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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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正)(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2、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

3、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录用的其他人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予以支持。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第八条中方

4、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时,原有职工未被录用的,应当由中方企业安排。企业自行安排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安排。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

5、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可以辞退,但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辞退的职工。对上述被辞退以及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和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由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待业

6、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原从外地招用、聘用者,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有关劳保福利的规定对待。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理由正当者,经企业同意,可以辞职,但不享受补偿金。辞职职工如系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的年限,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培训费用。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

7、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国有企业同行业工资水平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工资的日期应当相对固定。工资必须足额发放(含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工资),企业不得非法扣除和以任何形式延付。发放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

8、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其保险金由企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的计算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照所在地国有企业缴纳比例缴纳,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退休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伤、医疗、丧葬、抚恤以及女职工生育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或者处分。

9、企业辞退、解雇和处分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限制延长劳动时间。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不得因职工未延长劳动时间而给予任何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安排职工

10、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为: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劳动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上述节假日期间,企业应当照常支付工资。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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