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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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的规定定(20006年年修订)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务部部 国务务院 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 国国家税务务总局 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总总局 中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 国国家外汇汇管理局局令二OOO六年年第100号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暂暂行规定定已由由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商务务部第77次部务务会议修修订通过过,现将将修订后后的关关于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的规定定公布布,自220066年9月月8日起起施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务部部 部长长薄熙熙来国务院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 主主任李李荣融国家税务务总局 局长谢旭人人国家工商商行

2、政管管理总局局 局长长王众众孚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 主主席尚尚福林国家外汇汇管理局局 局长长胡晓晓炼二OO六六年八月月八日关于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的规定定目 录录第一章总总则1第二章基基本制度度3第三章审审批与登登记6第四章外外国投资资者以股股权作为为支付手手段并购购境内公公司9第五章反反垄断审审查144第六章附附则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促进和规规范外国国投资者者来华投投资,引引进国外外的先进进技术和和管理经经验,提提高利用用外资的的水平,实现资资源的合合理配置置,保证证就业、维维护公平平竞争和和国家经经济安全全,依据据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公司司法

3、和和其他相相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制定本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定所称外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系系指外国国投资者者购买境境内非外外商投资资企业(以下称称“境内内公司”)股东东的股权权或认购购境内公公司增资资,使该该境内公公司变更更设立为为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以下下称“股股权并购购”);或者,外国投投资者设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并并通过该该企业协协议购买买境内企企业资产产且运营营该资产产,或,外国投投资者协协议购买买境内企企业资产产,并以以该资产产投资设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运营营该资产产(以下下称“资资产并购购”)。第三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应应遵守中中国的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规

4、章章,遵循循公平合合理、等等价有偿偿、诚实实信用的的原则,不得造造成过度度集中、排除或或限制竞竞争,不不得扰乱乱社会经经济秩序序和损害害社会公公共利益益,不得得导致国国有资产产流失。第四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应符合合中国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规章章对投资资者资格格的要求求及产业业、土地地、环保保等政策策。依照外外商投资资产业指指导目录录不允允许外国国投资者者独资经经营的产产业,并并购不得得导致外外国投资资者持有有企业的的全部股股权;需需由中方方控股或或相对控控股的产产业,该该产业的的企业被被并购后后,仍应应由中方方在企业业中占控控股或相相对控股股地位;禁止外外国投资资者经营营的产业

5、业,外国国投资者者不得并并购从事事该产业业的企业业。被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原有所所投资企企业的经经营范围围应符合合有关外外商投资资产业政政策的要要求;不不符合要要求的,应进行行调整。第五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涉涉及企业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和上市市公司国国有股权权管理事事宜的,应当遵遵守国有有资产管管理的相相关规定定。第六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设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应应依照本本规定经经审批机机关批准准,向登登记管理理机关办办理变更更登记或或设立登登记。如果被并并购企业业为境内内上市公公司,还还应根据据外国国投资者者对上市市公司战战略投资资管理办办法,向国务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管理机构

6、构办理相相关手续续。第七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所所涉及的的各方当当事人应应当按照照中国税税法规定定纳税,接受税税务机关关的监督督。第八条 外国投投资者并并购境内内企业所所涉及的的各方当当事人应应遵守中中国有关关外汇管管理的法法律和行行政法规规,及时时向外汇汇管理机机关办理理各项外外汇核准准、登记记、备案案及变更更手续。第二章 基本制制度第九条 外国投投资者在在并购后后所设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注注册资本本中的出出资比例例高于225的的,该企企业享受受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待遇。外国投资资者在并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注册册资本中中的出资资比例低低于255%的,除法律律和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

7、外,该该企业不不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待待遇,其其举借外外债按照照境内非非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举借外外债的有有关规定定办理。审批机机关向其其颁发加加注“外外资比例例低于225%”字样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批准证证书(以以下称“批准证证书”)。登记记管理机机关、外外汇管理理机关分分别向其其颁发加加注“外外资比例例低于225%”字样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营业执执照和外外汇登记记证。境内公司司、企业业或自然然人以其其在境外外合法设设立或控控制的公公司名义义并购与与其有关关联关系系的境内内公司,所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不享享受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待遇遇,但该该境外公公司认购购境内公公司增资资,或者者该境外外公司向

8、向并购后后所设企企业增资资,增资资额占所所设企业业注册资资本比例例达到225%以以上的除除外。根根据该款款所述方方式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其其实际控控制人以以外的外外国投资资者在企企业注册册资本中中的出资资比例高高于255%的,享受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待待遇。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上上市公司司后所设设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待遇遇,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办理。第十条 本规定定所称的的审批机机关为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务部部或省级级商务主主管部门门(以下下称“省省级审批批机关”),登登记管理理机关为为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总局或或其授权权的地方方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外外汇管理理机关为

9、为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国家家外汇管管理局或或其分支支机构。并购后所所设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根根据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规章的的规定,属于应应由商务务部审批批的特定定类型或或行业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省省级审批批机关应应将申请请文件转转报商务务部审批批,商务务部依法法决定批批准或不不批准。第十一条条 境内内公司、企业或或自然人人以其在在境外合合法设立立或控制制的公司司名义并并购与其其有关联联关系的的境内的的公司,应报商商务部审审批。当事人不不得以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境境内投资资或其他他方式规规避前述述要求。第十二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并取得得实际控控制权,涉及重重点行业业、存在在影响或或

10、可能影影响国家家经济安安全因素素或者导导致拥有有驰名商商标或中中华老字字号的境境内企业业实际控控制权转转移的,当事人人应就此此向商务务部进行行申报。当事人未未予申报报,但其其并购行行为对国国家经济济安全造造成或可可能造成成重大影影响的,商务部部可以会会同相关关部门要要求当事事人终止止交易或或采取转转让相关关股权、资产或或其他有有效措施施,以消消除并购购行为对对国家经经济安全全的影响响。第十三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股权并并购的,并购后后所设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承承继被并并购境内内公司的的债权和和债务。外国投资资者资产产并购的的,出售售资产的的境内企企业承担担其原有有的债权权和债务务。外国投资资者、被被

11、并购境境内企业业、债权权人及其其他当事事人可以以对被并并购境内内企业的的债权债债务的处处置另行行达成协协议,但但是该协协议不得得损害第第三人利利益和社社会公共共利益。债权债债务的处处置协议议应报送送审批机机关。出售资产产的境内内企业应应当在投投资者向向审批机机关报送送申请文文件之前前至少115日,向债权权人发出出通知书书,并在在全国发发行的省省级以上上报纸上上发布公公告。第十四条条 并购购当事人人应以资资产评估估机构对对拟转让让的股权权价值或或拟出售售资产的的评估结结果作为为确定交交易价格格的依据据。并购购当事人人可以约约定在中中国境内内依法设设立的资资产评估估机构。资产评评估应采采用国际际通

12、行的的评估方方法。禁禁止以明明显低于于评估结结果的价价格转让让股权或或出售资资产,变变相向境境外转移移资本。外国投资资者并购购境内企企业,导导致以国国有资产产投资形形成的股股权变更更或国有有资产产产权转移移时,应应当符合合国有资资产管理理的有关关规定。第十五条条 并购购当事人人应对并并购各方方是否存存在关联联关系进进行说明明,如果果有两方方属于同同一个实实际控制制人,则则当事人人应向审审批机关关披露其其实际控控制人,并就并并购目的的和评估估结果是是否符合合市场公公允价值值进行解解释。当当事人不不得以信信托、代代持或其其他方式式规避前前述要求求。第十六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并购境境内企业业设立外外

13、商投资资企业,外国投投资者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3个个月内向向转让股股权的股股东,或或出售资资产的境境内企业业支付全全部对价价。对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延长者,经审批批机关批批准后,应自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颁发之之日起66个月内内支付全全部对价价的600%以上上,1年年内付清清全部对对价,并并按实际际缴付的的出资比比例分配配收益。外国投资资者认购购境内公公司增资资,有限限责任公公司和以以发起方方式设立立的境内内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的股东东应当在在公司申申请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时时缴付不不低于220%的的新增注注册资本本,其余余部分的的出资时时间应符符合公公司法、有

14、关关外商投投资的法法律和公司登登记管理理条例的规定定。其他他法律和和行政法法规另有有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股份有有限公司司为增加加注册资资本发行行新股时时,股东东认购新新股,依依照设立立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缴纳股股款的有有关规定定执行。外国投资资者资产产并购的的,投资资者应在在拟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合同同、章程程中规定定出资期期限。设设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并并通过该该企业协协议购买买境内企企业资产产且运营营该资产产的,对对与资产产对价等等额部分分的出资资,投资资者应在在本条第第一款规规定的对对价支付付期限内内缴付;其余部部分的出出资应符符合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出资的的相关规规定。外国投资资者

15、并购购境内企企业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如果果外国投投资者出出资比例例低于企企业注册册资本225%的的,投资资者以现现金出资资的,应应自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营业业执照颁颁发之日日起3个个月内缴缴清;投投资者以以实物、工业产产权等出出资的,应自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营营业执照照颁发之之日起66个月内内缴清。第十七条条 作为为并购对对价的支支付手段段,应符符合国家家有关法法律和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外国国投资者者以其合合法拥有有的人民民币资产产作为支支付手段段的,应应经外汇汇管理机机关核准准。外国国投资者者以其拥拥有处置置权的股股权作为为支付手手段的,按照本本规定第第四章办办理。第十八条条 外国国投资者者协议购购买境内内公司股股东的股股权,境境内公司司变更设设立为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后后,该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为原原境内公公司注册册资本,外国投投资者的的出资比比例为其其所购买买股权在在原注册册资本中中所占比比例。外国投资资者认购购境内有有限责任任公司增增资的,并购后后所设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为原原境内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与与增资额额之和。外国投投资者与与被并购购境内公公司原其其他股东东,在境境内公司司资产评评估的基基础上,确定各各自在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注注册资本本中的出出资比例例。外国投资资者认购购境内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增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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