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88830978 上传时间:2022-11-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摘要证据是据以定案的依据 (虽然不是全部), 因而证据问题涉及到能否公正地解决案件纠纷, 显示 法律 的公正性、 权威性的重要方面。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证据问题却是长期困扰人们 的一个难题,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现行的证据理论未能从根本上解读 证据的本质, 有许多的基本问题未能厘清, 如法律事实与证明对象之 间的关系, 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等等。 有必要从法 哲学 的视角对 证据基本问题做一次清理。 论文网关键词法哲学;证据;证明对象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综观我国证据法学中对证明对象的认识, 可以发现有两个十分明 显的问题:其一是从客观事实(或生活事实)

2、 、法律事实、证据到定 案的根据的分野不清, 或将上述各种不同的事实统摄为客观事实, 或 者甚至将其中某些部分视为同一。 1因而这一问题涉及到如何区分事 实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演化。 其二是证据与证明对象的混淆, 如我国刑 事诉讼法第 42条第 1款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 证据。 ”据此有学者将证明对象界定为: “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 切案件事实。 ”2于 是造成了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语义循环。为澄 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混淆和误解,以及由此造成的错误适用, 笔者拟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予以考量,阐释这些不 同方面的事实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 代写论文一、客观

3、事实的本体论意义 毕业论文何谓事实, 可说是众说纷纭。 可以首先来考量一下事实的内在涵 义。“事实 ”一词与哲学意义发生根本的关联,引而 历史 上许多的哲 学家都试图来认识事实。如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 “世界上的每一件 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 事实。”我“所说的 事实的意义就在于某件存 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 ”3因 而按照罗素 的观点,事实首先是物的存在,如果从扩展的意义而言,则还包括了 事物存在所产生的意义关联(关系或性质) 。同样,维特根斯坦也有 关于事实是事物的相应意义关联的陈述: “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而不 是事物的总体。 ”发“生的事情,即事实,就是诸事态的存在。

4、 ”事“物 的本质在于能够成为事态的组成部分。 ”4可 以看出在维特根斯坦的 观念中, 事实就是由事物存在的意义关联形成之事态的集合, 是一种 呈现。自从近代哲学发生现象学转向以来, 事实的表现不仅以现象的 概念作为先行, 而且从本体论意义上事物的存在亦是一种此在, 一种 回溯到它的生存的存在, 5因此事实是于生活世界中存在的并且是物 与物之间发生意义关联的一种关系。 毕业论文阐释客观事实的形式及其表现, 从本体论视角考量事物的存在无 疑是最佳的出发点。 笔者在一篇 论文 中也曾论述过, 事物首先是一 种自在存在中保持自我的独立性, 而且这种存在并非要表现出对他物 的影响,而只是为了突显自身的

5、存在, 因而在表现物之为物的层面上 的事物的存在是与认识无关的客观存在。 6 因而黑格尔在这一层面上 认为事物有一种自在的存在, 7但是事物总是处于流变之中 (追溯到 古希腊时代,赫拉克利特曾说过: “人不能踏入同一条河流 ”),这是 万物存在的基本规定,于是 “有过渡到无,无过渡到有,是变易的原 则。 ”8事 物之自在存在始终处于流变之中,这表现为两个方面:其 一是自身的变易,亦可称之为自在的变易;其二是为他的变易,即在 于他物的关系中发生的变易, 例如岩石在空气中风化, 是岩石与空气 中的物质以及空气流动产生的力等的相互关系, 这也是物之为他的存 在。上述两种物的存在,构成了物的规定性;第

6、一种存在是物保持自 身的规定性, 第二种存在则是物体现存在基本 规律 的规定性。 两者 的统合形成物之存在的基本规定, 但是这两种物的存在, 都不是基于 人的认识论意义上的物的存在,而是与人的认识相分离的客观存在, 由此物的自在存在 (包括自身规定性和为他规定性) 就构成了真正意 义上的客观事实。 代写论文当然,从 现代 哲学转向而论, 物的存在不仅仅是物的自在存在 与为他存在的分离, 更是两者相关联的存在, 是在一般世界中的存在。 也就是说, 这是一种带有生存论性质的存在建构, 9物之所以要存在 是为了生存(保有自身) ,这种生存惟有在进入到世界之中,才能体 现其存在的意义,而且更能体现其与

7、他物的意义关联。这样,事物的 此在为人的认识已经奠定了基础, 正是因为物要体现其存在的生存论 意义,因而物的存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要为人所认识的。 但是问题 在于人的认识和物之间的联结点是什么呢?应该说现象学的生产很 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物的存在以某种直接激发的方式揭示出来, 而 且本体论将存在的现象描述成它自身显露的那样, 存在的现象不需要 任何中介。(这一点与现象的存在相区别,后者主要指从人的认识角 度把握现象)。10由此, 物的存在表现为存在的现象, 并在此基础上 形成了客观事实。依现象学鼻祖胡塞尔的观点,物的存在(个别存在 的现象)具有偶然性,这种偶然性又是有限制的,因为它与一种必然

8、 性相关,此必然性并不意味着诸时空事实间并置关系的有效规则这种 纯事实性组成, 而是具有本质必然性的特性, 并因此具有一种涉及本 质一般性的关系。 11因而,在存在的现象与形成的客观事实中本质 获得了规定性, 而本质正是人类需要去竭力把握并且能够把握的东西 (这当然建立在认识论的可知论基础之上的) 。 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 客观事实是通过物之存在的现象作为表现形式的, 而 存在的现象是物的自在存在和为他存在在生存论意义上的在世界中 的表现, 是与事物的本质相关联的被本质所限制的。 客观事实的规定 性来源于本质, 通过对本质的把握从而把握事实。 理论上人类是可以 把握客观事实的, 但这样一来客观

9、事实已成为人的认知事实, 不能成 其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客观事实。 毕业论文现在返回到证明对象。 在诉讼中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决不可能是 客观事实。在诉讼活动中,可能会涉及到三类不同的事实:第一类是 由事物的存在表现的客观事实, 如平常所说的物证, 由上述阐释可以 理解这是与人的认识无关的一种客观规定性, 因而物证是认知事实而 非客观事实。第二类是语言表达的主要是依其内容作为事实认定的, 如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等,这类事实主要通过 语言表现的, 而语言本身又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创造物, 那么又如何来 理解认识创造物的客观呢?毫无疑问, 语言是人类思想的延伸, 并且 最终超越符号走向意

10、义, 12 从而实现语言符号的功能, 如词物对应、 以言取效等。 但是无论是硕果的话还是白纸黑字, 其本身都仅是一种 客观事实,对其中意义的理解则关涉到认识论的问题。 第三类是行为, 客观意义上的行为与 自然 之物在外力作用下的情形一致, 也只是一 种客观事实,与认的认知无关。因而,在我们需要把握的事实而言, 绝非客观事实, 而仅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认知事实。 如果我们回溯法 律领域,要把握的是法律事实, 是在认识意义上既与客观事实相关联 同时又在法律范畴内与规范相联系的认知事实。二、法律事实的认识论意义 作文 /zuowen/ 认为真理、知识、事实等是可以为人所认识的现实,说明可认识 论的观点

11、在现代社会已被广泛接受。 对认知事实的把握正是建立在客 观事实能够被认知的基础之上的。 回顾历史, 在古希腊智者派的代表 人物普罗泰戈拉那里就已经存在认识不确定的怀疑主义倾向, 他认为: “现象就是真理。 ”存“在的东西,只是相对于意识而存在。 换句话说, 一切事物的真理, 乃是一切事物意识和在意识中的现象。 ”13这 种学 说的意义延伸就是真理只能被个别的意识作为现象感知, 因而真理是 各不相同的, 从而也是无法作为作为一般性原理来把握的, 即真理无 法认识。这是强烈的不可知论, 其影响及于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古代哲 学,并产生了怀疑主义学派,其创始人皮浪对感官、道德、逻辑都表 示怀疑,主张决不

12、可能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使人们去选择某一种行为而 放弃另外的一种, 断定所有人全一样地自命为已获得但实际上不可能 获得的知识。 14当然怀疑主义在今天已失去了市场,但是横亘在我 们面前的仍然有一条鸿沟, 即要解决人类的如何把握客观事实, 使其 转化为一种认知事实而服务于人本身的?对于知识的认识一般区分为两种方法: 一种是以主客观二元对立 结构式的认识方法, 主要是指自然 科学 的认识方法, 将主体对客体 的认识加以分离; 另一种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科学认识方法, 建基 于主体间的相互认同从而达成一致的方法。 15 前一种是我们认识世 界的一般方法, 人通过意识抽象出语言, 在此基础上与对象发生意义

13、 关联。这正是因为客观事实本身有某种确定性, 不仅是指其外在的时 空的确定性, 而且包括内在的本质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被认识前的各 个方式对意识而言其真理性都是外在的东西, 在人认识、 经验过程中 确定性消融于真理性中, 16 也就是说,此时客观事实的真理性已转 化为人的认知事实的真理性。 当然,这种转化过程必然蕴涵着两者之 间的镜像变易, 再加之人认识事实是通过感觉、 知觉等手段对现象的 认识,却正是现象往往遮蔽了事实的规定性, 因而人们认识的客观事 实是受条件限制的相对事实。 上述仅仅是认识事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之一,在人的认识中还有一个重大的问题是, 如何证实认识到的信念 从而转化为知识

14、、真理?如果需要证实,则会遇到无法回避的困境: 要么在证实过程中陷入无穷论证之途, 因为其中的前提需要新的论证 予以支持;要么形成循环往复的论证模式, 前提与结果互为转化。 17 因此,在认识论的 发展 中,有许多的先哲致力于经验知识的证实理论,这些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基础主义的证实理论,认为存 在一些基本信念, 其他的信念都是依赖基本信念才能得以证实, 当然 这些基本信念是无须证实的; 二是连贯论, 认为所有的信念都将由信 念与信念之间的和谐关系得以确立; 三是外在主义, 认为信念的确立 借助于信念与实在之间的某种关系,最重要的是因果关系。 18上述 的证实理论都存在各自的弊端, 要么

15、由于基本信念无法得到证实而落 入怀疑主义的陷阱, 要么由于信念关系的复杂性而无法形成唯一的体 系,或者由于信念与实在之间的鸿沟无法跨越而成为空谈。因此,主 客体认识模式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 在人文科学中如果仍坚持 这种认识论的话,只能使人陷入独断的境地, 19 这无疑是不足取的。后一种认识论方法, 建基于对主客体二元分离的摈弃, 从而实现 主体间认同的观念。 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在其第一哲学的第一个沉思中 提出,只要我们在科学里除了直到现在已有的那些根据以外, 还找不 出别的根据, 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普遍怀疑一切; 而且凡是我当作最真 实、最可靠而接受的东西, 我都是从感官得来的,不过有时自己

16、觉得 这些感官是骗人的。 20 笛卡尔的沉思具有哲学上典型的意义,他的 唯心主义的思维代表了主体与客体的分离, 从我出发去认识事物, 需 要有感官为中介, “我”与“事物 ”之间存在着一道鸿沟,如果我怀疑自 己的感觉, 最终可能导致怀疑自己的存在。 主客体二元分离不仅是传 统哲学的主流,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同样具备其存在的理由。一般 而言,自然科学需要人通过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寻找自然规律、定 律等,实现人对于自然的把握。因此,科学认识的客体相对独立和外 在于认识主体, 21 这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应该是可行的, 因为我们要把握是外在知识的规律,而非人们内心的信念。在胡塞尔的现象学出世以来, 这一主客体分离的观念受到了挑战, 特别是在社会科学认识论领域中。胡塞尔提出的 “内在客体 ”与“现实 客体”的区分,引领出人们对于客体的把握实质是对意义性客体的把 握,即对象的意义成为人们的知觉对象,在适当的目光朝向中,可从 现实客体引导出意义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