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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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解读本条是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 所以, 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 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就是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后也不会转

2、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 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 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对劳动合同简单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制度,已经发生的劳动给付无法处理,也会引发大量的 纠纷。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 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3、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 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 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 外。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 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 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 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 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同

4、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本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订立的劳动 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体现 了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九:合同的全面履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

5、法订立即具有法 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 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 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 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 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 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 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 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 位而言,必

6、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 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 是使用该劳动力,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所规定 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

7、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为本单位发展献策出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

8、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具体而言,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要求双方应当做到: ( 1 )当事人双方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纪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 2)当事人双方应互相关心,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互相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3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帮助,协助对方尽快解决问题; ( 4 )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教育,帮助劳动者改正;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要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和减少损失; ( 5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本法和劳动法等法

9、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从而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解读本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

10、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 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劳动法中的工

11、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 1990 发布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延长工

12、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 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

13、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将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问题,包含了三层意思: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1 、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第四

14、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

15、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当然,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3、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 1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 、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 ( 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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