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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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劳 务 派 遣 合 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供应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一、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乙方与甲方确定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外派到甲方工作。派遣期间,乙方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持不变。第二条 为保证双方合法运用劳务派遣工,甲方确认其运用的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不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用工总人数的10%。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另

2、行订立派遣员工确认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用以详细明确被派遣员工的数量、姓名、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岗位性质及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试用期考核录用条件、相关费用等事宜。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对约定的派遣员工的岗位(工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二、派遣期限第五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派遣员工派遣期限为 1 年,自该派遣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并经派遣员工同意,派遣期限可以续延或变更。 三、派遣员工的劳动酬劳及福利费用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供应与派遣岗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在甲方的劳动酬劳标准。同时,甲、乙双方应依

3、法确定派遣岗位的劳动酬劳标准及试用期劳动酬劳标准,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第七条 派遣期间,甲方应依法担当派遣员工的劳动酬劳,并由乙方向派遣员工进行发放,甲方应将派遣员工的劳动酬劳总额于每月 20 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酬劳,甲方扣发派遣员工工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乙方担当支付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如乙方托付甲方向被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的,甲方应按乙方与被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刚好、足额地发放工资,否则,由此造成乙方赔付责任的,由甲方足额担当。第八条 派遣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的要求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详细项目由

4、甲、乙双方在附件二费用明细单中约定。前述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担当,甲方应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总额于每月 25 日(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前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第九条 派遣期间,甲方应依法确定被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派遣员工加班。甲方支配被派遣员工加班的,应依法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前述费用由甲方干脆/甲方托付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第十条 若乙方与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但被派遣员工已为甲方付出劳动的,甲方应依法担当被派遣员工的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以附件中约定的劳动酬劳标准为准。四、被派遣员工的管理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本合同及附件内容告知被派遣员工,甲

5、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符合本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状况与被派遣员工另行订立岗位或劳务协议,确立甲方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与被派遣员工另行订立协议的,所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在乙方备案。乙方不担当因前述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分别依法制定被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告知。若双方依法制定相关制度发生冲突,应以甲方制度为准。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主动帮助被派遣员工进行工会的选择及加入。被派遣员工参与一方工会的,另一方负责将经工会制定的与被派遣员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员工。

6、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押金或扣押被派遣员工的证件。第十五条 甲方应赐予被派遣员工应享受的法定休假日和甲方所规定的休假日。被派遣员工的工伤、病假、产假等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其工资和相关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策规定及甲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执行,由甲方担当并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被派遣员工出现工伤的,乙方应依法办理工伤申报工作,甲方应在被派遣员工出现工伤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供应工伤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否则,由此造成工伤申报延误或无法申报胜利的,产生的对员工赔偿责任由甲方担当。第十六条 被派遣员工非因工死亡或因病死亡的,被派

7、遣员工享受的相关抚恤、丧葬等补偿及其他相关待遇由甲方担当,如缴纳地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担当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七条 作为用工单位,甲方应向被派遣员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7.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向派遣员工供应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17.2 告知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酬劳;17.3 对在岗被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17.4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17.5 不将被派遣员工向其他单位派遣;17.6 保证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应当依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向派遣员工供应与其岗位相应的福利待

8、遇。第十八条 乙方应与派遣至甲方的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乙方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合同条款或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看法,要求甲方改正。第二十条 甲方应保障派遣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各项平安和健康爱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为派遣员工供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平安、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乙方有权督促甲方依法为被派遣员工供应劳动爱护及平安卫生条件第二十二条 乙方依据规定向派遣员工供应上岗学问及平安教化培训。甲方应依据派遣工的岗位及工作状况对被派遣工进行各项职业技术培训,甲方可以依据工作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专业

9、技能方面的培训。第二十三条 被派遣员工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独创创建、好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隐私或其他商业隐私信息(统称为企业隐私,以下同),有关的学问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并成为甲方商业、技术隐私。第二十四条 被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乙方应依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担当。第二十五条 乙方依据有关规定,帮助甲方为符合条件的被派遣员工办理评定职称的相关事宜,费用由甲方或被派遣员工另行约定。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刚好向甲方供应由有关部门颁布的中国法律及政府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

10、规定的信息,并对甲方运用被派遣员工应遵守的流程予以指导。五、被派遣员工的退回及更换第二十七条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退回或更换被派遣员工。第二十八条 被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到期后退回的,甲方在退回时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被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甲方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状况时,应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九条 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或要求更换被派遣员工,且无须赐予经济补偿:29.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29.2严峻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且依据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予以辞退的;29.3

11、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9.4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离职或者因个人缘由擅自离职的;29.5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29.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条 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向乙方支付被派遣员工一个月的工资:30.1被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派遣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支配的工作的;30.2甲方证明被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依据其次十五条退回被派遣员工的,应依法担

12、当被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一条 除本章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可以退工外,甲方还可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依法退回派遣员工。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退回派遣员工的,如乙方无法重新支配派遣员工上岗的,甲方应在退回后7日内依据派遣员工剩余派遣期限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持续至前述情形消逝之日),并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如乙方在同等劳动条件下支配派遣员工至其他用工单位上但派遣员工拒绝的,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担当。如乙方在同等劳动条件下支配派遣员工至

13、其他用工单位上岗并且派遣员工接受的,如日后发生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依据法律规定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仅需并且应当担当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计算出的工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三条 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状况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出退回或更换。如被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限到期时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状况之一的,派遣期限应顺延至此类情形消逝。但被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应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相关待遇由甲方担当。第三十四条 因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引发被派遣员工离职的,应由甲方担当被派遣员工离职造成的损失,并依法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相

14、关赔偿(如由乙方单方过错造成的,由乙方担当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担当付款或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全额追偿。第三十五条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退回被派遣员工时,应负责与被派遣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乙方不担当因未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当引发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退回派遣员工并供应退回派遣员工书面退工通知(明确退工理由、时间等内容)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乙方将依据甲方退工理由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因甲方退工理由不合法或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造成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被认定违法的,产生的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退回被派遣员工并且乙方未依据甲方退工理由解除与派遣员工劳动关

15、系的,甲方需担当被派遣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如被派遣员工待岗期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甲方还应担当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如因此导致乙方担当付款责任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六、费用及结算第三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供应劳务派遣服务,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详细数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在附件二费用明细清单中确定。甲方应在乙方每月 30 日发出付款通知书后的 60 日内全额支付当月派遣服务费,该付款通知书为双方结算依据。派遣服务费系指甲方因运用乙方一名派遣员工而支付给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包括以下费用:37.1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低于派遣员工实际工资的,产生的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责任及派遣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差额(包括但不限于工伤、生育、医疗等)由甲方担当。37.2当月应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劳动酬劳;37.3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服务费。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依据乙方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物价上涨指数和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财税政策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相应调整聘用费中的相关服务项目及费用,并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刚好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社保政策发生改变且有溯及效力的,或社保缴纳基数发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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