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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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分享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导读:本文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唐青林案件要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以下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规定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南京TJ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及其相关设备、材料销售;水处理及中央空调设备维保工程等。2007年6月22日

2、、6月27日、6月30日、8月21日,TJ公司与案外人罗莱公司分别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合同、制冷主机单机清洗工程合同、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工程合同等四份合同,约定由TJ公司从事罗莱公司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制冷主机冷凝器水侧热交换器清洗、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等服务事项。王某某(乙方)分别于2006年12月1日、2007年12月18日与TJ公司(甲方)签订劳动服务期聘用合同约定:不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赢利性的工作。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兼职。2008年4月1日T

3、J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自2008年7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约定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个人可获得利益性的工作。2006年10月19日,TJ公司(甲方)与陈洁霞(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业务主管,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于2008年1月19日又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经营综合部副经理,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2007年2月9日,陈洁霞等5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TJ公司的销售主管,不管任何原因离开公司,不得泄露TJ公司中央空调水处理与维保技术和商业

4、秘密,如违反承诺,自愿赔偿TJ公司违约金2万元。2008年4月28日,陈洁霞向TJ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承诺在辞职后的两年内不再从事水处理及主机维保的经营活动,并注明正式离职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根据TJ公司提供的2002年1月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类似的工作。原审被告南京约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维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空调销售及售后服务、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等。一审法院根据TJ公司的申请,向案外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

5、令其提供约维公司于2008年4月左右与好又多连锁店签订的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保合同及相关投标书、报价方案。TJ公司主张罗莱公司、好又多连锁店两家客户及其需要空调水处理或维保等相关的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TJ公司对该项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项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TJ公司有权对该项商业秘密主张权利。王某某、陈洁霞原系TJ公司职员,陈洁霞作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接触并知悉罗莱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而陈洁霞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两被告均接触了TJ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王某某在尚未从

6、TJ公司处离职时即成立约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约维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与罗莱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应当认定王某某、陈洁霞违反保密约定,向约维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约维公司明知王某某、陈洁霞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TJ公司商业秘密,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行为均构成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约维公司、王某某、陈洁霞立即停止侵犯TJ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某、陈洁霞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三被告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判决后,

7、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一、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王某某认为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是:1、TJ公司的客户信息均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2、TJ公司未明确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法院认为:首先,TJ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王某某主张该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王某某关于TJ公司的客户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其次,在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和关

8、于提前终止王某某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的协议中,TJ公司均明确了王某某不得泄漏TJ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盈利工作。TJ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漏、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因此,该信息属于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作为空调维护行业的从业人员,王某某对此应当明知。王某某以TJ公司未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为由,主张罗莱公司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二、王某某侵犯了TJ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认为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是,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

9、式取得,依据是罗莱公司出具的证明。法院认为:公开招投标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招投标文件。因此,王某某对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招投标文件予以证明,仅有罗莱公司的证明不足证明其与罗莱公司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因此,王某某关于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适当由于TJ公司因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TJ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错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某某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专家点评本案中,TJ公司通过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等协议中的保密协议约定,对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洁霞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起诉。离职员工的侵权一直是商业秘密侵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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