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理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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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这起火灾案该不该赔?【案情】某羊毛制品公司(出资5)与香港某企业(出资9)设立一家合资企业-某羊毛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某羊毛制品公司委托林某担任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999年5月5日,该合资企业与某保险公司鉴定一份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5万元,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为72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签定后,该合资企业缴纳了保险费。同年2月2日,该合资企业的成品仓库突然起火,造成实际损失80万元。经查,因林某利用职权,擅自以合资企业名义私售成品,挪为他用,无法追回,故指使亲信纵火,企图骗取保险金.林某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事后,合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此

2、,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分析:根据“企业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致使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1、保险合同是该合资企业与保险公司鉴定的,该合资企业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规定都说明该合资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法人,以某羊毛制品公司和香港某企业的出资额,独立承担债务责任,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该

3、合资企业一旦破产,最多只能以该合资的资产偿还债务,不涉及某羊毛制品公司和香港某企业的资产.因此,索赔要求只能由该合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而香港某企业的损失是企业内部之事,与保险公司无关。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应对其成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因为法人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而个人行为只能由个人负责。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经营活动并不都由法人承担责任,只有当他们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法人才承担责任。至于他们以个人身份进行经营活动,只能由他们个人承担责任。据此

4、分析,本案中的林某指使亲信纵火时一种违法行为,其责任只能由林某承担,合资企业可向林某予以追偿.案例二, 擅自改变投保标的物存放点,保险责任自负【案情】某县制革厂于2001年4月12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财产,将该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其中固定资产35万元,流动资产65万元,投保总额41万元。保险费1。4万元,保险期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仓库、车间,并在保险单所附的制革厂简图中标明了仓库、车间位置。00年8月2日制革厂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由实业公司将代销合成内底革合同。制革厂200年月5日、日两次向实业公司

5、发运合成内底革共计00件,货款8万元.实业公司将代销合成底革存放于自有仓库。1年月10日,实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该批合成内底革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擅自转移保险标的底存放地点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处理对吗?分析:制革厂与保险公司签订底财产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投保的产品坐落地点为制革厂仓库,制革厂在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投保的产成品从本厂仓库转移至实业公司仓库,违反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国情况,被保险人应

6、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改批手续”的规定,因此,制革厂应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理赔方式二、保险费率的其他规定1、保险费率可在3的幅度内上下浮动.2、被保险人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的费率酌情给予至30的减收优惠:(1)保险财产所在处所有先进的防火设备、自动灭火、自动报警系统的;()被保险人经公安消防部门评为防火先进单位的;(3)视其统保和安全管理状况及生产工艺设备现代化程度等情况,且投保财产在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4)保险人通过评估,认为保险财产风险程度较低的; 以上四项减收优惠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30%。3、

7、被保险人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的费率的10至酌情增收加费:(1)被保险人没有必要的防火设备和防火制度的;(2)被保险人最近二年的平均赔付率超过65的;(3)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认为保险财产风险程度较高的;以上三项增收比例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30.、被保险人一年未发生赔款或一年累计赔款不超过当年实交保险费的20,续保时,保险人可视其风险管理状况和安全设施情况,经省级分公司批准,可在130的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安全优待奖励。5、短期费率财产保险短期基本险、综合险费率表保险期限(月)124678901112按年费率()003050070800950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一、固定资产对于投保的固定资产,确定其保

8、险金额的方式主要有四种:1、按照账面原值投保;2、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3、按照重置价值投保;4、协商确定(一)按照账面原值投保即在投保时将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在投保时,应选择距离保险起始日最近的一期账面原值,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变动带来的影响。1、购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以买价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费等计价;2、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成本作为原始价值计价;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和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4、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

9、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来确定的价值计价;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计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达与投出单位账面价值的,以评估确认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投保,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构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与投保时的价值差异较大,发生部分损失后修复费用往往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二)按重置价值投保重置价值是指企业如果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预计所需的全部支出.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购建的固定资产价格差异很大,用重置价值可以准确估算出目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规模.但根据会计核算准则,已经计价入帐

10、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一般已能任意变动,除非资产产权主体或者经营、使用资产主体发生变动,如企业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以及破产清算或结业清理或者对于盘盈、接管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因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价时,才可按重置价值计价.重置价值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不能反映在会计帐面,因此在投保时,重估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不宜做到,而出险后再对受损固定资产重估重置价值难度也很大,技术上也难以处理而且容易造厂双方估价扯皮,故一般不采用.如果要按照重置价值投保或者部分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要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列明清单。(三)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加乘一定系数(如1

11、10%)后得到的数字作为保险金额。该方式能够使保险金额趋近合理,在投保时既可明确足额投保,有可避免出险后繁琐的估价和不必要的扯皮。目前较为普遍的加乘系数是1。1(1),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10资产增加条款)四、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双方对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存在疑义时,也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一般不采用。二、流动资产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或采用一次结算。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可保财产的最大项目,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理赔方式: 在下面讲理赔时请到 财产保险的核保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招揽的业务依据保险条款和经营原则进行业务的选择和承保控制,从

12、而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和厘定费率的全过程。一、财产保险核保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二)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 (三)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二、财产保险核保工作的内容(一)审核投保申请 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2、审核保险标的;3、审核保险费率 (二)控制保险责任1、控制逆选择; 2、控制保险责任; 3、控制人为风险(1)道德风险。()心理风险。(3)法律风险。)财产保险的理赔一、理赔的定义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赔偿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二、理赔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公平合理的原

13、则三、理赔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2、精熟条款,实事求是处理赔案.3、熟悉或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理赔程序理赔工作程序如下表所示:出险受理、受理报案2、查抄单底3、登记立案出具出险通知书现场查勤1、拍照、绘制现场图2、调查出险情况3、组织施救、处理损余、核算实际损失索取证明、单据、缮写查勘报告责任审核、审定保险责任2、明确赔偿范围3、核定保险损失4、第三者责任代位追偿编写调查报告理赔 计算1、财产损失2、第三者责任损失3、施救费用4、查勘费用、损余收回编写赔款计算书赔偿结案1、赔案审定、给付赔款3、结案登记4、分理单证5、归档保管装订、归档一、出险受理出险受理就是对被保

14、险人申报的出险案情进行记录、了解和核实,以待理赔处理。1、受理报案2、查抄单底做好报案记录后,应立即通知业务内勤出具保险单抄件。根据被保险人报案记录和出险通知书进行详细核对,看其是否与保险单抄件内容一致,应着重核实以下几点: (1)投保险别是否相符,受损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财产座落地点范围内。 (2)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是否脱保. 3、登记立案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是掌握出险情况的重要步骤。查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为理赔工作提供依据和情况.1、出险查勘()查勘前的准备。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

15、应了解保险标的承保情况,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出险地点等。其次应根据灾害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和救护用具以及现场查勘手册与查勘记录等有关资料。 (2)现场查勘要求 理赔人员接到去现场查勘的通知后,应立即奔赴灾害事故 现场,及时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到出险现场后,保险理赔人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救灾部门(公安、消防、水文、气象等单位以及附近群众等)取得联系,协助和配合开展查勘工作。如事故尚未控制住或保险财产、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应立即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现场查勘坚持双人查勘。 查勘时,必须尽快掌握被保险人的会计账册和有关资料,掌握出险时和出险当日的各项账面数据。(3)现场查勘的任务( 查出险时间。 查出险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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