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技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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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技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维修资质证技术审查工作,根据维修资质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技术审查是通过对维修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技术文件的审查、分析、判断申请资质证单位的技术文件及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有关规定,重点审查煤矿产品的安全性能。第三条技术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煤矿安全有关规定。第四条技术审查在初审与现场评审过程之中,分为首次申请审查、变更申请审查、延续申请审查,分别针对相应各种不同产品。第五条资质办组织实施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技术审查工作,组织各行业

2、技术专家、教授及学者,编制实施技术审查细则,备案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资质办可委托专业研究院、校等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在专业机构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各行业技术专家、教授及学者组成资质认证评审专家组,对技术评审过程中及资质认证技术范围内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平台、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及决策依据。第二章首次申请审查第六条对首次申请资质证的维修煤矿设备(配件生产)的企业,审查维修(配件生产)产品在技术范畴内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必要时可结合维修产品使用说明书或维修产品实物进行专业核查。电气类维修产品:主要审查其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及保护性能、安全

3、使用性能等;非此类产品应根据各种不同产品审查其阻燃、抗静电性能等安全性能;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要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技术审查仅针对其安全性能。第七条维修产品标准(一)维修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审查其选用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需要编制维修产品技术条件的,还应审查维修产品技术条件是否明确了相关技术参数或要求。(二)维修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重点审查企业标准所规定维修产品技术条件是否适合煤矿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煤矿安全标准和安全有关规定,维修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正确、具体。第八条维修产品图纸审查维修产品图纸是否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主要

4、包括:(一)图纸的维修产品名称、型号、技术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与维修产品标准一致。(二)维修图纸是否完整清晰反应维修产品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示。(三)防爆电气设备产品是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等有关规定。第九条维修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主要原材料明细表审查维修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明确淘汰或限制、禁止煤矿使用的产品。明细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第十条维修产品使用说明书主要审查防爆电气重要产品使用环境、安全技术指标、安全使用须知、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和维修管理须知等,原则上不涉及维修产品功能、

5、特点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资质办自受理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初审。在初审或现场评审中需要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审查的,向技术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向申请单位发出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资质办在两周内完成初审技术文件审查,对审查合格单位的技术文件备案,并发出初审受理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第三章变更申请审查第十二条对变更申请单位,主要进行差异性审查,重点在变更申请中所涉及安全性能审查。第十三条资质办对审查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同类维修产品首次申请审查的工作期限。第四章延续申请审查第十四条对延续申请资质证审查的企业,重点审查其维修产品所执行或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有效

6、性,并按变更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延续申请审查特殊情况下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涉及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后30日完成技术文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请。第五章技术审查管理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提交维修产品技术文件采用电子版和纸制版两种方式。资质办实施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文件接收、整改、审查结果等信息,通过资质办网站及时公布。第十七条资质办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要求。第十八条技术机构及技术审查人员有

7、下列情况之一的,资质办可暂行或取消对其的技术审查委托。(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无任何正当理由的;(二)审查结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三)泄露申请单位技术秘密的;(四)其它违规不良行为者。第十九条资质办及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技术文件以电子版和纸制版两种方式备案存档均可。技术文件的电子版与纸制版应一致。第六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条资质办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严格按照资质证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技术审查工作。对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予以明确规定的性能,技术审查中不予涉及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由维修申请单位负责保证。第二十一条资质办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制定技术文件档案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备案存档的技术文件。第二十二条资质办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要严格保守维修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侵犯维修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第二十三条维修申请单位应按资质办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承担由于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技术文件,擅自变更技术文件或违背承诺等所引发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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