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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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指南目录一、公司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二、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点(二)公司变更的法律风险点(三)公司管理的法律风险点(四)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点三、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点(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三)几种常用合同的法律风险点1、买卖合同2、承揽合同3、技术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5、房屋买卖合同四、公司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点(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点(三)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点(四)担保的法律风险点(五)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点五、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

2、一)波及商标权的法律风险点(二)波及专利权的法律风险点(三)波及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点(四)波及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点六、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交易主体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点(二)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风险点(三)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出口商“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点(四)国际货品运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五)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风险点七、公司在物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八、公司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九、公司在仲裁、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商事仲裁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二)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三)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风险点民营公司是国民经济的重

3、要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公司在稳定增长、增进创新、增长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增进民营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公司座谈会上的重要发言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委有关增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部署规定落到实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归纳总结了民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常用法律风险问题,以协助民营公司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壹公司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1.对的结识和选择民营公司的组织形式。目前国内民营公司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一般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

4、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出资人承当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合伙公司的一般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内容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出资人在出资成立公司之前,要充足结识不同公司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2.对的辨别个人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由一种自然人投资,但两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承当等方面均有区别。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状况下对

6、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3对的辨别子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她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子公司有自己的经营范畴,可以独立开展业务;而分公司不能脱离总公司的经营范畴开展业务活动。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纳税方面也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公司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要统筹考虑、对的筹划。贰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点.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或者其她股

7、东有权祈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尚有权规定该股东承当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规定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充补偿责任。5.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派、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运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她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她股东有权祈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祈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充补偿责任。6.发起人要督促共同出资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8、多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起人除了全面履行自己认缴的出资外,还应督促其她共同出资人准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即便自己已缴纳出资,也也许因其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需对公司债权人承当责任。虽然在对外承当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这无疑增长了投资风险。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发起人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祈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导致她人损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祈求全体发起人承当连带补偿责任。(二)公司变更的法律风险点8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要符合法定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

9、策,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告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当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参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拟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补充补偿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商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商定,这种商定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不能严禁。受让或转让股权时,在签订股权

10、转让合同前,应查看目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商定,从而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10尊重其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她股东与否乐旨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引起纠纷。.股权转让方与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她人股权时,应审查该股东与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公司祈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债权人祈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充补偿责任的,受让人均也许承当连带责任。12.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后只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才干产生公示效力。受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

11、手续,涉及公司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避免产生交易风险,引起纠纷。(三)公司管理的法律风险点13.谨慎签订公司章程。实践中,部分投资者觉得公司章程只是用于应付工商注册登记,仅使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也仅简朴套用公司法条文。这种状况下,因公司章程缺少相相应的具体规定,往往布满不拟定性,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特别是对中小公司投资者也许更为不利。故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谨慎签订。4.有关印章管理。应完善公司印章特别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印章等也许严重危及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签订多页合同步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避免少数缺少商业道德的客户

12、采用换页、加页等措施变化合同内容,给公司带来风险。5.有关子公司运营。民营公司大多是由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张,有的民营公司家在思想观念上将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财产混淆,容易导致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有大量借款往来、人员身份混淆等,也许会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承当连带责任,增长母公司经营风险。.公司财产独立。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承当责任的基本。公司的财产要清晰,财务要独立,账目要规范。要保证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互相独立,不能产生混淆。否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许会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四)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点17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

13、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导致损失范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重要财产、账册、重要文献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8.清算构成员义务。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勤勉、忠实履行职务。如果清算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因不对的履职给公司债权人或公司导致损失的,清算构成员要依法承当法律责任。19.虚假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歹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导致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

14、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规定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补偿责任。叁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点20.签订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有助于拟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安全。合同中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要一式多份,合同各方均妥善保存。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洽谈的电子邮件、微信截图等。21签订合同步明确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状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

15、容易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均有也许存在维权障碍。实践中,有部分公司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步,未规定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规定对方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认定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2对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在委托公司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有关简介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献上尽量明确具体地列举授权范畴;业务完毕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简介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献;公司员工离职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步,应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告知,明确告知客户该员工已离职,从而避免公司员工

16、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业务,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给公司导致损失。2.在合同中商定送达地址。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也许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拟定对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仅增长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带来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备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商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以在签订合同步或事后达到的有关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款中以及诉前达到的解决纠纷的合同中,商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商定送达地址后,可以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及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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