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域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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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域管理工作规范路域管理工作规范1. 1. 目的1.目的 有效履行公路保护职责,规范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改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保证公路畅通、迅捷、安全、舒适通行。行车环境,保证公路畅通、迅捷、安全、舒适通行。2. 范围 2.范围适用于温州路政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适用于文成路政管辖范围内的、普通列养通国省道、及部分县乡公路的路域管理工作。新、改(扩)建公路项目可以此为参照。3. 职责3.1 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1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

2、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2 温州市公路管理局路政处负责做好辖区内路域管理的各项工作指导和监督,高速大队、各县(市、区)文成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做好辖区内路域管理的落实工作。4. 工作规范4.1 工作范围和依据4.1.1 【定义】公路是指联接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工矿基地之间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沿线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4.1.2 【范围】指公路(桥梁、遂道)路面、路肩、边沟、边坡、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空间环境。4.1.2.1 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4.1.2.2 公路附属设施: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4.1.2.3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4.1.2.4 公路净空:是为保证道路上各种车辆、人群的正常通行与安全,在一定的高度和宽

5、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线。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2.0.7条第4款要求,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米。4.2 【管理方法及要求】公路路域管理遵循以防为主、以治为辅、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原则,实现公路交通行车环境畅、安、洁、美、优的管理目标。4.2.1 公路路面管控有效,秩序良好,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4.2.1.1 无非标、堆积物、占道经营、打谷晒场、占道堆场作业、损坏公路和附属设施现象,以及其它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障碍。4.2.1.2 无新增低于公路净空高

6、度的跨越设施。无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它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4.2.1.3 路面、桥梁、遂道、涵洞无功能性破损,标志标线设置适当、正确、完整、醒目、规范,护栏、护网、警示标柱等交通安全良好。4.2.2 公路用地界面清晰,路产保护有效,路权维护有力。4.2.2.1 无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边坡种植、非公路设施建(构)筑物。4.2.2.2 无违法非标、搭接、穿越、埋设管线,无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种废弃物。4.2.2.3 无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和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4.2.2.4 无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布设等施工作业,无设置不符合标

7、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管线。4.2.2.5 无利用公路桥孔隐蔽部位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4.2.3 公路建筑控制区界面清晰,街道化及建(构)筑物得到有效控制。4.2.3.1 无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无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已有违法建(构)筑物得到妥善处理。无未经许可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埋设现象。4.2.3.2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边界最小间距满足不少于200米规定。4.2.3.3 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无挖沙、采石、采矿

8、、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焚烧秸秆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桥梁、渡口、高路堤、隧道、洞口100米范围内和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无取土现象。4.2.4 过镇路段行车环境流畅、安全、舒适、美观。4.2.4.1 穿越村、镇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通过封闭或半封闭措施,实现机非分离。4.2.4.2 路侧连片住宅路段,通过修建辅道、归并道口等措施,减少横向干扰。4.2.4.3 路侧无乱停乱靠,无摊点和店外店,附属设施无乱贴乱挂现象,消灭脏、乱、差。4.2.5 平面交叉口设置与搭接,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定。4.2.5.1 设置在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

9、好,无遮挡视线、有碍行车安全障碍物。搭接道路低于公路路面,保证排水畅通。路侧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4.2.5.2 单侧平面交叉道口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与其搭接的路段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采取硬化措施。占用公路边沟的,应设置盖板或管涵。4.2.5.3 道口宽度原则上不大于被交公路路面宽度。单个住户道口宽度不超过3米,机耕道不超过4米,加油站进、出不超过15米,小型厂矿企业不超过10米,大型及物流仓储企业不超过20米。4.2.5.4 路侧连片住宅超过一公里,单侧可以设置2至3个搭接道路,小于一公里设置两个平交道口。搭接道路与公路垂直相交,特殊情况不小于75度。4.2.5.5 搭接

10、一级公路且中央分隔带开口,应经过交通安全性评价,采取必要的交通工程措施。急弯、高路堤、桥头接线各150米范围,无增设平交道口。4.2.6 改造、大修、中修、小修保养作业,经过许可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增设平面交叉口作业,交通控制和分流科学规范。4.2.6.1 施工安全标志设置规范、清晰、齐全。影响行车及施工安全,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4.2.6.2 中断交通或需要交通分流控制,设置完整、明确、清晰、准确、便捷的指路标志及公示、预告。4.2.6.3 施工作业结束,现场建筑垃圾、材料、机械、设备清理及时,公路、附属设施、绿化基础设施恢复良好,交通控制

11、标志标线调整准确。4.3 【执行及处罚】结合实际情况,严格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要求执行管理,按照第五章3.1 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2 文成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做好辖区内路域管理的

12、落实工作。4工作规范4.1 工作范围和依据4.1.1 公路是指联接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工矿基地之间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沿线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4.1.2 范围是指公路(桥梁、遂道)路面、路肩、边沟、边坡、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空间环境。4.1.2.1 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

13、)4.1.2.2 公路附属设施: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4.1.2.3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

14、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4.1.2.4 公路净空:是为保证道路上各种车辆、人群的正常通行与安全,在一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线。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2.0.7条第4款要求,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米。4.2 【管理方法及要求】公路路域管理遵循以防为主、以治为辅、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原则,实现公路交通行车环境畅、安、洁、美、优的管理目标。4.2.1 公路路面管控有效,秩序良好,

15、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4.2.1.1 无非标、堆积物、占道经营、打谷晒场、占道堆场作业、损坏公路和附属设施现象,以及其它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障碍。4.2.1.2 无新增低于公路净空高度的跨越设施。无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它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4.2.1.3 路面、桥梁、遂道、涵洞无功能性破损,标志标线设置适当、正确、完整、醒目、规范,护栏、护网、警示标柱等交通安全良好。4.2.2 公路用地界面清晰,路产保护有效,路权维护有力。4.2.2.1 无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边坡种植、非公路设施建(构)筑物。4.2.2.2 无违法非标、搭接、穿越、埋设管线,无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种废弃物。4.2.2.3 无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和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4.2.2.4 无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布设等施工作业,无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管线。4.2.2.5 无利用公路桥孔隐蔽部位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4.2.3 公路建筑控制区界面清晰,街道化及建(构)筑物得到有效控制。4.2.3.1 无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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