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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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查、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各项具体任务,根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的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任务分工方案),制定本办法。一、督查督查范围。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分级督查和部门督查相结合,旗惩防办督查各基层党委,各园区党工委,旗委各部、委、室,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惩防体系建设各牵头部门负责所牵头任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旗惩防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督查内容。根据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部门承担的具体责任,按年度分解任务确定

2、督查内容。1、惩防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是否制定了落实工作的方案,并对各项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3、年内是否专门研究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和要求;4、是否做到年初与本机关工作一起安排、一起布署,年中一起督查,年底一起考核;5、是否按照任务分工方案按时限、按要求落实了各项工作。督查方式。督查工作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分为各基层党委,各园区党工委,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查,牵头部门日常督查。旗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对重点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督查,督查工作采取听汇报、与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谈话、深入相关部

3、门及地区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及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各基层党委,各园区党工委,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查工作由地区、部门和管委会自行安排。旗惩防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的有关日常督查工作,由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安排,每年不少于两次。重点加强对在乌审旗惩防体系建设中所承担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同时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旗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情况汇总。各基层党委,各园区党工委,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务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旗委提交工作报告(同时抄送旗纪委,不

4、报或迟报要予以通报),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具体工作任务。旗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据此对全旗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具体任务台帐。二、考核评价考评范围。各基层党委,各园区党工委,旗委各部、委、室,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评内容。对领导班子依据任务分工方案明确的各部门承担的具体责任,按年度分解任务确定评价内容。1、惩防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2、是否制定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到人;3、每年是否将惩防体系

5、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和落实,班子成员是否就有关内容一并述职;4、惩防体系建设年度任务是否建立台帐并分解落实,各项任务是否完成;5、部门年内是否对自身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按要求进行了自查,牵头部门是否对所牵头任务进行了督查;6、惩防体系建设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实际成效;7、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惩防体系建设及其成效的评价。对班子成员依据其在惩防体系建设分工中所承担的具体任务确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承担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年初是否及时研究部署,是否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年度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具体工作措施及取得的实际成效,以及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评价

6、等。考评办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监控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日常监控以工作情况报送为主)、专门机构考评与民意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评价,以量化综合考评为主,每年年终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一次考评。1、听取班子及其成员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汇报、述职;2、同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谈话了解情况;3、查阅有关计划、总结等工作资料和文件;4、深入所属下级部门或二级单位实地巡访;5、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惩防体系建设民意测评;6、视情况征求有关上级部门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次评定。考核组采用上述考核评价办法,对地区、部门和园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按前述的考核内容

7、进行全面考核后,根据不同内容的权重分别赋分,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权重分值,根据旗惩防体系建设年度任务安排,每年进行必要调整。根据得分情况,将被考核地区、部门和园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惩防体系建设年度工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和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突出,89-80分为比较突出,70-60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差。三、督查、考评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根据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地区、旗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范围,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评价等次,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区、旗直惩防体系建设各牵头部门和旗委各部、委、

8、室,旗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园区的自查、日常督查情况与结果,纳入旗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地区、旗直部门和园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并按一定权重计入总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考评得分,纳入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旗直部门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项内,以一定的权重折算后计入该项总分。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旗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惩防体系建设考评结果达不到“突出”者,分别取消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突出”评定资格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优秀”评定资格。地区、部门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不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四、组织领导惩防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由乌审旗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旗纪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有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必要时抽调旗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和旗党风廉政建设督导组人员参与督查和考核。考核评价工作视情况可单独进行,或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及对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旗直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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