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小学校长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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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中小学校长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办学行为,建设适应教育现代化的校长(园长)队伍,推进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廊坊市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乡镇教办室校长、学区主任。第二章 校长的权力与学校管理制度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在学校的法人代表地位,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

2、作,实行统一领导,依法开展民主管理。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坚持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校长管理学校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重大敏感问题要集体讨论决策,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坚持发挥集体智慧、广开言路,提高办学效益。坚持校务会议制度,正视党的核心作用,吸纳教职工代表参加,涉及全局工作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五条 校长决策过程规范化。要树立校长决策不是为维护个人权力和权威而决策,而是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决策的理念和习惯,体现决策的“大局”格局。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由校长主持通过一定的程序经过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认真研究讨论,再经

3、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形成决策实施。实现校长决策的“合法”性与民主性。校长要根据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分工,下放权力,分权管理;以校本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第六条 实行校长权力透明化。学校校长要负责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学校管理章程,实现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扩大校务公开的范围、透明度,强化内外监督和约束,实行年度校长述职述廉制度,教职工民主评议制度,并对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做为校长是否继续留任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校长纪律规范第七条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4、、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落实到位。不得抵制或变相抵制、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准散布与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组织或参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活动。第八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认真执行,抓好具

5、体落实。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时间办理调动手续;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严格执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向上一级领导请示,工作处理完毕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第十条 模范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考勤、请销假制度,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校长因事离开学校要按管理权限向一上级校长或主管局长请假。县(市、区)科级学校校长、市直副处级以上学校校长外出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请假,由局办公室记录备案。及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找人替代。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外事

6、工作纪律。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严禁发表丧失国格、人格,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各种谈话和论文。外出学习、考察须经批准,不随意延长在外时间、改变活动路线。违者自己承担相关费用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安纪律。严禁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泄露尚未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请示及人事任免等秘密。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执行教育物资统一采购有关规定,学校较大投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维护学校财产不受侵犯。对利用职权滥集资、乱收费、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或

7、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或赔偿集体损失。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全天侯联系制度。时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个人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更换号码当日要向局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校长廉政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制度。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拒绝接受,或出于礼貌无法退还礼品时,必须向单位申报登记。对按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视同贪污。第十六条 严禁从事第二职业,直接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严禁从事有偿性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的,予以辞退。第十七条 不得接

8、受教职工、学生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不得在单位报销个人费用。违者,追回物品和物款,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不得以权谋私。不准本人及其亲属经营学校伙房、小卖部等,不准借用或挪用公款为配偶、子女或亲友使用;不准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旅游等消费娱乐活动。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工作日中午不准喝酒,其他时间不准酗酒。严禁组织影响教育形象的吃请活动,严禁参加学生家长的宴请。违者,除餐费由个人负担、扣除奖励性工资外,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个人不得将公车开回家中停放(班车除外)。因私事用车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承

9、担,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五章 校长业务规范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要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精研教育理论,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学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依据社会需求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集中教职工集体智慧,制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全面把握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形成鲜明的校园文化,并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督查。第二十三条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准确把握教改方向,每年

10、撰写一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校长培训,培育骨干校长。第二十四条 确立德育的核心地位,严格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管理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第二十五条 把队伍建设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班子成员间的相互沟通、理解与支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各个层次的干部;积极研究新时期师德建设的特点,探索师德建设的新途径、新举措,弘扬高尚师德,树立良好师德形象。重视师德教育,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素质和岗位学历能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培育更多名师。

11、第二十六条 坚持学校(幼儿园)工作以教学为主,开齐开足开好课程;认真抓好教学全过程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产生的问题。重视研究成果在实际教育教学中的推广和应用,规范管理课题研究。第二十七条 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实行兼课、听课制度。视各学校情况不同,原则上,校长(园长)参加教研活动全年不少于15次,听课全年不少于30节,至少兼一门学科。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园长)年内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30次,听课不少于60节,至少兼一门学科;每周兼课少于5节的,全年听课不少于120节,并要承担一项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第二十八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对学校教学、生

12、活和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组织师生集体外出,必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视校舍安全,及时对校园危房进行改造,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善于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教师内部矛盾,坚决杜绝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的事件发生,维护稳定大局。严禁教师越级集体访。第六章 校长道德规范第三十条 坚持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虚心倾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及时解决师生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不得拖延解决而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第三十一条 坚持艰苦朴素、勤俭创业。开展各项工作都要坚持精打细算,讲究资

13、金效益,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不得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集体资财。第三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得虚报浮夸,欺骗上级和师生、家长;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否则,一概予以取消,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讲大局、讲团结、讲正气,心胸开阔,光明磊落,顾全大局,积极合作,善于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得拉帮结派,耍两面派、拨弄是非,压制批评、打击报复,造谣生事、诬陷他人。第三十四条 严禁组织、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邪教等违法活动,不进营业性歌厅、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违者一律予以免职,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4、。第三十五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助人为乐,尊老爱幼,争做文明公民。对不履行法律责任,不赡养父母或不抚养子女,虐待老人和儿童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第七章 校长礼仪规范第三十六条 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礼貌,品行端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教育系统形象。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止不端,打人骂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第三十七条 工作期间,言谈举止必须文明、规范。提倡讲普通话,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第三十八条 工作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佩带工作牌。自觉为教师学生做表率。第三十九条 待人接物,要热情、礼貌、周到、大方。对来校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回答,不得态度冷淡、

15、生硬、蛮横、粗暴。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进一步完善校长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选拔、任命(聘任)、考核、管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逐步推行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聘任制。今后,新任校长原则实行聘任制。积极探索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制度,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中小学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可以连任。促进中小学校长在校际间的交流。第四十三条 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行政级别。校长(园长)实行职级制。按照目前岗位全员聘任的有关规定,校长已确定相应的管理岗职级,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任命的中小学校长今后只表示职级,不与公务员行政级别挂钩,调任公务员岗位的再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第四十四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考核评价调整机制,进行中小学校长、园长年度执行行为规范评估,做为考核校长年度工作的重要论据。对认真执行规范的模范校长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范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惩处。第四十五条 结合年度考核对校长进行执行规范考核,对属于下列情形的校长,采取“一票否决制”,可以免职。1、校长发生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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