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法律議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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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7,8月份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法律議題報告摘要亞洲PKI論壇(Asia PKI Forum)是由日本於2001年6月發起成立,邀集亞洲地區國家政府、產業與學界共同參與,主要目的為希望促進各國的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在交互認證、法律制度、認證中心間的共通性進行合作,在亞洲國家間建立通用的認證規格,一起創造可以相互溝通且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亞洲PKI論壇底下設有4個工作小組,分別為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工作組、法律基礎建設(Legal Infrastructure)

2、工作組、商業應用(Business Case/Application),以及全球合作(World Wide Collaboration)工作組。其中,法律基礎建設工作組自去(2002)年開始著手草擬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法律議題報告書,由澳洲、中國大陸、香港、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以及中華台北等8個國家共同參與該報告內容撰寫,並由新加坡整合編輯,經過1年時間,最後完成此份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主的法律報告書。我國由NII產業發展協進會主責的亞洲公開金鑰基礎建設論壇中華台北推動委員會(簡稱PKI中華台北推動委員會)亦為亞洲PKI論壇創始會員國一員,積極參與各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其中,法律基礎建設工作組

3、由PKI中華台北推動委員會之委員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代表參與,並擔任該工作組之副主席(Partner Co-Chair),配合該工作組進行相關工作,本份報告書有關中華台北的相關政策部分,即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彙整國內各單位資料或自行撰寫提供,國內配合單位包括經濟部商業司、NII產業發展協進會及科法中心等相互協調合作,彙整為我國完整的法規內容,再提供予亞洲PKI論壇法律基礎建設工作組。整份報告將可作為國內推動PKI相關產、官、學、研各界之重要參考資料。一、 研究目的本份報告目的在於發掘澳洲、中國大陸、香港、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以及中華台北等8個參與國家,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所面臨到的法律關

4、鍵問題。本份報告將提供企業、政府及法規制訂者從商業觀點來思考不同國家的單位如何在有保障的法規制度下進行安全的跨國電子交易流程?以及在進行跨國電子交易實應考量哪些法律課題?有哪些法規適用於跨國交易?又當發生交易爭議時,哪些法律資源可以運用或缺乏?由於各國均有其政策管理規範,即使進行相同的交易,也會因不同法律規範而產生不同的交易型態。舉例說明,馬來西亞的數位簽章法(Digital Signature Act)規定,只要是由核可的憑證機構簽發之數位憑證,所發生的各項交易問題將依循數位簽章法來辦理;而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規定,即使由核可憑證機構所簽

5、發出的數位憑證,仍不適用於(1)假造的遺囑交易;(2)可協商的文書;(3)假造的契約單據;(4)任何契約出售或不動產/不動產股權轉讓出售;(5)不動產贈與或不動產股權轉讓。這些均表示即使與國外數位憑證相互承認,因上述原因所產生的交易糾紛仍不適用於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二、 研究範圍全份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法律議題報告涵蓋以下部份內容:1. 扼要摘述8個國家相關電子交易法規、憑證服務架構及契約法規問題,並提供後續分析討論之整體性架構參考。2. 進一步針對特定議題,進行各國分析比較。3. 羅列出跨國PKI議題的潛在解決方案,做為未來相關法規制訂或修法參考依據。4. 進行案例分析,闡述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法之

6、重要性。三、 電子交易法規概述電子商務自1997年興起後,各國開始針對電子商務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制訂相關法規並進行適當修法,而與電子商務關係極為密切的金流問題則是一直以來備受關切的關鍵課題,相關交易法規陸續制訂,以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下表彙整出8個國家相關法規與其制訂日期:國家/地區法規/制訂日期澳洲 電子交易法 1999(Electronics Transactions Act) 香港 電子交易法 2000(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日本 電子簽章與憑證服務法 2001(Electronic Signatures and Certificatio

7、n Services Law) 馬來西亞 數位簽章法 1997(Digital Signature Act) 中國大陸 聯合契約法 1998(Unified Contract Law)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Guangdong Provinc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Regulations) 新加坡 電子交易法 1998(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電子交易(憑證機構)條例 1999【Electronic Transactions(Certification Authority)Regulations】 韓國 電子簽章法 2001(Elec

8、tronic Signature Act) 電子商務架構法規 1999(Framework Ac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電子化政府法規 2001【The Electronic Government Act(Act on electronic facilit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Government)】 中華台北 電子簽章法 2001(Electronic Signature) 澳洲澳洲於1999年制訂的電子交易法目的在規範電子文件與紙本文件的同等法律地位,並於2000年3月正式施行,即使透過網路上的溝通與傳輸,該交易仍具效

9、力。澳洲電子交易法提供國民一項以電子簽名或簽章方式即可承認其文件法律效力的福祉,法案內文亦說明電子記錄的保存或電子文件的產物均歸屬於版權/著作權法的保護。香港香港的電子交易法為一項有利於商業行為或其他用途之主要交易法案,目的在提供香港一個安全、信賴的電子格式契約法律保障。為免除特定稅務問題,如遺囑、土地文件、法律申報書等,香港電子交易法承認數位簽章的效力(任何鑑定核可及有效憑證皆適用),並賦予電子記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該法案內容尚包含電子契約格式,以及對憑證機構的認知規範。日本除了與上述國家制訂電子交易或電子簽章法有相同目的外,日本的電子簽章與憑證服務法條款中,對於使用者起訴核可憑證機構的法

10、律效力亦有規範(例如憑證驗證的錯誤執行),其規範的範圍為一年內的刑罰或罰款判決,或兩百萬日幣以內的判決。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廣東省於2002年人民大會中通過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並於2003年1月正式施行,此為中國大陸第一個與電子交易有關之法令規範。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於1997年即制訂數位簽章法,針對任何使用加密技術流程和任何涉及權利、責任等契約進行規範;該法案亦對數位簽章之法律有效性與強制性,以及憑證機構的功能、條件、申請為核可憑證機構的流程等予以規範;最後,對於憑證的註銷、廢止、核發條件也於該數位簽章法中描述之。新加坡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於1998年7月正式施行,提供電子記錄、電子契約、數位簽章之法源

11、依據。法規明訂使用紙本文件的交易方式與使用電子訊息文件傳輸的交易方式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該法案亦規範電子文件發送時間、地點和文件記錄。韓國韓國電子簽章法於1999年2月通過,並於同年7月實施,另於2001年進行兩次修法,主要的修法原因為因應新科技變遷與數位簽章憑證新技術發展。另外,韓國於1999年通過電子商務架構法,並於2002年進行修法,提供電子化契約格式的指導方針,任何以電子格式傳輸資訊的設備工具如電腦,其訊息傳送、接收或儲存等均視為正式文件,可用來作為法院證據使用,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韓國於2001年亦通過電子化政府法案,利用數位文書系統和電子文件的施行,有效加強行政流程手續,提供安全

12、可信賴的電子化政府服務。中華台北中華台北於2001年通過電子簽章法,該法為電子商務和電子化政府的基本法律依據,任何電子文件、記錄或電子簽章均可與傳統的書面文件視為同等法律效力。此電子簽章需為由經濟部審核通過之憑證機構所簽發,始具法律效力。其他與電子簽章法相關之法規包括電子簽章施行細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以及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等。四、 憑證機構服務架構概述澳洲澳洲對於憑證服務架構及業者並無制訂特定的法律規範,但澳洲聯邦政府的一項Gatekeeper計畫則針對與政府業務相關的交易制訂一項公開金鑰技術的策略,任何與政府單位或由私部門提供政府單位進行相關驗證技術或加密技術等安全系統的使用,均於Gat

13、ekeeper計畫中做一策略性規範,用以支持澳洲各省管轄範圍的電子交易。除了上述計畫,澳洲ABN-DSC政府計畫亦授予澳洲人民在進行每一筆商業交易時,根據其澳洲商業序號(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ABN)申請數位簽章憑證(Digital Signature Certificate,DSN)。這項ABN-DSC計畫將與每一筆交易契約內容作連結,用以驗證交易寄送人的數位簽章身份,任何一個單位或個體收到由Gatekeeper或ABN-DSC計畫提供的數位簽章技術均稱為一個憑證機構。日本日本電子簽章與憑證服務法對憑證服務業者任命有一規範,且說明憑證服務業者為由總務省公共管理

14、部(Ministry of Public Management, Home Affairs,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MPMHAPT)、經濟產業省(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METI)及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MOJ)依其功能主責管理。除此之外,2000年4月,15家日本資訊領導大廠在法務部支持下,共同發表一份B2B電子商務憑證應用指導方針,加速PKI應用之推動。中國大陸由於中國大陸對於電子交易並無一國家制訂的法規主體,上海市政府率先成立第一家上海電子憑證機構,負責簽發數位憑證。隨後,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於2

15、003年1月正式施行,條文中規範憑證機構只可在獲得省資訊產業管理機構條件認可下,以及提交憑證業務經營管理標準與數位憑證管理系統作為省資訊產業管理機構存檔記錄情況下,始可著手經營其憑證業務。上述之省資訊產業管理機構則每年對這些憑證機構進行稽核審查。新加坡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由資訊通信發展機構(Info-communications Development Authority,IDA)負責管理與執行。在已制訂的電子交易法與電子交易(憑證機構)條例規範下,一項憑證機構自願性執照發放方案成立,此方案規定憑證機構執照發放的標準,以及後續經營條件之標準,包括財務狀況、營運政策與程序、記錄追蹤能力等均視為可否成

16、為核可憑證機構的評量條件。e-ASEAN國際組織建議應由憑證機構自願性選擇是否成為鑑定核可憑證機構,而非以強制性方式要求每一憑證機構均需通過評核成為鑑定核可的憑證機構。如此的構想主要為希望讓憑證機構在成熟的憑證市場環境下自由發展。在PKI架構下,憑證機構負責驗證公開金鑰和個人的私密金鑰,在憑證尚未成為數位憑證格式前,憑證機構可以扮演個人實體的驗證中心,亦即進行面對面的驗證服務,實際驗證所發放的憑證可以用來證明個人的公開金鑰,以及其簽章是否屬實。新加坡的Pte公司為第一家發放數位簽章金鑰的憑證機構;ID Safe Pte公司則為第二家憑證機構,但目前已停止營運。韓國韓國電子簽章法明訂資訊及通信部(Ministe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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