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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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西壮 族 自 治 区X 县X 人民政府文献X政处决字 号X X 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决定书(草案)申请人: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莫团,五十八岁, 村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莫X群,五十五岁, 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莫X维,四十七岁,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被申请人:XX村XX屯第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莫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莫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2、莫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申请人祈求事项:祈求上级政府将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拟定归申请人所有。事由:1月29日至2月3日,莫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到合同,双方为此祈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解决。经查:该争议土地在X屯村边,贯彻生产责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福(申请人莫杰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边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

3、边尚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本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存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 第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耕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某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爸爸借用的。由于自1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92年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0条)的颁布实行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重要依托行政命令,缺少文

4、字书面证据材料,因此,申请人祈求事项缺少证据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线也只能是一种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X六队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福也曾提出过规定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X福作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X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给莫X龙,后莫X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爸爸莫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规定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派

5、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本上分派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派。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派时,应给原耕农民以合适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合适地稍多于本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称于本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爸爸莫福的确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觉得莫X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拟定为莫福的自留地。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

6、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贯彻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因此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拟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六十条时拟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拟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都市郊

7、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 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解决决定:1、根据国内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都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拟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2、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本来

8、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存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贯彻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福调换,且莫X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她生产资料,因此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X福土地的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拟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觉得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根据,本府不予支持。4、莫宽杰等未

9、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导致一切损失由莫X杰等四兄弟自行承当。5、当事人如不服本解决决定,可在接到本解决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0日内直接向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解决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根据。X X镇人民政府月10日合用有关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十一条 分派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本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帛补调节措施按人口统一分派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

10、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如下的较小单位分派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派。 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本上分派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派。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派时,应给原耕农民以合适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合适地稍多于本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称于本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存相称于本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2、拟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

11、集体所有;实行六十条时拟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根据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拟定所有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都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12、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暂行措施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解决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根据。 5、四固定,这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伙化为基本,根据实际状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口、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节和固定,本着属地原则,兼顾有利生产、以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0条)。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本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但由于产生了某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拟定的基本根据之一。在一般状况下,凡经四固定拟定权属的以四固定拟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拟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伙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畴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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