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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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开展,各种频频出现,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那么。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根底上,在建立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展试验。1.见证试验室务必透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视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2.见证人务必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

2、责。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前方可进展试验,否那么应回绝试验。5.见证试验报告单务必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用于承重构造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构造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立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工程。(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填写见证记录台

3、帐。(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3)收件:(4)试验报告:五点要求: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注明见证人的姓名。(5)报告领取:第一种状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第二种状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视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应立即通知监视该工程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根据与利辛

4、县正信建筑建材获取的相关资料,本工程主要送检工程及试验检测批次详见下表所示。为了保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标准检测报告,根据建立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及建监(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立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职责。详细规定如下:本市所有建立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本规定适用

5、于本市建立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见证人应由建立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由市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1、建立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2人。书面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展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务必有

6、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职责对试样进展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齐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理解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附件二),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建立、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

7、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行,思考到见证人员培训工作量大面广,“见证人员证书”制度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第一条为标准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立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构造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展见证取样的材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立单位监视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展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展检验的行为。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展备案抽查时,应在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进展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展见证取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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