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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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转让合同15篇 土地转让合同1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集体承包的土地自愿转让给乙方自主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平等协议:一、四至边界东至 ;南至 ;西至 为界;北至 为界。四至边界清楚,毫无争议。面积为 亩。二、转让期限转让期限为永久。三、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本土地转让费为 元人民币( 元整),甲方一次性在签字画押时付清。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甲方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行使土地经营权。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乙方享有本土地自主经营权,产品受益权、子女继承权和再转让

2、权。义务:乙方有本土地所涉集体投工投劳,向集体交纳正常费用的义务。五、违约责任: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并付贰拾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后方能违约。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自动放弃本土地上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付贰拾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后方能违约。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见证人一执一份。双方签字画押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乙方:中间见证人:年 月 日土地转让合同2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志愿将自己从莘庄村二组及白庙村罗庄农民手中租赁的亩土地及桃树使用

3、权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所得归乙方所有,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土地界限及面积等土地位置在莘庄村东大渠以东至吉太公路北侧,其中莘庄村二组亩,白庙村罗庄16亩,共计亩。包含土地上种植的所有桃树,水井一口及水泵管道,房屋三间,全部归乙方使用。二、土地转让时间:11月1日-10月31日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该宗土地转让价为:每亩七年所有使用权为柒千元,共计_,乙方取得使用权后每亩每年付土地租金五百元。(其中白庙村罗庄16亩付给甲方,由甲方付给农民,莘庄村亩由乙方付给农民)。四、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后核算甲乙双方共同债务,甲方应承担债务_,扣除甲方债务_后剩余金额为_,乙方将剩余金额分两次付给甲方

4、,在签字之日付_,剩余部分金额_在07月01号前付清。五、甲乙双方责任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2、如有白庙村罗庄16亩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3、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违约金计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10倍赔偿。4、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该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费用由甲方从转让款中列支。六、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归还甲方白庙村罗庄16亩土地,水井一口及水泵管道,房屋三间,在合同生效前所有电费人工费应有甲方付清。本

5、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一份七、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八、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见证方:身份证号码:土地转让合同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_、_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

6、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 定 义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总体规划”指经中_政府批准的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_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

7、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见附件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平方米。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 土地用途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

8、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总额为_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共计_元人

9、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帐号为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

10、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

11、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

12、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

13、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

14、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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