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亲属回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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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亲属回避办法第一条 为健全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操作风险,预防经济案 件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亲属回避的范围包括以下机构:(一)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二)省联社办事处;(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及所 辖各分支机构。第三条 除工勤岗位以外的所有在岗员工存在以下关系的,应当实行亲属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四)近姻亲关系: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 母、三

2、代以内旁系血亲;(五)各行、社认为其他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第四条 亲属回避的原则:(一)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 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同级职务;(二)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有直接上下级 领导关系的职务;(三)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机构从事有相互利益或 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四)存在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之 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第五条 以下岗位之间应当实行亲属回避:(一)省联社总部(含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岗位之间;(二)省联社同一办事处各岗位之间;(三)同一行

3、、社总部各岗位之间;(四)行、社总部领导岗位和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岗位与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岗 位之间;(五)行、社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中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之间;(六)行、社分支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各岗位之间;(七)行、社同一分支机构所属不同营业网点中有上下级关系的岗位之间;(八)行、社同一分支机构所属不同营业网点中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 岗位之间;(九)各行、社认为其他需要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第六条 员工之间存在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且按第五条规定应回避的,双方 员工均应向具有本机构员工岗位调整权限的部门或负责人申报。明知存在需要回 避亲属关系而未向组织申报的,一经发现即强制调整岗位,并给予

4、双方员工相应处 理。第七条 存在夫妻关系的员工,若一方因残疾行动不便,需要另一方照顾其日 常生活,在其家庭所在地仅有一个营业网点的情况下,经个人申请并经上级管理机 关同意,双方可在同一营业网点中没有上下级关系和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 位工作。第八条 各行、社应对员工的亲属关系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 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符合第五条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 员进行岗位调整。第九条 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 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 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各行、社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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