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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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概述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协议是当事人人以转让股权权为目的而达达成的关于出出让方交付股股权并收取价价金,受让方方支付价金得得到股权的意意思表示。股股权转让是一一

2、种物权变动动行为,股权权转让后,股股东基于股东东地位而对公公司所发生的的权利义务关关系全部同时时移转于受让让人,受让人人因此成为公公司的股东,取取得股东权。根据据合同法第四四十四条第一一款的规定,股股权转让合同同自成立时生生效。 但股权转让让合同的生效效并不当然等等同于股权转转让生效。股股权转让合同同的生效是指指对合同当事事人产生法律律约束力的问问题,股权转转让的生效是是指股权何时时发生转移,即即受让方何时时取得股东身身份的问题,所所以,必须关关注股权转让让协议签订后后的适当履行行问题。 股权转让种类简介是股东(转让方方)与他人(受受让方)双方方当事人意思思表示一致而而发生的股权权转移。由于于

3、股权转让必必须是转让方方、受让方的的意思一致才才能发生,故故股权转让应应为契约行为为,须以协议议的形式加以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是指持有份额额的转让,在在中国是指有限限责任公司的的出资份额的的转让。股份份转让,根据据股份载体的不不同,又可分分为一般股份份转让和股票票转让。一般般股份转让是是指以非股票票的形式的股股份转让,实实际包括已缴缴纳资本然而而并未出具股股票的股份转转让,也包括括那些虽然认认购但仍未缴缴付股款因而而还不能出具具股票的股份份转让。股票票转让,是指指以股票为载载体的股份转转让。股票转转让还可进一一步细分为记记名股票转让让与非记名股股票的转让、有有纸化股票的的

4、转让和无纸纸化股票的转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与非书面股权权转让股权转让多多是以书面形形式来进行。有有的国家的法法规还明文规规定,股权转转让必须以书书面形式、甚甚至以特别的的书面形式(公公证)来进行行。但以非书书面的股权转转让亦经常发发生,尤其以以股票为表现现形式的股权权转让,通过过非书面的形形式更能有效效快速地进行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与预约股权转转让即时股权转转让,是指随随股权转让协协议生效或者者受让款的支支付即进行的的股权转让。而而那些附有特特定期限或特特定条件的股股权转让,为为预约股权转转让。中国公公司法第1174条规定定:“发起人持有有的本公司的的股份,自公公司成立之日日起3年内不不得

5、转让,公公司董事、监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公司申报所持持有的本公司司的股份,并并在任职期限限内不得转让让。”为规避此项项法律规定,发发起人与他人人签署于附期期间的公司设设立3年之后后的股权转让让协议,以及及董事、监事事、经理与他他人签署以不不再任职为附附条件的股权权转让协议,即即属于预期股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权转让与公司司非参与的股股权转让公司参与股股权转让,表表明股权转让让事宜已获得得公司的认可可,因而可以以视为股东资资格的名义更更换但已实质质获得了公司司的认同,这这是公司参与与股权转让最最为积极的意意义。但同时时还应注意到到,中国诸多多公司参与的的股权转让现现象中,未经经股权转让各各方邀

6、请或者者未经股权享享有人授权公公司代理的情情形时有发生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与无偿股权转转让有偿股权转转让无疑应属属于股权转让让的主流形态态。但无偿的的股权转让同同样是股东行行使股权处分分的一种方式式。股东完全全可以通过赠赠与的方式转转让其股权。股股东的继承人人也可以通过过继承的方式式取得股东的的股权。在实实践中,要注注意的是,如如果股东单方方以赠与的方方式转让其股股权的,受赠赠人可以根据据自己的意思思作出接受或或放弃的意思思表示,受赠赠人接受股权权赠与,股权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弃股权赠与,股股权未发生转转让。 股权转让限制简介股权转让以以自由为原则则,以限制为为例外,这是是世界范围内内公司法

7、律有有关股权转让让的总体规则则。但是,无无论股权转让让何等的自由由,对其例外外的限制皆不不同程度地存存在,正是这这种限制的存存在,使得人人们对股权转转让协议的效效力审查很难难把握。具体体地说,对股股权转让的限限制可以分为为以下3种情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转让限制依法律的股股权转让限制制,即各国法法律对股权转转让明文设置置的条件限制制。这也是股股权转让限制制中最主要、最最为复杂的一一种,中国法法律规定,依依法律的股权权转让限制主主要表现为封封闭性限制,股股权转让场所所的限制,发发起人持股时时间的限制,董董事、监事、经经理任职条件件的限制,特特殊股份转让让的限制,取取得自己股份份的限制。 、封闭性

8、性限制 中国公司司法第35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可以相互转让让其全部出资资或者部分出出资。股东向向股东以外的的人转让其出出资时,必须须经全体股东东过半数同意意;不同意转转让的股东应应当购买该转转让的出资,如如果不购买该该转让的出资资,视为同意意转让。 、股权转转让场所的限限制 针对股份有有限公司股份份的转让中国国公司法第第144条规规定:“股东转让其其股份,必须须在依法设立立的证券交易易所进行。”第146条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票的转让,由由股东在依法法设立的证券券交易所将该该股票交付给给受让方即发发生转让的效效力。”此类转让场场所的限制规规定,在各国国立法上也极极为少见。这这也许与行政政管理中

9、的管管理论占主导导的思想有关关,但将行政政管理的模式式生搬硬套为为股权转让的的限制是公司司法律制度中中的幼稚病。 、发起人人持股时间的的限制 中国公司司法第1447条第1款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有的本公司股股份,自公司司成立之日起起3年内不得得转让。”对发起人股股权转让的限限制,使发起起人与其他股股东的权利不不相等,与社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各类市市场主体平等等行使权利不不相称。 、董事、监监事、经理任任职条件的限限制 中国公司司法第1447条第2款款规定:“公司董事、监监事、经理应应当向公司申申报所持有的的本公司的股股份,并在任任职期间内不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杜绝公司负责责人利用职务务便利获取公

10、公司的内部信信息,从事不不公平的内幕幕股权交易,从从而损害其他他非任董事、监监事、经理的的股东的合法法权益。 、特殊股股份转让的限限制中国公公司法第1148条规定定:“国家授权投投资的机构可可以依法转让让其持有的股股份,也可以以购买其他股股东持有的股股份。转让或或者购买股份份的审批权限限、管理办法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

11、关义务。” 、取得自自己股份的限限制 中国公司司法第1449条第1款款规定:“公司不得收收购本公司的的股票,但为为减少公司资资本而注销股股份或者与持持有本公司股股票的其他公公司合并时除除外。”公司依照法法律规定收购购本公司的股股票后,必须须在10日内内注销该部分分股票,依照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理变更登记,并并且公告。同同时,第1449条第3款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接受本公司的的股票作为抵抵押权的标的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标的”应当更为准准确地表述为为“质押权的标标的”。因为根据据中国担保保法第75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转让的股份、股股票”应是权利质押押中质押权的的标的。如果果公司接受本本公

12、司的股票票质押,则质质押人与质押押权人同归于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股权转让限制制,是指通过过公司章程对对股权转让设设置的条件,依依章程的股权权转让限制,多多是依照法律律的许可来进进行。在中国国公司法律中中却没有此类类限制性规定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股权转让限制制,是指依照照合同的约定定对股权转让让作价的限制制。此类合同同应包括公司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以以及股东与第第三人之间的的合同等。如部部分股东之间间就股权优先先受让权所作作的相互约定定、公司与部部分股东之间间所作的特定定条件下回购购股权的约定定,皆是依合合同的股权转转让限制的具具体体现。 股权转让问题未

13、出资的公司股股东的股权转转让未出资实际际上是虚假出出资,即“取得股份而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取得股份”。未出资的的公司股东的的股权转让是是否有效,不不能一概而论论。除非未出出资的公司股股东在股权转转让时隐瞒未未出资的事实实真象,受让让人因此受到到欺诈,否则则不应认定未未出资的公司司股东的股权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公司股东的股股权转让双方方只要明知未未出资的公司司的股权存在在的事实,而而受让人又自自愿承担未出出资的公司股股东的股权的的出资补足责责任,这并不不损害他人利利益,反而更更有利于公司司资本的充实实。 引发一人公司的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司法第200条第1款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公司由2人以以

14、上50人以以下股东共同同出资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部分权能为内内容的股权转转让以转让股权权中的部分权权能(如盈余余财产分配权权等)为内容容的股权转让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股权内容包括括自益权和共共益权两种性性质的权利。自自益权是指股股东为自身利利益而可单独独主张的权利利,主要包括括公司盈余分分配请求权、剩剩余财

15、产分配配请求权、股股份转让过户户请求权等财财产权利;共共益权是指股股东为公司利利益兼为自己己的利益而行行使的权利,主主要包括股东东会议出席权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与性权利。自自益权必须基基于股东大会会或董事会决议才才可能具体化化。尽管自益益权是一种财财产权,但是是盈余分配请请求权、剩余余财产分配请请求权等只有有通过股东大大会或董事会会通过后才能能行使,是一一种预期的权权利,它不能能独立于股东东之外而独立立存在,必须须依附于股东东,当然,也也不能与股份份相分离而转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更登记手续的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司法第36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转让出资后,由由公司将受让让人的

16、姓名或或者名称、住住所以及受让让的出资额记记载于股东名名册。”第145条条第2款规定定:“记名股票的的转让,由公公司将受让人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及住所所记载于股东东名册。”公司登记记管理条例第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公司变更股东东的,应当自自股东发生变变动之日起330日内申请请变更登记,并并应当提交新新股东的法人人资格证明或或者自然人的身份份证明。”简单地说,有有限责任公司司和记名股票票的股东转让让股权后,应应办理公司变变更登记和工工商变更登记记。股权作为为一种准确权权性质的权能能,其归属的的变动涉及多多种主体的的利益,股权权的取得、消消灭和变更也也必须经过登登记。所以,公公司变更登记记是股权转让让的法定要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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