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会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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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关联交易的会计、税务、审计等规定集目录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3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5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9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15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16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2CPA教材第十三章财务报告23财会2006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

2、联方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征求意见稿)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3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38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8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9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4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64中国税务报:企

3、业要积极应对反避税调查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68国税发2009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68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69国税发2009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69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70国税函2007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70国税函20069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1国税发2006103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

4、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72国税函20051172号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72国税函2005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73国税发2004143号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 )75国税函20049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80国税发2004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84国税函2003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87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88国税函200094

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88国税发1998059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失效)89国税发1998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4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105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6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

6、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

7、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

8、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

9、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章 披露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

10、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

11、合并披露。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

12、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

13、,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

14、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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