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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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1-08-20 11:47:29 减小字体 增 大字体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作 者】余少祥【作者简介】余少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 【内容提要】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 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 益本位论。实际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又相互依存。 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协调中,道德、制度、习 俗文化等的作用只是一个方面,主要从制度上提供立法、行政和 司法保障。【摘 要 题】论苑【关 键 词】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冲突/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

2、权利相互限制。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 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 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 进行一定限制。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根本 权利。博登海默说,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 甚至侵害和危及公共利益。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 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因此,如何 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 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 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 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目

3、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 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 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由于国内学者对马克思的对立统一论 较为熟悉,这里主要介绍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一个人权利本位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矛盾冲突中,个人权利 居于主要地位。目前,这一观点又分为两种不同派别,即以个人 权利为本位,一种观点成认公共利益的相应地位,另一种观点不 成认公共利益的存在。1.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成认公共利益的存在 这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权利不必让位于公共利益,其立论根底是 人的自私和自由本性。功利主义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认为个 人权利是公共利益的根底,损

4、害了个人权利也就损害了公共利 益。此前,古典自由主义者亚当斯密提出,如果个人都去追求 自己的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就可以最大化经济学家奥尔森将 其归纳为“经济学第一定律,即当个体只谋求他或她自身的利 益时,群体的理性结果就会自动产生。但奥尔森认为,有时第一 定律是站不住脚的,私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并可能损 害公共利益,因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 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这实际是个人权利本位 的折射和反映。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追逐私利的领域, 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舞 台,主张用政治国家来控制市民社会。从现实看,倡导个人权 利本

5、位的主要是自由主义思想家,如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提出, 在现代社会,国家只要明确私人产权保护原那么,私人就可以使 财产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使财产在流转过程中的附加值得以实 现。哈耶克成认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但认为只有在公共收益 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 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预。2.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不成认公共利益的存在 这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权利是唯一的实在,公共利益只是一种“借 口而已,在实体上并不存在。古希腊的色拉西马可斯说,强者 的利益就是正义,即使这利益被公开宣布是人人的利益,实际上, 强者不会明白宣布他们所说的正义其实是他们自己的利益。激进 功利主义提出,

6、没有什么公共群体,除了可以由私人利益相加得 出利益之和外,不存在公共利益,传统的公共利益的观念只是一 种浪漫主义的乌托邦而已。理性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 天生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倾向,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政府利益的 遮羞布。他们认为,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和整个官僚集 团将会不断寻求自身的利益,如大量的寻租和腐败现象,已经彻 底打破了“政府无私和“自动公益的神话。缪勒说:“同样 的人怎么可能仅仅因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之后就由求利 的自利者转变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呢?这是绝不可能的事! 熊彼特将国家的主要任务归结为保护私有财产,认为不存在全 体人民能够同意的被出色决定的共同幸福,因为对

7、不同的个人或 集团而言,共同幸福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做出不同价值选择的个 人和集体对共同幸福会有不同的观念。查尔斯林布隆说,严 格说来,人人共享的公共利益也许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各种各 样的局部利益。美国学者阿罗明确宣称,凝结着共同偏好的公 共利益是不可能的。二公共利益本位论这种观点认为,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中,公共利益 居于主要地位。根据公共利益在这一矛盾中的地位不同,公共利 益本位论也分为两种不同派别,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居于绝对 决定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居于相对优先地位。1.公共利益决定论 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个人权利必须无条件让位于 公共利益。黑格尔最早从现

8、代意义来界定“市民社会的内涵, 他系统地阐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也就是私人利 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并把市场经济条件所有权与契约规那么、 公共利益的冲突确定为市民社会的核心内容。但黑格尔把国家视 为最后控制市民社会的力量,认为市民社会只不过是国家自我开 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因此,他虽然区分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但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谁决定谁的问题上,颠倒了两者之间的 关系。在我国,公共利益决定论在 20 世纪中后期强烈地影响着 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并给国家可正当约束权利提供了理论根 底,即国家限制或克减个人权利“不单单是出于绝对紧急状况的 理由,还可出于为社会利益效劳的任何理由。其理论模

9、型是, 国家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占据支配地位。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保护商业利益 之实。如在房地产开发中,“现在普遍的情况是,局部地方政府 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土地上开发 出高级住宅出售这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 需要,因此,“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 了,增加的却是开发商的利润。(11)。根据 16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土部门对各类建设工程用地调查,征地工程不仅包括 交通、能源、水利等根底设施,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工程征 地占到总量的 2

10、2%,学校、企业用地也占到 13%。东部某省会城 市的工程用地中,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到 10%,大量的是经营 性用地。公共利益概念被滥用可见一斑。2.公共利益优先论 这一种观点认为,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 益处于相对优先地位。西塞罗说,公益与私益相对立,公益优于 私益。洛克将公共利益视为一种“特权,是超越个人利益的。 所谓特权,指“没有法律规定,为公众福利而自由裁量的权力, 即执行机关被委以“没有法律规定,有时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而 依照自由裁量,为公众谋福利的权力。(12)洛克认为,当统治 者为了公共利益行使特权时,这些活动不管以何种形式看待,都 被视为是正义。在中国古代,

11、儒家成认社会中存在私人利益,但 私人利益并非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群体家庭、世系或社会。按 照孔子的观点,人生于社会之中,不会单独兴旺,个人依赖于群 体的和谐和力量。因此,儒家一向轻利重义,轻个体权利而重整 体利益。“子罕言利,在孔子看来,义与利是区分君子与小人 的试金石。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曰:“王 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 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从 现代国家的法律实践看,公共利益通常处于被优先保护的地位。 在美国的司法判决中,公益征收的“公用的含义越来越宽泛。 尤其是对外交往中,当一项国会法令或行政行为侵害到个人权

12、利 而法院确实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会援用各种平衡个人权利与公 共利益的原那么。对此,路易斯亨金认为,在对外交往事务方 面,个人权利相对来说很少被提及,而公共利益未经有意义的审 查便被过分服从,其重要性也被夸大。 (13)再如,知识产权是“私 权,其直接和主要目的旨在保证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但法律 对知识产权的规制是考虑权利人和相对人双方利益衡量,并在一 定程度上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在著名的南非医药生产者协会诉南 非政府的专利权案件中,法院查明南非政府关于?药品和相关物 品控制修正案 ?大局部有争议的条款是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的法律文本草案制订的,是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时正

13、值南非面临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此间有 40 万人因无力 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而死于艾滋病。在这种背景下,协会和 39 家跨国公司于 2001 年撤回了起诉,并自发降低药价,捐赠相关 药品。可见,在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对立中,公共利益居 于一定的优先地位。二、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协调的法理根底 1.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制约 马克思认为,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制约,不是否认私人利益与 个人权利,而是“应当防止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 人对立起来。(14)哈耶克认为,如果所有的人发现根据某种互 惠对等原那么使特定群体的利益得到满足,那么对他们来说,意 味着一

14、种大于他们不得不为此承当的税赋的收益,只有在这种情 形下,一种集体利益才会成为普遍利益。 (15)社会生活中,利益 的不平衡或冲突需要法律用公平和正义作为价值判断加以调整, 由于资源实质上是全社会的,其最终利用的目的应该是为全社会 的利益效劳。科塞提出,权利冲突有益于社会,个人权利与公共 利益相互制约,也可以协调一致。他说:“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 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 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16)从法治观点看,其根本目标是, 确保个人权利、公共利益及各种权利关系的协调开展,促进社会 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为此,政府不仅要积极提出公共问题的解决 方案,而且有责任

15、确保个人利益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与公共利益 保持一致。根据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如果法律关系主体双方能 真诚协商,积极参与对话,那么二者之间就比拟容易达成一致。 德沃金反对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理论,也反对一般利益至上,强 调对二者进行选择和折中,其结合点就是平等。因此,个人权利 与公共利益的协调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2.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依存 首先,公共利益离不开个人权利。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联系以物 的联系为根底,这时的个体与整体、自由与秩序就成为并存的两 个原那么。根据黑格尔的阐述,市民社会的两个原那么,一个是 “普遍性形式,另一个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 的,这两个原那么并存,即整

16、体平衡不是以否认人的个性自由 为前提,而是以个体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前提。立法上,法的普 遍性决定了只有普遍性个体利益才能获得法律形式,个别化的个 体利益因其不具有普遍意义而不为法律所许可。普遍性的个体利 益在获得法律形式之后,便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因此,公 共利益无法脱离个人利益而存在,而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以肯定 个人权利为前提的。其次,个人权利离不开公共利益。庞德曾举 一个著名的例子:某甲控诉某乙偷了他的手表,要求归复原物, 或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时,某甲的主张是以维护个人物质利益和 私有财产权为根底的,但另一方面,这种要求也是与保障所有权 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相一致的,因为某乙的行为既破坏了某甲 的私有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正如凯尔森所说:“维 护私人利益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17)实际上,没有脱离个人的抽象的社 会,也不存在超越所有个人利益之上的抽象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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