问题; 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

8、; 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问题; 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有效测评票三分之一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被测评单位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各乡镇党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根据考核组反馈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集体讨论,提出考核等次,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审定反馈。县委组织部根据民主评议和民主测班次结果,结合年度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并参考各单位上报的意见,对考

9、核等次提出意见,报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调整和工资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不称职票达到四分之一以上或基本称职票达到有效票三分之二以上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谈话诫勉,限期改进。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根据*县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县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引

10、咎辞职; 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核意见反馈后,各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考核机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县委组织部。 县委组织部在县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全县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

11、责。 需要时,考核机关可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原则性强,公道正派; 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章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12、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地域回避。 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一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传考核无效,严肃追究考核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2 页 共 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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