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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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确保商品归类结果的正确性和统一性,依据中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条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公布的有关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和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要求。

2、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要求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时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同意。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该遵照客观、正确、统一的标准。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该根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法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该根据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第六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海关要求如实、正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而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对应的商品编码。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

3、运抵同一口岸而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个进口货物,根据商品归类规则应该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该将相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第八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包括商业秘密,要求海关给予保密的,应该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而且详细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该依法为其保密。第八条和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经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实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统计视同会计资料。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海关应该依法对收发货人或其

4、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第十条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能够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要求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该给予配合:(一)查阅、复制相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必须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依据中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订本条例。(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而且依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第十一条海关能够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

5、需的资料,必须时能够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充申报。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协议法相关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的要求和支付经济赔偿的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拖延、拒绝提供相关单证、资料的,海关能够依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第十二条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能够依据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措施相关要求,根据商品归类的相关规则和要求给予重新确定,而且依据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

6、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该根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要求办理。第十四条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成前,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该根据海关事务担保的相关要求提供担保。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要求,应该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担保的其它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觉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相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能够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存放介质。采取该项方法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

7、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能够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优秀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该填写而且提交中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第六条和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预归类申请应该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第十七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公布的有关商品

8、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要求的,应该在接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而且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该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而且根据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根据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第十九条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该立刻制发中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文本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要求

9、发生改变造成相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该制发通知单,或公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相关的预归类决定书。第二十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海关总署公布的有关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要求的,应该在接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根据要求申请行政裁定。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含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第二十二条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第二十三条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

10、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相关要求发生改变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该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发觉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该立即给予撤销。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该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第二十五条因商品归类引发退税或补征、追征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的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要求,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要求行为或其它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根据海关法和中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给予处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要求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

11、款中的“和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和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应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该在本条例第二条要求的期限内保管”。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决定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国海关有关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措施(海关总署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措施)作以下对应修改:第二十八条本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公布的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措施同时废止。7月8日填报志愿时,假如你在统招这个志愿被录用,那么即使该生享受“分招”资格,也不能进行“分招”批次的网上填报志愿和录用。对于原来就决定且有把握被“分招”录用的考生,若只是想在统招时间段进行模拟,一定要注意选择分数不可能被统招录用的学校进行模拟填报,不然一旦填报成功将丧失“分招”录用资格。(徐东飞)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国务院有关修改中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供大家参考借鉴,期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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