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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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消防平安管理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平安,确保港口的消防 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 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第二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平安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 原 那么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平安。第三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视和管理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港公安 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 监视。第

2、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 的消防平安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平安 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平安 责任人。第二章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 级、二级三个类别。第七条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 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 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平安的原那 么,就绝不能动火,但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

3、火必须办理特级动 火证。第八条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 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 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 30m 半径的范围,但凡在这 30m 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 一级动火证。第九条 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 业。但凡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第十条 电焊、气焊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人 员应具备消防合格资质,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平安操作 规程。第三

4、章 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第十一条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 火有效期、申请办理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 平安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 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十二条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动火级 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24小 时);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可为 6 天(144 小时)。第十三条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管理,区分不 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程序审批。特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申请,经有管辖权单位的

5、平安管理部 门审查同意后,报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或消防平安责任人审批;一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检后,报有管辖权单位 的平安管理部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 准。第十四条 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 人员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 平安。第十五条 动火工程负责人通常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或临 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 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并 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平安本卷须知。第十六条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

6、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 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 动火,并向单位平安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 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第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 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操作工。动 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平安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 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 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 后要会同动火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 前方可离开现场。第十八条 各级

7、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 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 平安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平安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四章 处分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明确对动火作业的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视工作,定期开展对 动火作业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平安工作。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 因在动火作业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平安因素而引发火灾的,消防支 队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分。第五章 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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