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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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稿)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合同的效力第一条 (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一方当事人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 (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租赁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当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 (融资租赁

2、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出租人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三种意见:1、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出租人是企业的,须具备相应资质,但个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受限制;3、不限制出租人资质。】 (二)以房屋等不动产为租赁物的; 【三种意见:1、不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3、有限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仅限于商业地产,土地使用权、住宅等不允许。】(三)以基础设施收费权、股权等权利或者仅以软件、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三种意见:1、不允许无形

3、资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3、有限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允许的范围包括软件、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收费权、股权等不允许。】第四条 (合同无效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折价补偿并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因双方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 (告知义务) 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告知出卖人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租给承租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融资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受领标的物、索赔、(行使解除权)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租赁物的受领)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

5、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时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租赁物或者迟延通知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拒绝受理租赁物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买卖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损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存在过错的,承租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出卖人追偿。第八条 (租赁物毁

6、损灭失的风险)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双方均未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权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转让、抵押租赁物或者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抵押权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存在前款行为而未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租赁物公示)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

7、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情形中,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表明该物为租赁物且该标识未被涂改、拆除,第三人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未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登记的效力应予认可。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应予返还。租赁物因毁损、灭失或附合于其他财产而无法返还,出

8、租人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 (任意一方均可解约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不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毁损、灭失且未能修复或选定替代物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三条 (出租人可以解约的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9、分租赁物,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二)以售后回租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在租赁物上设立了其他物权,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三)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明确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连续两期未支付租金,且未付租金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五)承租人被宣告破产的;(六)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要求

10、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的后果租金及租赁物)当事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未对租金及租赁物的归属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租金及租赁物的归属是否一并主张作出选择。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后果责任承担)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购买租赁物的价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以供货人系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

11、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承租人的赔偿责任。出卖人存在过错的,承租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出卖人追偿。四、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担保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二)擅自取回租赁物;(三)第三人因出租人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四)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未行使索赔权或未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依

12、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三)买卖合同的索赔权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四)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第十九条 (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利用自己的技能、

13、经验或者判断帮助承租人作出选择,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或者形成不可忽视的影响的; (二)直接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三)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提供与出卖人、租赁物有关的信息,但未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或者为承租人选定出卖人、租赁物提供意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一定数额违约金的,从其约定。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适用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条款。逾期利息或

14、者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出租人的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合同对款项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应当按照未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租金的顺序偿还。第二十一条 (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的解约选择权)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提起诉讼,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出租人拒绝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两种意见:1、法院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法院判决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再起诉解除

15、合同。】第二十二条 (逾期支付租金导致解约时的租赁物处理)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直接取回租赁物或者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未能取回租赁物,提起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对租赁物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或者与承租人协商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诉讼期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不成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各自对外询价,价高者买得租赁物。租赁物的处分价款或者评估价值应当抵偿出租人的债权。以评估价值抵偿债权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评估价格买回租赁物。第二十三条 (逾期支付租金导致解约时的损失赔偿)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承租人赔偿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未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减去租赁物经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后的价值,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租赁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应当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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