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采购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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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堂采购员岗位职责1、以服从食堂工作需要为目的,根据采购单进行采购,确保食堂的各类食 品、用品、物品及时到位。2、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不谋私利。所购物品应票据正确、手 续完备、货真价实、质鲜味美。3、物品采购根据请购单进行,购回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将请购单交 到监理出备查。所购物品必须质量可靠、不霉变、不过期,防止购入假冒伪劣商 品。4、及时整理账单,做到日清日结,并留有充足的备用金。月终结账后应将 报表报总务处领导和监理各一份。5、对定点供应的物品、食品、肉禽蛋、蔬菜等,须每日检查其质量,发现 问题及时向供货方交涉。对于会影响供应的物品有应急措施。6、除完成食堂任务外,还须积极

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对于 其它部门要采购的物品应经总务处同意才可购进。食堂采购员岗位职责(二)一、采购员要根据食谱计划采购,采购食物要精挑细选,确保新鲜、卫生, 严禁采购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二、采购食物要完整保留相关支出票据以备月底核帐,大米、白面、食用油等整件物品入库要有厨师签字确认。三、采购物品必须货比三家,价廉物美,不缺斤短量。四、不准采购腐烂、变质、不新鲜以及过期物品。五、食堂食材采购要及时,经常观察使用量,要适当留有库存以备急用六、采购物品不准虚报价格,严禁索取或接受供货方的回扣。七、采购物品后,立即送炊事员验收并及时做好日报账工作。八、按时参加每周食堂和餐厅的大清扫

3、工作。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食堂采购员岗位职责(三)1. 在总务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廉洁奉公,精打细算,有计划的采购物资,大件商品(大米、油类、肉类等)必须做到集体议价,及时反馈市场信息。2. 采购物资必须做到货票相符,过磅验收,数量相符,单据必须及时交保管员、主管及相关领导签字,方可报批。3. 公私分明,不挪用公款,及时报账,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正规渠道进货识别真假,防止上当。4. 为保证食品安全,严格按照卫生防疫站要求索取“三证”。5. 爱护公物,节约用油,节约水电,有计划的安排伙食,杜绝浪费。6. 配合主管安排的各项工作,协助主管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7. 加强市场考察,采购做到货比

4、三家,要善于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食堂采购员岗位职责(四)一、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二、搞好食堂的粮食、蔬菜、水果、燃料等物品采购工作,经常到市场了 解物价行情,在采购中要不断地摸索经验,提高采购技巧。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必须在验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后,与供货商签 订供货协议,供货商提供商品质量合格证后才能购买。 四、 廉洁奉公,忠于职 守,采购的一切物品必须是货真价实,价廉、质鲜、量足、味美。五、采购要一看、二摸、三闻、四复称。严禁采购霉烂变质和伪劣食品原 料。购物发票必须定期报销,结算清楚,严禁在采购中拿回扣或贪污挪用。六、在采购中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采购人员必须负责。七、协

5、助食堂管理员做好食堂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食堂常规日常工作。八、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食堂各项规章食堂采购员岗位职责(五)1、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辛集市食药监_关于餐饮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2、采购食品及原料,要坚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 障食品安全,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的食品及原料。3、采购员需经食药监部门培训合格,并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4、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者处采购,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

6、,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 日期等内容,定点采购的应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 同。5、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 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 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6、凭食堂负责人签发的采购单购物,外出采购按中心管理制度规定须_ 人以上进行,一人不外出采购,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按批发价进货,负责公布各 类食品的商场价和进货价,接受大伙监督,三无食品一律不得采购。7、及时与会计结清帐目,不得拖欠客户货款。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

7、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 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 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 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 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 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 定。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

8、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 和协调。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 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二章 标识的要求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 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 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有分级标准

9、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 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 于 1.8 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 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 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第十条 食用农

10、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一)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二)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三)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四)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五)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第十二条 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 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第十四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须按照农业

11、转 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第三章 标识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第十六条 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示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 位置。拆分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在新包装物上重新标示。裸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上,也可以挂牌的形式 标示。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第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 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

12、,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 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经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 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规范使用标识。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第十九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集体或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相应的管理 公约或行业规则及档案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 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业、工商行

13、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 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 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监督举报或者投诉电话。对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 与个人有权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_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_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14、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_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_ 元以下罚款。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 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_元以上_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_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标 识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 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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