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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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粮食部门实际,现就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管粮,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宏观调控服务。 二、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行政

2、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调动积极因素,建成纪律严明、勤政高效、优势互补、灵活机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真实有效,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三、体系框架 市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的执法工作人员由市局、市粮油质量检测站、军粮供应中心、市内四个粮食分局、局属四个粮食储备库中,经过专门培训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平时在各自岗位上工作,遇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时,服从市局的安排,参加统一的监督检查活动。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可根据实际建立专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 四、主要职责: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监督检查的; 2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3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4.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五、运行机制 局属单位中具有监督检查资格的人员平时在单位正常工作,遇有以下工作任务时,按市局的统一调配参加监督检查。 1.遇到“主要职责”中所列情况时; 2按市局要求开展市场信息搜集整理及调研工作

4、; 3.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的其它工作。 六、联动机制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既是一项重要工作,又是一项新工作。执法基础和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执法力量的作用,及时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情况可采取联动执法机制。 1.对重要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同时展开,增强执法力度和效果。 市局要求某个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市局安排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 3.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请求市局配合其所要进行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 4.地域相邻的县(市、区)粮食

5、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活动。 七、工作措施 .建立例会制度 每半年召开各县(市、区)粮食局及有关单位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会议,总结工作,研讨交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做法,以及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探讨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思路,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3.加强基础条件建设 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人员、经费、机构三落实。添置车辆等必需的设施、设备,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提供基本的基础条件。 4.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要加强与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一定的联合执法活动,共同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八、组织纪律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政策水平,切实做到工作不“缺”位、检查不“越”位、行政处罚不“错”位。 2.局属有关单位中的监督检查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市局需要其参加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时,要积极主动,其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方便,不能寻找借口推诿、拒绝,以保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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