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公复习资料-精品文档整理-精品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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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公复习资料一、题型1、填空1*10(简单但很重要的知识点)2、单选1*103、多选2*104、名词解释4*5或5*45、简答8*36、论述16*1答题方法:1、按照老师提及的方法去答题,答题要有逻辑性,层次性,1、2、3排列。比如:咨询管辖(1)(2)(3)诉讼管辖(1)(2)(3)。卷面整洁,清晰,有调理。2、肯定不会少给分,有可能多给分。记那些基础的法律的东西,事实东西不用记。3、看知识结构图(兰花)。战争法、国际环境法不考,空间法和国际人权法考得很少(出现在选择和填空题,很简单)。二、填空、选择题1、近代国际法的开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近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名著:1

2、625年,战争与和平法;1609,海洋自由论。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学派名称学术主张代表人物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维多利亚(西班牙)、萨默尔普芬道夫(德国)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宾客舒克、奥本海、霍尔、李斯特、里维尔、边沁(国际法的命名者internationallaw) 格老秀斯派万国法从所有国家的意志得到它的拘束力;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之效力在于人类理性格老秀斯派又称为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社会连带学派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惯例和条约只是确认它的两种方式狄骥、波利蒂斯规范法学派一切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级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条约必

3、须遵守”这一最高规范。既是法律规范亦是伦理规范。汉斯凯尔逊政策定向学说国际法的效力最终取决于制定国家对外政策的机构及个人的心态和决定麦克杜格尔权力政治学说国际政治中的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及其效力的根据施瓦曾伯格中国学者观点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就是国际法的效力和根据王铁崖、周鲠生4、巴黎非战公约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的条约。5、现代国家法的发展:(1)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加;(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3)确立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4)国际法的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废除及丰富发展)(5)国际法的

4、编纂成效显著。6、第一个将国际法引入中国的人:丁韪良。7、国际法的编纂:不是国际立法,是国际法规则的条文化、系统化。8、格劳秀斯:把国际法称为万民法。边沁,称为国际法。9、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10、古代国际法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科学技术落后,世界各个部分出于闭塞和鼓励的状态,相互之间缺乏密切的交往和联系,因此国际法是分散的和地区性的,不可能形成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以及国际法与宗教规范之间的界限模糊.12、近代国际法(以1648年10月24日签订的结束三十

5、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界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家的范围扩大到美洲、亚洲而不仅仅局限于欧洲;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式;国际法各部分的内容都有新的发展和变化;会议制度日益完善并出现了常设性的国际行政组织;国际法的编纂取得很大成就。13、现代国际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苏维埃俄国提出“不兼并和不赔款”的民主概念,宣布侵略战争是反人类的罪行,主张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强调民族自决。国联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国联机构之一的常设国际法院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大的发展。联合国宪

6、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的建立,标志着国际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4、国际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国际法编纂。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委员会不是国际法的立法机构。15、国家的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16、国家的三个类型(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17、国家4个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国家在遭到外来侵害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7、(4)管辖权: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18、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19、普遍性管辖权管辖的犯罪: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海盗罪、贩卖和使用奴隶、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或为营利强迫卖淫、贩卖麻醉品、进行恐怖活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侵害应收国际保护的人员、实行种族隔离、挟持人质和施行酷刑。20、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的国家:美国、英国、比利时、意大利。21、8种不能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而按国际私法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的(2)国家与个人关于雇佣合同的诉讼,而工作是

8、在另一国进行的(3)国家对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诉讼(4)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的诉讼(5)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诉讼(6)关于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7)关于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引起的诉讼(8)关于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仲裁协定的效力的诉讼22、国家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存在及其国际人格具有构成或创设的作用。但不符合新独立国家的利益。宣告说主张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既存国家的承认只是确认新国家的存

9、在并表示愿意视其为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的宣告性行为。23、国家产生的四种情形(1)独立:特指包括殖民地在内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及其他附属领土数显独立,建立新的国家。(2)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通过协议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国家。(3)分离:指一个既存国家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为新国家。(4)分裂:指一个既存国家阶梯,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原母国不复存在。24、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即须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家法原则。即不能违反“史汀生不承认主义”。25、国家承认的性质

10、的学说:“构成说”和“宣告说”。(1)“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存在及其国际人格具有构成或创设的作用。(2)“宣告说”主张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不依赖与既存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的承认只是确认新国家的存在并表示愿意视其为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的宣告性行为。26、国家承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既存国家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的承认。(2)默示承认:既存国家以某种能够说明其承认意向的实际行动向新国家间接表示的承认。如同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的双边条约、正式接受新国家派驻本国的领事或者投票赞成新国家

11、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3)法律承认: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承认。(4)事实承认: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和可撤销的27、政府承认的前提:非宪法程序的政府变更28、政府承认的2个条件(1)“有效统治”(2)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不能是外国侵略或干涉的产物。根据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政府承认一般采用有效统治原则29、政府承认的方式:艾斯特拉达主义,墨西哥外交部长,继续保持与外国新政府的外交关系是今天政府承认中一种常见的模式承认的方法。30、对新中国的承认:政府承认,而非国家承认。31、继承的几种原因:合并、分类、分裂、独立、部分领土转移。32、条约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

12、”,如边界、管理边界河流或湖泊、有关国际河流或国际水道的使用和涉及国家领土通过权的条约,原则上不受国家集成的影响。必须继承。(1)领土条约:继承。(2)人身条约:A、合并部分不及整体,仅对原部分有效。B、分离或分裂整体影响部分C、领土部分转移随领土发生转移效力D、新独立国家独立自主决定。33、财产继承:有协议按协议。34、债务继承:只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战争债务和恶债不予继承。35、新中国的、苏维埃政府的:均属于政府继承。36、国家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指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即某一行为对于特定国家来讲是具有可归责性。(2)客观要

13、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家义务。37、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7种)(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5)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38、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排除(1)同意:如果一国在另一国有效同意的范围内实施了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则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该行为过亦不需因此而承担国际责任。但同意须一国合法政府,自由意志表示,事先作出,行为在同意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2)对抗:

14、一国为对抗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性措施,虽然此类措施违反了该国对他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国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而不能履行期国际义务,则该国未履行国际义务的行为排除,但不适用于该国对不能履行国际义务负有责任的情况。(4)危难:代表一国行事的个人或机关在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本人或受监护人的生命被迫采取的违背其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但若造成更大危难除外。(5)紧急状态:一国在本国的生存和重大利益受到严重和急迫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为了消除这种危险被迫采取的紧急措施违反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排除。(6)自卫39、

15、行为国义务:(1)停止不法行为(2)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3)赔偿:恢复原状;赔款;满足。(满足:在前两种方法不足以完全消除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行为国应给予受害国精神上的满足,道歉、遗憾等)40、国家责任,不存在刑事责任41、传统与现代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1)先占: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在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问题上没有太大意义,但在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时,还应考虑先占作为领土变更的方式所具有的效果。A、国家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土地的意思。B、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2)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上没有现实意义。A、不必善意占有。B、没有确定期限。(3)添附: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现代国际法对其依然予以认可,国家因为添附取得领土不需特别作出宣告或余法律行为。国家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4)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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