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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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办案民警分析和把握事故当 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 度,按照责任认定规则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本指 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 故。【为你推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违章停车扣分吗闯黄 灯算违章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报 警等待警察到来时,您是否对交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疑问 呢?实际上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都是在专门的指导意见下 完成的。小编为您提供一篇关于成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 见,希望能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第一条 为规

2、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 序规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办案民警分析和把握事故当事 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责 任认定规则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 通事故。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 通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并坚持以事实 为依据

3、、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 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责任。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单位和其 他组织。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将 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 过错两类。(一)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 为属于“严重过错。“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 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

4、承担的责 任大;(二)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 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 一般过错类 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 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三)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具体分类见“附录-道路交通事故当 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第六条确定责任规则一特别情形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事故,优先适用本条规定,确 定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逸,致使事故基 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的。(三)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

5、事故的。(四)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 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事实查清的逃逸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严 重过错行为的,逃逸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 承担次要责任。第七条确定责任规则二根据当事人过错分类确定责任不适用“第六条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按照“附录-道路交通事 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确定当事人有无“严重过错、“一般过 错类行为,适用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另一方当事人 无“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且无其他与发生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 的,有“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一方为全部责任,另一

6、方无责任。(二)一方当事人仅有“严重过错”,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 过错的,仅有“严重过错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三)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过错行为,一方当事人“严重过 错多,另一方当事人“严重过错少的,“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 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两类行为,另一 方当事人只有“严重过错或者“一般过错的,有两类行为方为主 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五)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两类行为,且 “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当,“一般过错行为多的一方为主要责任, 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六)双方当事人均只有“一般过错,“一般过错行为多的一 方为

7、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七)双方当事人均有数量相当的“严重过错行为,双方为同 等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均有数量相当的“一般过错行为,双方为同 等责任。(九)双方当事人均有数量相当的“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 行为,双方为同等责任。第八条确定责任规则三从重情形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 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 以上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 任。但是,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已确定加重责任方为 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 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

8、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 车的。(二)明知机动车辆安全装路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效而驾驶, 导致车辆因安全装路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效而失控发生事故的。(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 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范围 内撞刮行人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 内撞刮非机动车的。(七)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 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八)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逆行

9、,与顺向行驶的机动车发 生事故的。(九)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 或在有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发生事故的。(十)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或者在有 隔离设施的道路进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第九条确定责任规则四其它情形(一)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 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二)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为无责任。(三)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事故的,由教练员 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四)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非法从事教练活动发生事故 的,由交车人或

10、非法教练人员共同承担事故责任。(五)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根据案情由强 迫、指使、纵容人共同或者分别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六)事故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智力有障碍的人,如果其监 护人在交通事故中共同参与了道路交通活动,则应认定监护人属 于事故当事人,可以确定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其 监护人未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则不能确定其承担事故责任。监护 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并不妨碍其承担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 任。(七)车与车、车与人发生未相互接触的道路交通事故,有证 据证明交通事故是因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发的, 根

11、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第十条确定责任规则五三方以上当事人情形在有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一般过错及 无过错等多种情形的,参照本指导意见予以综合评判认定。可以 根据案情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事故责任。但是,在同 一起事故中不能确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承担主要 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确定责任规则六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除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外,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 法查清的,不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 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以及调查得到 的事实和已经查明的当事人过错行为,并分别送达当事人。第十二条确定责任规则七

12、不受理及移送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处理,经核查无法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不认定当事人责任。应当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不属于 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 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第十三条确定责任规则八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 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

13、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 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应当重新制作编号不同 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应当注明对此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进行更正、补充或者撤销。第十四条确定责任规则九案情复杂及情节特殊情形遇有本指导意见其他条款未列入的,以及案情复杂、情节特 殊的个案(事故),应根据案情作具体分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实施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综合评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 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按下列顺序对其过错行为进 行评判,确定当

14、事人的责任。(一)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二)违反路权(先行权)的过错行为;(三)其他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过错行为;(四)对交通事故发生虽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过错 行为。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发生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中 有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上款排序靠前 的,认定其过错相对严重,承担主要责任;排序相同的,各承担 同等责任。当事人无上款过错行为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确定规则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 果扩大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 当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

15、应当确定该行 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一)当事人是否履行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定义务:1、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2、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突变性、危害性;3、当事人是否疏忽大意,未履行注意安全义务;4、当事人是否未履行确保安全义务;5、当事人是否在危险出现时未米取适当避险措施,或者在有 合理的避险时间和空间时采取的措施不足以确保安全。6、当事人、监护人、委托人是否尽到保护职责。(二)受害人、第三人是否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 为。(三)车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四)道路、环境是否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第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则(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 场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 驶离事故现场的。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 接受调查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未报案(或虽有人报案),在现场勘查 民警到场前未报经接报警部门同意,无故或借故离开事故现场, 且不留下及时有效的联系方式,不及时接受调查,有酒后驾车、 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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