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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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委五部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备案、通报和问责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案件备案和问责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委托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联系与沟通的规定相继出台三项规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的文章8篇,欢迎品鉴!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一、什么是“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旨的是: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2、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二、执行“三个规定”需填报哪些内容?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三、什么是“一个办法”?“一个办法”指的是:20XX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四、“一个办法”主要增加了什么内容?“一个办法”将记录报告的事项扩大到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

3、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把记录报告的人员扩大到工勤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等;把了解、过问、请托的对象扩大到了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要求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的,均应记录报告。五、适用范围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六、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有哪些?(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1.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

4、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2.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4.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 违反规定

5、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1.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2.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3.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4.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5.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6、、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七、记录方式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八、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处罚措施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十、过问、打听他人业务都违规吗?不是的。过问、

7、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十一、不填报会怎样?区别大着呢。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

8、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有何配套措施?有。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

9、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第一个规定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

10、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二个规定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上述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11、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三个规定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

12、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

13、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三个规定是指哪三个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

14、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

15、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16、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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