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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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笔记于飞作者:日期:绪论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1) 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2) 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3) 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3、人身关系(1) 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3) 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三) 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3、普通民法与特别

2、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 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1) 十二铜表法(2) 民法大全(3) 罗马法复兴2、近代民法(1 )近代民法的法典化(2) 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一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3、现代民法(1 )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3) 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二)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2、清未修律:3、民国民法: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民法的体系(一) 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二) 德国式

3、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一) 民法的本质1 、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2、民法是私法(1)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2)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A、实践意义:B、认识意义: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 法优位主义: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3 、民法是权利法4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二) 民法的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中国民法之本位五、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四)我国民法的渊源1、直接渊源:(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效力

4、1、时间效力(1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 )新法废除旧法原则2、对人效力3、对地效力(二)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二)作用1、立法指导原则2、主体行为准则3、解释法律的准则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二、民法基本原则(一)权利神圣原则:(二)身份平等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的含义(2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3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

5、律化(4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5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六) 公序良俗原则:(1) 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2) 效果:法律行为无效。(3 )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 )要件功能(3 )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第一编 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一) 概念(二) 特征(三) 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二、民事权利(一) 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二) 权利的本质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1)意思说:温特夏德(2) 利益说:耶林(3) 法力说:梅克尔2、权限与权能(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6、。 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三) 权利的分类(依权利客体不同)1、财产权、人身权(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2 )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3 )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1) 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 )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E、请求权基础:(3) 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4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 销权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

7、为标准)(1 )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2) 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2) 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1) 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1 )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1)原权:基础权利。(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

8、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四) 为权利而斗争三、民事义务(一) 概念: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二) 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三) 义务的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四) 民事责任1、何为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裁。2、责任的功能(1 )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2) 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3) 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3、中国民

9、事责任法的统一四、民事权利的变动(一) 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1、权利取得(1)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2) 继受取得: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 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2、权利变更(1)权利主体的变更(2) 权利内容的变更A、量的变更B、部分质变(3 )权利效力的变更3、权利消灭(1) 绝对消灭相对消灭(二)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的行为。(2) 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10、行为。(3) 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 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当行为。权利限制的方法: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二) 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限制的行为。(1 )为保护自己权利(2) 情况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 )不超过必要限度(4) 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2、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或避险行为。(1 )正当防卫A、有现实侵害的发生B、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C、不超过必要限度(2 )紧急避险A、有急迫的

11、危险B、为避免急迫的危险而为避险行为C、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一章 自然人一、概念:指自然规律使之产生的人。二、与公民的区别: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概述(一)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1、平等原则:(1)表现(2 )含义其一、参与机会人人平等其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2、不得转让原则二、取得(一)出生1、出生的含义2、出生时间的确定3、出生的证明(二)胎儿利益保护1、概括保护主义2、列举保护主义3、人格否认主义三、终止(一)死亡的确定:1、死亡的法律意义2、死亡的判断标准(二)死亡时间的推定(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

12、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的能力。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意思能力,也即一种心智成熟状态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状况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18岁以上成年人(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成年者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两类:1、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何为限制?1、可为的行为有限制2、不可为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两类1、10岁以下未成年人2、完全

1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例外1、纯粹获益行为有效;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可理解的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效力,如何理解?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要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二)性质确认一个法律事实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和要件1、宣告失踪的概念: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2、要件:(1) 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2)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3) 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4 )法院宣告:经3个月的公告期。(二) 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4、(三) 撤销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告失踪判决。二、宣告死亡(一) 宣告死亡的概念与要件1、概念: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 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2、要件:(1) 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A、下落不明满4年;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2)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顺序:(民意第25条)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法院公告A 1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4) 以判决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二)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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