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弊端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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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弊端与完善摘要:在国内,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干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实行的是“仲裁前置”程序。这种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曾发挥过历史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裁两审”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仲裁前置”程序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如何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核心词:仲裁前置 弊端 完善Abstrct:InChina,th mode ft labor dste

2、ar he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and it io the bsisof te “aritrtion front”Whe h abor dipute ocurs,partes ohe dputeshuldbereoed through medain,ediation i unscessful,can arate n helab arbtration omiee;ifthe aritatio ails ay appeal the peolecor.i sytem has one eenpised fo tha mylbordisut were ettle qui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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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vantge; Consumtin劳动法第7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第23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从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半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在国内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性程序,而仲裁是其必经程序。国内正是通过以

5、上几条法律条文将劳动争议仲裁规定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强制前置程序。【1】仲裁制度以其经济性,专业性,及时性而获得劳动者的青睐,国家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也是但愿可以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一步,这一制度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一, 仲裁的公信力不够,仲裁程序流于形式,导致争议解决时间长,资源挥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公司方面代表构成,且国内法律对仲裁人的构成也做了明文规定,规定仲裁人必须是热爱仲裁工作且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且仲裁程序也是严格根据法律的

6、规定进行的,其所做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仲裁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人和仲裁形式,并且仲裁委员会归根结底只是一种民间组织,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力,这就使得仲裁成果的公信力不够,诸多当事人对其抱有怀疑或不满意态度进而不肯执行,从而导致了诸多不利后果。(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局限性,不利于仲裁机构积极性的发挥国内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且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

7、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并不对其产生任何拘束力,这就导致诸多当事人进行仲裁只是为了为将来提起诉讼奠定基本,对于仲裁的质量和成果并不关怀,因而在仲裁过程中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她们的这种态度又会对仲裁人产生影响,使她们悲观怠工,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导致裁决错误,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积极性的发挥。据中国劳动保障报载: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解决的劳动争议达 22 6万件,比 上涨22.%,是 97年恢复劳动仲裁工作时的 40倍,另一方面全国的劳动仲裁机构都在进一步缩小,目前全国仅有专职仲裁人 0 7万人,比 199年减少了 22%。全国仲裁机构和仲裁人的

8、缩减,这也从另一种侧面阐明了劳动争议仲裁事实上的弱势地位。【2】(二)仲裁与诉讼并用,增长了维权成本一方面是时间的增长,按现行体制,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天。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是个月,二审是3个月,在特殊状况下还可以合适延长。这样,一种劳动争议案件也许要一年以上才可以解决。另一方面是费用的增长,仲裁与诉讼的过程中都要聘任律师,尚有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由于仲裁和诉讼延续的时间较长,这些费用的总量就会诸多,也许导致劳动者最后获得的补偿或补归还局限性以支付这笔费用,这对于诸多劳动者来说是不能承受的。二, 仲裁前置剥夺了部分人谋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国内法律明文规定劳动

9、争议只有通过仲裁程序后才干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某项争议没有通过仲裁则不在法院受理的范畴之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解决条例对仲裁部门的受案范畴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凡不在列举范畴之内的均不予受理,这就导致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因而不能获得合理的司法救济。此外,仲裁部门对于某些案件也许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从而把这些争议排除在诉讼之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谋求司法救济的宪法性权利。由于争议不能得到司法救济,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人也许会采用某些比较极端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导致了不利的影响。鉴于仲裁前置程序所具有的缺陷,完善劳

10、动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 完善立法,扩大劳动仲裁的受案范畴由于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通过仲裁就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仲裁应当受理一切劳动争议案件。二,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契约自由性和裁决的终局性实行仲裁前置往往导致仲裁成为一种形式,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而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事先商定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拟定与否进行仲裁,充足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可以促使她们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就必须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行事,并通过立法增强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从而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同步,应借鉴经济仲裁在全世界的成功范例,吸

11、取其适合劳动仲裁的可行性因素,在对不同性质的劳动纠纷进行划分的基本上,一方面对某些易于解决的纠纷合用契约性自由,即双方可以自主商定与否接受仲裁,而另一方面对某些特殊案件则规定必须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充足发挥劳动法的对劳动关系的调解作用,并赋予选择接受仲裁的案件裁决以终局性,以增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3】三, 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仲裁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实现行业自律,对仲裁人违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给以一定的惩罚,严格规范各仲裁人的行为,提高仲裁的可靠性。法院也应加强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扩大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畴,对于违背有关规定做出的裁决应当驳回,责令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大的意义,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明显不能完全满足这个需要,它的局限性已严重限制了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因此我们要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国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使其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增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参照文献:【】国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重构 吴福常【2】现代中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研究 张田甜【】论国内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完善 田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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