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88950820 上传时间:2022-09-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有关林同窗不服开除学籍处分诉重庆大学一案,就本案与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畴,代理人在此刊登如下代理意见:一、高校经法律法规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固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1.何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职权,并可以独立承当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高校就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教育管理权的组织。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

2、应的学业证书;”上述的权利是学校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该条规定最核心的就是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管理权,因此尽管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行政主体。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对教育管理权进行了六方面的细化,也就是说,校长代表高校行使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处分正是行使教育管理权。 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十四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第五十五条至六十六条明确了处分学生的程序和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特别保护,这是对

3、高校纪律处分权的细化。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是高校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此时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本案中,学校对原告林同窗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原告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解读在对五十二条解读时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实行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行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学校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形式。”“同步,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此时学校与学

4、生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她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由于时代的局限,1995年9月日实行的教育法的确没有明确界定学校行使权利的性质究竟是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力?但我们可以从此外一种角度思考,即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外乎有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权,依法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此时学校处在管理者地位,学校的处分行为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产生重大影响,学生与学校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她们之间的关系固然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的处分行为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是

5、行政纠纷,而非民事纠纷,因此法院应当受理。特别是结合到9月1日实行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和处分从五十二条到对高校纪律处分权的与行政惩罚法相媲美的严格程序规定,我们觉得高校纪律处分在本质上毫无疑问就是由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规定 90年10月1日实行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规定由总体概括(第二条)、正面列举(第十一条,含“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她行政案件”)、排除受理(第十二条)三部分构成,原告林同窗根据行政诉讼法以重庆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十二条的排除受案的范畴。因此

6、,该案也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畴。自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在受案范畴之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同步二到五条明确了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正如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指出的那样,这极大地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高校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属于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权,是法律法规授权高校行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行政职权,因此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三、全国司法实践中依法受理的典型判例 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回绝颁发毕业证

7、、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期,第3-43页);2.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见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1月9日发布)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案广州大学毕业后被勒令退学 两学生状告母校(中国法院网,11月26日发布)5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女生李某诉学校开除学籍一审胜诉(泉州晚报08-11报道)校内拥吻学生状告母校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处分,(新京报0月22日报道)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7月2日以()九行初字第0、号两份判决:判决四川美术学院撤销对余同窗的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审判长戴庆伟。6月余同窗顺利毕业,目前在广西做高职学院教师。8.8月7日重庆市五中院以()渝五中法行终字第9号判决撤销重庆邮电大学对李同窗的开除学籍处分。6月,李同窗顺利毕业。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林玉成 电话:E-MIL:3月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