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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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措施1水污染防治措施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在水中进行桥梁施工时,禁止将污水、垃圾及船舶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 抛入水体,应收集后和大桥工地上的污染物一并处理。桥梁施工挖出的淤泥、渣土等不得 抛入河流中;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干化回填清运至弃渣场,废 水回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隧道进(出)口设置三级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停 留时间不得小于4小时),用于施工洒水降尘或绿化;采砂场的洗砂废水经三级沉淀后,重复利用或排放;施工营地建设排水系统时,要求做到雨污分流,施工生活污水设置沉淀池,其

2、中的 餐厨废水设置隔油池,停留时间1小时后排入沉淀池,其他生活污水排入沉淀池沉淀处理, 沉淀时间不得小于12小时,处理后出水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 准后方可外排;施工现场临时厕所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混凝土拌合站污水设置三级沉淀池处理(停留时间不得小于4小时),高浓度混 凝土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施工期间加强临时堆渣体防护,加强施工人员的各类卫生管理。施工营地生活垃圾 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入附近水体,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由施工车辆送垃圾场。在施工过程中提倡清洁生产,尽量选用先进的设备、机械,以有效减少跑、冒、滴、 漏的数量及维修次数,从而减少含油污水的产生量;机械、设

3、备及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尽 量集中进行,所产生的含油污水要集中收集并处理;环境敏感区、II类水体: 施工废水不得外排; 桥梁水中墩采用钢围堰防护,搭设水上施工平台,钻孔泥浆抽升至敏感水体外防渗 三级沉淀处理,废水循环使用,产生的泥浆堆放在防渗临时干化场,进行干化处理后,及 时运往弃渣场或综合利用; 隧道施工废水采用三级沉淀+气浮处理,用于施工降尘道路洒水或农灌;涌水量较大 隧道设清污分流,涌水初期及时封堵,未能封堵时,则直排未清水,稳定后封堵控制出水 量;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 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到。工地试验室的酸、碱废液等

4、有害废液需 收集至废液瓶中,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不得外排。2固体废弃物管理措施施工中应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 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处理;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及时清运至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需与地方环卫部门签 订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协议。3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出入大门口设置车辆冲洗设 施;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 密;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 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施工营地的生活、采暖利用电能

5、、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施工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应有合格证,对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方 可使用。4噪声污染防治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组织时优 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 并采取封闭、加装减振机座等降低噪声措施,同时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 良好运转,降低噪声。混凝土拌合站、预制场等高噪音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 区(200m以外)。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

6、控制机械作业噪音,必要 时可采取封闭、隔噪措施;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 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敏感区内施工合理安排爆破作业时间及爆破药量,禁止夜间爆破作业。5光污染防治措施(1)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夜间施工时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 在保证现场施工光照前提下,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2)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6环境恢复措施施工营地、施工场

7、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种生活、生产垃圾,平 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取弃土 (渣)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使用随平整,周界规则,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削坡,按设计要求分层逐级堆放,设置截排水设施顺接自然沟道,排水顺畅;及时进行土 地复耕或植被恢复,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如地方乡(镇)、县(区)政府要求施 工单位的弃渣作其他利用,需要由县(区)政府出具相关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或签订相关协 议,明确环境保护与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 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 效果。梁场、拌合站、施工营地、钢筋加工场等临时设施原则上使用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平整恢复,原占地类型为耕地、荒地、林地等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恢复,如果 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需要利用时,必须由利用方协调地方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性质转换手续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临时用地恢复工作完成后,经地方环保、水保、土地、林业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 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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