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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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在当下社会,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1为了解和驾驭大兴安岭地区妇女特别劳动权益方面现状,切实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大兴安岭地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区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四期爱护等状况开展调研。现将调查状况报告如下:一,女职工特别劳动权益爱护基本状况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1,女职工妇科检查状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

2、53%;二,维护女职工特别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别劳动爱护法律法规实行工作实行了许多主动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女职工特别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加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爱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别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爱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反抗风险的实力,严峻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实力。2,女职工劳动爱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当解决女职

3、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许多企业没有做到。三,存在问题的缘由1,女职工文化素养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许多女职工素养较低,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推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值的要求。许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爱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维护自身权益。2,部分(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主动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实行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1,加大宣扬妇女权

4、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扬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学问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供应法律救济,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爱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冲突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刚好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冲突化解在萌芽阶段。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

5、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部参加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爱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供应法律服务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供应劳动权益法律询问和救济,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须要各相关部门亲密协作,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1,主动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扬,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证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同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扬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

6、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3,主动发挥工会的作用,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必需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酬劳,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4,加大劳动争议司法参加的处理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妇女劳动权益案件时,依法维护女职工权利。5,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工劳动爱护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实施时间比较长,内容相对滞后,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因此应对维护妇女劳动权

7、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2维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任重道远的事业,农村女性的维权工作更具有特别性和详细性。在我们近年来接访的案例中,农村妇女占到了三分之二。相对于文化程度较高、接受事物实力较强、法律意识较深厚的城市妇女而言,农村女性具有文化学问薄弱、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等诸多问题,因此农村妇女的维权工作就更为艰难和困难。多年来,我们始终把维权工作放在妇联工作的重要位置,希望通过我们的维权工作来帮助农村妇女解决一些问题。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

8、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冷眼旁观变为现在的主动参加。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加。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靠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爱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扬,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开展“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激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独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走出

9、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妇女作为社会特别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须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殊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学问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缘由,更简单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供应了保障。一是自我爱护意识欠缺。虽然大部分农村妇女遇到问题已知道来妇联求助,但真正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晰,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究竟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晰,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须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找人作伪证,写假

10、借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见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二是共同财产不明确。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晰,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没有房权证,有些还是村里的集资盖房,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供应房屋,女方供应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驾驭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

11、家暴工作仍旧任重道远。从近年来的信访统计状况看,引发家庭暴力的缘由主要有:夫妻因长时间相处无共同语言产生了情感危机,一时言语不和导致夫妻动手;丈夫在外打工,听信外人传言,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妻子大打出手;网恋的出现使丈夫无法自拔,希望通过暴力使妻子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职工面临下岗,产生生存危机,一些人便将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等。四是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与城市老年妇女的重大差异是她们没有工资,她们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无共同语言等多方面缘由,部分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惊慌,经济上对儿子依靠,儿媳便把老人当成包袱

12、不愿尽赡养义务,大多数老年妇女会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时会来妇联求助。五是重男轻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农夫心中,大部分农夫仍旧想方设法生儿子,有些农村妇女因连生两个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来替自己生个男孩,这也是导致第三者出现的重要缘由。1、加大宣扬面,扩大培训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形式了解农村妇女的需求,针对她们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化培训的范围,实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养和实力。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构

13、筑妇女维权社会化格局。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妇联组织不能唱独角戏,可以与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媒体等联手,通过举方法律学问巡回讲座、对因受家庭暴力致伤妇女进行救助、对一些重点案例进行爆光等方式,介绍一些妇女常遇到的法律学问,在提高妇女素养,不断增加妇女知法懂法的实力的同时也能对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3、关注老年妇女,加强美德教化。农村老年妇女是目前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人类繁衍后代、家庭华蜜美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建议社会将关切老年妇女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关爱农村老年妇女工程”,加大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的宣扬力

14、度,加强全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化,让农村老年妇女安渡晚年。4、建议健全完善农村房屋全部权登记制度。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对人们的生存、生活都特别重要。可始终到现在农村对它的权属登记还是空白,农村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房屋权利。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3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许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状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1、很难取得宅基地全部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方供应居

15、处、女方供应嫁妆,因此,男方为打算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立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全部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不行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变更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居处、无处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假如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根据目前农村的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假如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情愿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简单导致家庭冲突。而根据当前规定,离婚的妇女又不行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3、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状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学问水平。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许多。纵使妇联进行了许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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