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卫生室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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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村卫生室讲稿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讲 稿 一、通报2023年市中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辖区内医疗机构处罚情况 1、2023年2月26日,查处通江镇陈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药品6箱; 2、2023年5月19日,查处通江镇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11箱; 3、2023年5月27日,查处苏稽镇谢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2000元; 4、2023年6月3日,查处牟子镇某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500元; 5、2023年6月11日,查处苏稽镇易某无医疗机构

2、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500元; 6、2023年6月23日,查处苏稽镇某大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500元; 7、2023年6月24日,查处通江镇某大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没收人民币4969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8、2023年6月26日,查处牟子镇某按摩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2000元; 9、2023年7月2日,查处通江镇某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没收110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10、2023年9月16日,查处安谷镇马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300元;

3、 11、2023年6月22日,查处某村卫生室超范围执业案,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必然性 (一)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明确了依法执业六项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护理常规、规范。 (二)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六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学法

4、、知法,做到懂法、守法,以奠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群众基础。 (三)全国医院自律与维权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华全国医院自律公约要求依法治院,依法行医。 (四)医学与法学尚未有机结合,医疗服务法规盲区、盲点多,现实与法规要求差距大,有法必依、依法执业观念需要加强。 (五)卫生部在医院管理年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缺乏法律知识。 三、具体讲述相关内容 (一)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所。(条例第26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一致,如核定的为乐山市市中区XX乡(镇)X村卫生室,牌匾也应一致。 细则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商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

5、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目前部分村卫生室存在使用未含有卫生室名称的处方笺,或者有些直接使用的该乡镇卫生院的处方笺的情况。 目前少数村卫生室还在使用红十字标识。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为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四颗红心分别代表卫生人员对病人、对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总体图形在医疗机构表示以病人为中心,在其他卫生机构表示以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 (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27条) 条例第47条 诊疗活动超出

6、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细则第80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2023年我队就

7、对通江镇某卫生室超出核定诊疗科目开展骨伤科诊疗活动的行为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条例第28条) 卫生技术人员分为四类:医生(执业医师法口腔、临床、公卫、中医)、护士、检验人员、药剂人员。 非卫生技术人员有两种情况: 1、无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2、跨专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条例第四十

8、八条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条例第30条) 目前很多村卫生室医生存在上班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作牌情况,卫生室内外环境卫

9、生较差。 (五)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作好就诊患者门诊病志登记。 目前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存在只写处方笺未作门诊病志登记情况。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门诊应填写好门诊登记。 强调处方书写规范: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

10、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

11、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

12、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六)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传染病疫情登记本及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填写应规范完整。 传染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八个应当) 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消毒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规定销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应当对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

13、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应当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应当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发生的七种情形: 1、未按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救护、转诊; 4、未按规定对本单位污染的场所、物品消毒或处置; 5、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消毒,或一次性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6、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及相关人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14、(七)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标识清楚,记录完整,医疗废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存,按要求处置并做好记录。 1、医疗废物分为五类: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医用针头、缝合针、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4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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