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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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P2第二章 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P3第三章 低保标准-P5第四章 分类施保-P7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P8 第六章 低保对象的待遇及义务-P14第七章 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核算-P16第八章 部门职责-P20第九章 保障措施-P23第十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P26第十一章 附 则-P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第三条低保制

2、度概念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当地,是指区级行政区管辖范围。第四条 基本原则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第五条 属地管理体制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参照区级人民政府履行低保工作职责。第二章 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第六条低保对象、低保家庭概念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

3、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其它困难城乡居民,可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第七条家庭成员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

4、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六)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低保对象分类根据致贫原因及困难程度,低保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重点保障对象)1、“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2、五保对象,即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3、麻风病人。(二)B类(特殊保障对象)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经相关职能部

5、门依法鉴定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3、患有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中高额医疗费用疾病的家庭成员;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5、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 6、在校学生(指在义务教育、高中、中专、中技、职高和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7、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三)C类(基本保障对象):其他人员。第九条低保家庭分类 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规模,低保家庭分为以下四类:(一)类:家庭成员1人;(二)类:家庭成员2人;(三)类:家庭成员3人;(四)类: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第三章 低保标准第十条低保标准概念本办法所称低保标准,是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

6、准。我市低保标准以区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制定。同一区级行政区范围内低保标准原则上一致,并适当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第十一条低保标准的制定办法:基本需求法和比例法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低保家庭所需基本商品和服务需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基期低保标准基数,并根据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指数等指标调整低保标准。第十二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适时调整,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决定。第十三条临时物价补贴概念低保标准实施期间,由于物价上涨过高,低保救助金不能维持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时,政府应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第十四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条件 发放

7、临时物价补贴的条件:(一)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5%且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0%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距新标准实施不满3个月不再发放;(二)国家和省要求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第十五条临时物价补贴标准临时物价补贴标准:(一)当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0%且15%时,临时物价补贴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0%;(二)当食品类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平均增幅15%时,临时物价补贴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5%。第十六条临时物价补贴发放程序 临时物价补贴发放的程序:市民政部门根据发放条件,商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相关部门应在10日内将临时

8、物价补贴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第十七条临时物价补贴发放期限临时物价补贴发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满仍符合发放条件时,自动发放至不符合条件为止。第四章 分类施保第十八条分类施保概念本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根据低保家庭规模与低保对象分类施行不同的低保救助金额。第十九条分类施保计算方法低保救助金额计算程序:(一)确定家庭规模系数:1、类:1;2、类:0.85;3、类:0.8;4、类:0.75;(二)确定低保对象分类增发救助金额:1、A类: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2、B类: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3、C类: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

9、高一项增发标准执行。A类对象的低保标准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执行,其中麻风病人按香洲区低保标准执行。(三)以家庭为单位低保救助金额计算办法:(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收入) 家庭规模系数+低保对象分类增发救助金额。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第二十条申请低保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申请低保材料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

10、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渔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二)家庭财产材料: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的,须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书;(三)家庭支出材料:前2个

11、月的衣食、住房、教育、医疗支出材料、水电费缴费单、家庭成员通讯费缴费单等;(四)其它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不同户籍的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各成员收入都计入家庭总收入,按其申请所在地的低保标准核定低保救助金额。户籍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员,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计入家庭成员数,但不享受低保救助。第二十三条特殊家庭成员单独申请低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一

12、)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员;(二)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三)丧失劳动能力、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或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单身的成年子女。第二十四条低保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五条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3、处)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时间。 第二十六条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委托申请人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调查。受委

14、托协助调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5日内完成调查。 第二十七条民主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的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意见一致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时间记入调查核实时间。参加民主评议小组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可采取抽签方式产生。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区民政部门审核程序区民政部门应自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起5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签发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确定低保家庭规模系数和低保对象类别,计算出救助金数额及期限;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将审批表一份留存归档,其余两份送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存档。第二十九条授权经申请低保的家庭授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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