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儿童福利制度与儿童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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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儿童福利制度与儿童福利设施作者:小西晓和来源:社会治理 2021年第9期小西晓和 * 小西晓和,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教授。【摘 要】本文围绕(儿童)罪错及儿童虐待两个问题,分析日本儿童福利的现状与所面临 的课题。首先回顾日本儿童福利的历史,分析日本儿童福利制度中具体包含哪些领域。在此基 础上,探讨儿童福利核心机构儿童咨询所的主要功能以及儿童福利实施机构儿童福利 设施(以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和儿童养护设施为对象)的积极意义。最后考察日本儿童咨询所受 理的(儿童)罪错咨询与儿童虐待的现状以及面临的课题。【关键词】日本儿童福利制度 罪错儿童 儿童虐待一、日本儿童福利的历史在日本儿童福利法中,“儿童”

2、是指未满18岁的人。在了解日本儿童福利现状前,有必要 对日本近代以来儿童福利发展史做简要回顾。(一)儿童福利制度的萌芽期明治时期的日本政府致力于实现现代化,在其主导下,1871年关于弃儿养育的大米配给 法、1973年针对生育三个孩子贫困家庭的抚养费发放法、1874年救济规则等法律法 规相继出台。其中,救济规则是涵盖儿童福利的综合性福利法。不过,在救济规则中, 社会福利的原则置于相互扶助的前提之下,福利供给对象仅限定为被称为“无告之穷民”的不 能相互扶助的人们,对象范围被大幅限制。政府提供福利的方法最初是以大米作为实物给付, 后来变成现金给付。在儿童福利方面,上述救济贫困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3、事实上,社会事业家(慈善事 业家)承担了儿童福利的主要工作,设立以所谓的“不良少年”为收容对象的私立感化院,例 如社会事业家留冈幸助于1899年在东京设立了“家庭学校”,为这些孩子们提供生活场所;也 出现了以孤儿、弃儿等为收容对象的设施,其中较为有名的是石井十次在1887年开设的“冈山 孤儿院”;还出现了以智力障碍儿童为救济对象的设施,例如石井亮一在1891年开设的“泷乃 川学园”(当初被称为“圣三一孤女学院”)。在此背景下,1900年日本制定感化法,规定日本地方政府道府县有义务设立感化院。 进入大正时期,针对少年罪错问题,日本在1922年分别制定少年法及矫正院法。此外 日本地方政府的直营福利

4、事业开始萌芽。例如,冈山县在1917年设立了“济世顾问制度”,大 阪府在1918年设立了“领域委员制度”,这一制度相当于目前的民生儿童委员制度。民生儿童 委员是接受日本厚生劳动大臣委托,担任民生与儿童工作,负责地区居民生活、育儿等方面咨 询与援助业务的非常勤地方公务员,也是无报酬的志愿者。大正时期,大阪市设立了市立儿童 咨询所和托儿所等设施。(二)儿童福利法律的形成期进入昭和时期,日本有关儿童福利法律的整合得到推进。首先,1929年日本制定救护法,同时废除救济规则。救护法中规定的救护对 象包括: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十三岁以下的幼儿,孕产妇,身体残疾、患有疾病、受到创 伤以及其他由于精神及身体

5、障碍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的人,且“贫困而无法正常生活”(救 护法第一条)。救护法删除救济规则中“无告之穷民”及“单身”的对象限定,另 外,规定的救护方法是以居家保护和送至特定救护设施作为两大支撑,从中可以窥见目前生活 保护制度的原形。救护设施一般指“养老院、孤儿院、医院及其他以本法为目的的救护设施” (救护法第六条)。其次,1933年日本制定儿童虐待防止法,着眼于应对儿童虐待这一问题,旨在保护未 满14岁遭受虐待的儿童、因监护人疏于管教而触犯刑罚法令的儿童以及有此种倾向的儿童(即 罪错儿童)。规定的保护方法有训戒、居家指导、委托其他亲属、送至特定保护设施等。该法 还规定了涉及虐待或有引发虐待危险

6、的业务及行为的禁止、限制,这些规定被目前的儿童福 利法所继承。1933年少年教护法制定出台,感化法被废止。少年教护法旨在保 护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不良行为的儿童或有此种倾向的儿童,对象儿童将被送至少年教护院。 少年教护院的前身即感化院。此外,1937年日本还制定母子保护法。该法可以说是母子家庭专用的生活保障法,主 要针对拥有13岁以下儿童的母子家庭,为其提供居家扶助。母子保护设施被救护设施所替代。(三)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期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7年,日本制定和平宪法,明确保障生存权、接受教育的权利、 劳动的权利、劳动基本权等社会权。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都享有维持最 低限度的健

7、康的和有文化的生活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 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此外,日本宪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从劳动中 对儿童保护的视角出发,规定“不得虐待儿童”。由此,基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理念, 在宪法上社会权得到了保障,国家为实现国民的社会权,承担积极努力的义务。作为其中一个 领域,儿童福利制度也得到完善和充实。1947年日本制定儿童福利法,该法整合了儿童虐待防止法少年教护法母子 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间,少年教护院的名称再次被变更为教护院。儿童福利法颁行后, 以相当高的频率历经数次修改,可以说是不断地回应着时代要求。例如,2019年6月,为了强

8、化防止儿童虐待的对策,以采取保护儿童权利、增强儿童咨询所的功能以及促进相关机构间的 合作等必要措施为目标,日本进行了儿童福利法及相关法律的部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包 括:(1)监护权人及儿童福利设施的负责人等在对儿童进行“教育”时不得实施体罚;(2) 在儿童咨询所中把对儿童提供临时保护等“介入”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对监护人提供“支援” 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区分,使他们各司其职;(3)对实施了儿童虐待的监护人采取指导措施时 为了防止儿童虐待的再次发生,应根据医学或心理学专业知识进行指导;(4)为了加强与配偶 暴力(DV)对策的配合工作,妇女咨询所以及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努力在早期 发现儿童

9、虐待,为了保护配偶暴力的受害者,儿童咨询所应与配偶者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积极合 作等。类似上述的修法进行得非常频繁。作为与儿童福利相关的立法,还包括1965年制定的母子保健法、1971年制定的儿 童津贴法、2000年制定的防止儿童虐待等相关法律(即新儿童虐待防止法)等。在2000 年儿童虐待防止法中,明确规定了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忽视等虐待行为。如上所述,可以说日本的儿童福利,即便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二 、日本儿童福利所涉及的领域日本的儿童福利涉及与儿童、家庭相关的多个领域。其基本构成如下。第一,有保护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的福利供给。由于监护人的疾病、死亡、家庭经济的破 产

10、、离婚、家庭不和、配偶暴力(DV)、虐待等原因,部分家庭可能遭受各式各样的危机。特 别是在目前的日本社会,虐待儿童成为突出问题。在亲属和社区不能对儿童所生活的家庭提供 非正式支援(互助)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对其提供公共儿童福利服务。具体措施包括提供居家 儿童福利服务、送至其他家庭寄养以及送至儿童福利设施等。第二,针对儿童罪错行为的对策措施。儿童的罪错行为,一直以来都是日本的儿童福利所 关心的问题之一。儿童罪错行为的发生,受家庭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很大。例如,实践中有儿童 处于被监护人忽视的生活状态,为了填饱空腹而盗窃食品的案例。因此,从福利的观点出发, 对被发现有罪错行为的儿童和其家庭进行支援,消除

11、其罪错行为发生的原因尤为重要。第三,障碍儿童的福利供给。主要以残疾儿童、有智力障碍儿童、精神障碍儿童(包括发 育障碍儿童)或治疗方法未确立的疾病及其他特殊疾病导致已达到规定障碍程度的儿童为对象 (儿童福利法第四条第2款) 。福利供给主要包括:定期或长期送往针对障碍儿童的专业 治疗且具有教育功能的儿童福利设施,提供居家日常护理、居家辅助或者肢具及日常生活用品, 给予残疾儿童福利补贴等。第四,母婴保健。母婴保健以促进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婴幼儿和孕产妇)的健康为 目标。例如,怀孕的家庭通过向市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政府向其发放母婴健康手册。 这本手册对孕妇及产后的婴幼儿进行健康管理,也对监

12、护人进行提示,还可用于婴幼儿的定期 体检。第五,儿童保育。儿童福利法以“需要保育”的儿童为其对象之一。目前,这一对象 已经扩大为向社区的儿童家庭提供支援。儿童保育主要是以保育所为中心场所开展工作。保育 所分为按照儿童福利设施设置运营基准运营的认可保育所以及其他认可外保育所两大类。运营 主体有街道、社会福利法人、民间企业等。例如,早稻田大学也利用校园部分设施设置了认可 外保育所(民间企业运营)。第六,儿童及其家庭的居家福利供给(旨在促进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其一,儿童福利 设施的完善。儿童福利设施有室内型的儿童馆和室外型的儿童游乐园。其二,课余促进儿童全 面健康成长的活动(儿童俱乐部)。主要针对

13、放学后监护人不在家的未满10岁的儿童,提供便 利的生活和适宜的娱乐,一般被称为“学童保育”。其三,福利事务所附设的家庭儿童咨询室。 由社会福利主任和家庭咨询员接受群众的咨询,并对其进行相应指导。三、儿童咨询所的作用在日本的儿童福利机构中,儿童咨询所居于核心地位。日本设立儿童咨询所的背景是在美 国开展的儿童咨询运动。此项儿童咨询运动是由1909年附设于芝加哥市少年法院的“少年精神 病研究所(Juven ile Psychopa thic Ins titute)开展的活动发展而来。“少年精神病研究 所”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罪错原因进行研究的少年精神病的研究所。在美国,为促进儿童的精神 保健,各地区开展

14、了儿童咨询运动。囱*4吊r r in r i r, vRjir I I.R I命 i 亀蹲*打 Rli”寸 Q” f牛H.11 31 亦i% BWf冠ht. a r-ciwwwrm . w.rlvhiewq *rp 血 i Al9.,Mr. HFiR. QIU BP - K . w 弐l. Mi. HIA .血4*H-RuPflHafLfl. IXH.AT-WILKB*.imi MWB4JEiDLKHHiCHW.LH.VI 7.HMH 1-SMil-M KKFMHHHmfinrHail*. If- HMTFiHMl. -KIVTCWJMHWIHWM. MV4MBHU-r - fVHRi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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