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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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案例案例 1 继承权的丧失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 .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 .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 ,留下不少遗产 .法院判决 :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案例 2 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 遗嘱 , 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

2、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 ,将养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张某不服 ,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2 间房归张某所有。【法律问题 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参考结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 3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费 X 珍与费 X 臣婚生三女一子,在 X 市有房产一处,共 241.2 平方米 .1942 年,长女费玉X 与周 X 结婚后 ,夫妻住在费家 ,随费 X 珍夫妇生活 .次女费秀 X, 三女费惠 X 于 1950 年以前相继出嫁 ,住在夫家 .1956 年 ,费 X 珍 ,费 X

3、 臣夫妇及其子费 X 迁居安徽 ,X 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 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 78.9 平方米 ,留自住房162.3 平方米 .1960 年 ,费 X 臣病故 ,费 X珍 ,费 X 迁回 X 市 ,与费玉 X 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 .1962 年 ,费玉X 病故 .1985 年12 月 ,费 X 珍 ,费 X 向法院起诉 ,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 X 及其子女搬出.周 X 认为 ,其妻费玉 X 有继承父亲费X 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 40 多年 ,不同意搬出 .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 X, 费惠 X 也表示 ,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法律问

4、题】1.本案中 ,属于费 X 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 2.谁有权继承费X 臣的遗产;3.本案应如何处理; 4.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参考结论2.费 X 珍,费玉 X,费秀 X,费惠 X 与费 X。3.按析产案件处理。4.未超过法定继。案例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 :林 X,女 ,45 岁 ,工人。被告 :袁 X, 男 ,70 岁 ,退休职工。被告 :唐 X, 女 ,60 岁 ,退休职工。第三人 :姜 X X, 女 ,14 岁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1967 年 ,原告林X 与 二被告之子袁X X 结婚 ,二人婚后感情一般.1968 年 ,

5、袁 X X 被诬有现行反革命嫌疑 ,被离职审查 ,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其间 ,林 x 曾多次提出与袁XX 离婚 ,未成。1971 年 ,袁 XX 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X 生下一女 ,取名姜 XX. 袁 XX 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X, 唐 X, 袁 X, 唐 X 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 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X, 姜 XX 母女 ,给她们送钱送物 ,维持生活 .1974 年后 ,因生产任务需要 ,袁 X X 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 .因成绩显著 ,多次受到奖励 .1985 年 3 月 ,袁 XX 因积劳成疾死亡 ,留有个人遗产16 000 余元 .生前 ,袁 X X 立下

6、书面遗嘱 ,写明 :全部遗产由父母袁X, 唐 X 继承 .林 X 得知后 ,以袁 XX 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袁XX 的遗产 ,要求被1告交还袁XX 的遗产归自己。诉讼进行过程中,袁 X, 唐 X 将此事通知了姜X, 姜 X 遂代理姜XX 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X X 的遗产。法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姜 XX 系袁 XX 与姜 X 的非婚生子女,袁 XX 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分割如下:林 X 继承 1000 元 ,袁X,唐 X 各继承 2500 元,姜 X X 继承 1

7、 万元。【法律问题】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 : 正确。案例 5 继承的顺序 (一 )王 X 与徐甲1983 年结婚 ,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 间 .1985 年冬 ,徐甲患病 ,同年12月故去 .当时王X 正怀孕 ,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 ,1986 年元月 12 日生一男孩 ,第二天男孩死亡 .王 X 也因破伤风于1986 年元月31 日死亡 .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 的母亲金 X 安葬了王 X. 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3 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 X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 一份 ,她有权继承 ,不应全部归徐乙。【法律问题】根据我国 继承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8、,该楼房 3 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金 X 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参考结论】楼房3 间 ,应该由金X 全部继承。案例 6 继承的顺序 (二 )乙幼年丧父 ,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 ,与妻子共建瓦房12 间。1960 年生一子丙。 1970 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 1974 年病故。 1975 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 12 间房被收作公房。 1981 年落实私房政策时 ,将 12 间房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 ,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法律问题】1,乙死后 ,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

9、人应分别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 ,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3.乙妻死后 ,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最后 ,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参考结论 1,乙妻 ,乙母 ,丙 ;6 间 ;各 2 间 .2.甲 ,丙 ;各二间 .3. 8 间 ;丙.4.丙;11 间 .案例 7 法定继承综合案例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 12 间房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全喜 ,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 间 ,自成家庭 ;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 ;后妻任平 ,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 ,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 间 ,其妻何慧 ,生女李洁 .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 ,妻子王氏

10、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 ,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 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 ,李树纲 ,李全喜 ,李山 3 人出海打渔 ,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 ,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 ,其兄已死 ,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 间 ;任平认为 ,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 ;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他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 个月来

11、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2【法律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 ,李林 ,何慧 ,李洁 ,李明星 ,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参考结论 1.李树纲 ,李全喜 ,李山为被继承人 ,遗产为 3 人所造房屋共 18 间 .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推定长辈先死 ,因此应认定 ,李树纲先死亡 ,李全喜次之 ,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第18 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的规定 ,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丈夫早丧, 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

12、人 ,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 ,其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宋明在知情后2 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 ,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案例 8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去世 ,留有遗产若干 .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 ,留有一孙 ;遗产分割前 , 女儿表示放弃继

13、承权 ,但此女之子 (王某的外孙 )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 ,要求以外孙身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遂与王某之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 .一审认定 :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然孙子有权继承 ,外孙也理应有份 .于是判决 :王某的遗产由其孙子 ,外孙各继承一半 .【法律问题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正确.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案例 9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一 )【案情摘要 赵某 ,女,孤老太 ,于 1966 年死亡 .赵某有一养女,养女有 4 个子女 .赵某去世时 ,因其遗产全被抄没 ,养女未能继

14、承.1976 年 ,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 年落实政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赵某的 4 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1 条的规定 ,赵某的 4 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案例 10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二 )张某 ,女,孤老太 ,有弟妹 4 人 .张某于1966 年冬死亡时 ,因其房产 ,存款等均已被抄没,故 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1976 年 ,张某的二弟亦死亡.1982 年落实政策 ,查抄的房产 ,存款均发还 .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遗产.一审法院依据 继承法 第 10 条 ,第 11 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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