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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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区调研报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作为我国城市基层 社会结构主体的社区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 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从 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为此,民革福建省委组成课题组,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 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行调研。调研组七月一八月间走访了福州、厦门、 湖南长沙等地,考察了当地的先进社区,并与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社区工作 者进行座谈。经

2、过分析整理,形成此报告。一、我省社区建设概况我省社区建设自五年起启动,期间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 (试行),坚持以服务为民为宗旨,民主自治为目标,居民参与为重点,示范活 动为手段,努力健全、完善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取得了实效。截至 2004 年底,全省已经整合成立1461个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议 行分设,决策、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 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三个自治组织。二、目前存在的问题1、社区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把社区建设混同于基层政权建设。当前,我们 社区建设实行以民政部门为主的区、 街、居三级管理体系,往往把社区当成是

3、政 府的延伸,社区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导致角色模糊,职能错位,成为各级党 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落实层,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社区居委会既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又承担了基层政府重心下移后的行政管理职能, 社区居委会“准政府机构”的地位及其运作机制, 难以适应居民自治意识增强、 希望扩大基层民主的需要, 难以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出现强调管理重心、管理权力下移,不是强化社区的社会职能,而是片面地扩大街道编制, 扩展社区组织的政府职能的现象, 使政府在社区建设中仍然担当实际意义上的“包办代替”角色, 造成社区的社会职能不是强化, 而是萎缩、弱化,使社区居

4、民委员会工作难于开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实现真正的社区自治。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落实难的问题。所谓“权随责走、 费随事转” 一般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 在征得社区居委会同意后, 应当同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 二是政府部门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 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 因为政府职能未能转变,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处于“留在口头上,落在低头上” 、 “叫得响,到位难”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下面四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社区建设在我省虽然已经

5、走过五个念头,但是一些领导对做好新时期、 新形势下的社区工作缺乏紧迫感, 没有充分认识到社区建设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存在“重形式、轻实际”的现象,对社区建设中的简政放权、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等核心敏感问题,没有深入研究,妥善解决,仍习惯性运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手段来对待社区建设, 看成 “行政组织” 、 “准政府机构”,没有顾及到“权、利”相一致的问题。( 2)项目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同时也规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1989年颁布的居委会组织法对居委会规定了六条任务, 其中两条就规定居委会要协助

6、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又指出现阶段居委会同时承担自治和行政两大职能。 因此, 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但法律对“协助项目”只作原则规定,实际操作过程导致居委会协作的项目包括政府的所有工作,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显现出现就不足为3)经费渠道不畅通。我们现行的财政体制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政府目前只有少数一些部门,如计生、公安因有专门的委办工作经费,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大部分部门均因为“委办工作经费”无法列支导致“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难以落实。( 4)社区拒绝不得力。中发办200023 号文件规定,对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的工作和向社区摊派的各种负担, 社区居

7、委会有权拒绝。 在实际操作中,社区居委会干部谁都不会得罪“上级” ,只能“上面下命令,下面照着办” 。据统计, 社区居委会承担着社区党建、 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科普、民政、再就业、计划生育、老龄工作、信访、安全生产、消防、侨务等工作,普遍达56 大类, 285 小项。与这些工作相对应的是牌子多,几乎一项工作一块牌子,少的 29 块,多的达58 块。2、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居民自治水平较低。现阶段城市的社区服务已经从单纯物质扶助的福利和救助 , 发展到对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全面服务。社区建设内容应包括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

8、自治、社区文化体育卫生及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等多个方面。 但是在社区管理方面, 侧重抓行政性的管理, 发动群众开展社区自治管理还比较少。 社区的一些名为群众组织的机构,如计生协会、工会、红十字会等,实质上行政化色彩浓厚。社区服务是依托社区组织开展的社会福利服务,目前,服务领域不宽,项目不多,开展扶贫济困、就业服务相对比较多,社区的文化、教育活动开展的不够多;服务对象不广,面向老年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服务比较多,面向一般居民,尤其是青壮年的服务比较少, 对青年人的吸引力不够; 服务内容缺乏特色; 组织力量比较单薄, 一般是社区工作人员忙里忙外, 发动社区中介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不够。3、立

9、法滞后,社区工作关系不顺。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通过的, 随着形势的发展, 它的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 而且该法的基本条款只有23 条,对城市居委会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仅做了原则的规定, 操作性很不强。 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社区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界定。致使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定位不很清楚,社区工作关系不顺。表现在: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不顺, 虽然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作为政府的基层机构, 导致行政化倾向明显, 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 社区单位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律的依据, 致使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与社区居委

10、会的关系不顺, 有些社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关系融洽的,也往往是基于双方负责人个人之间的感情;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是指导与监督, 但在实际操作上缺乏相应的手段, 遇到不配合的物业机构, 社区居委会也束手无策; 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性质以及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没有法律的依据。 按照 “议行分设, 决策、 执行与监督相分离” 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三个自治组织尚未发挥自身应有作用。 社区建设尚须制度化和法制化。 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的现象严重,对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十分不利。4、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不够适应,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程度

11、不高。通过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等工作, 社区工作者队伍得到充实和加强。 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文化程度偏低, 一些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由于各种原因还很难进入这支队伍。 二是男女比例不平衡。 三是存在多头管理。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残疾人联络员、禁毒专委等虽然同在社区工作, 但分别归属不同部门管理, 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难度很大。四是个别社区工作者工作作风不深入, 面向群众、 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强, 甚至存在“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现象。五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过去相比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仍然偏低, 与职工平均收入相比, 与所承担的

12、工作量相比, 还有差距, 容易造成人才流失, 也影响社区居委会人员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影响着社区工作者职业声望的提高。5、社区单位和居民认同感、归属感不强,参与社区建设程度不高。近年来,通过大力推进社区建设, 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提高。 但是社区建设基本上还是以各级党委、 政府的推动力量为主导, 各级党委、政府处于发动、组织、安排等全过程介入状态,而作为社区建设主体的广大居民尤其是各类单位在职人员的社区参与意识仍旧淡薄, 参与行为缺乏, 参与程度不高, 基本上游离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活动之外, 有些地方甚至出现 “政府拼命干、 居民一边看” 的非正常现象。 如社区居

13、委会选举, 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 由于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居民代表选举, 许多地方便把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作为普遍通行的制度。 这样, 基层组织选举者可以随意确定居民代表而省去许多麻烦, 选举实际上成了走过场。 一些居民还安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活习惯, 生活中遇到困难还主要依赖工作单位予以解决, 与社区没有明显的利益关系。 社区居委会虽说是群众组织, 但由于主要精力承担政府安排的行政任务, 仅有的一些活动项目针对性不强, 致使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还不高, 还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得不到大多数居民群众的认同。 社区成员的低参与或者说社区建设参与主体的单一化, 不但极大地制约了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发展

14、, 而且严重背离了社区建设的初衷,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瓶颈”之一。三、建议、意见1、和谐社会的关键在党。同样,要实现社区的和谐,也要看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因为社区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处在社会变革的第一线。加强社区党建, 夯实执政基础, 对和谐社区的形成关系重大。 首先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党组织。 社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区, 一般应设立社区党总支, 社区党员人数在100 人以上的社区, 一般应设立党委。 及时做好在城市新区、 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党组织的工作。 使党组织建到“大院”、 建到“楼梯”, 建到“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实现党组织在社区的百分之百覆盖,

15、真正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 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 其次要加强社区党组织班子建设。 选好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 推进党组织干部 “公推直选” 。鼓励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从机关选派能力较强、 素质较高的优秀年轻后备干部到社区党组织、 社区居委会挂职锻炼。 鼓励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配备基层党务干部, 逐步提高基层党务干部的专业化、 职业化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重视加强和改进退休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 流动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街道流动党员服务站、 社区流动党员登记站和社区在职党员联络站等。2、完善社区工作体系,正确定位社区工作。一方面理顺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 各政府职能部门要调整机构, 转变职能, 作好指导与服务, 为社区居委会解决相关问题。 社区居委会要保证街道办事处、 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目前社区有限的资源承载了较多的行政职能, 应明确社区组织是政府和企业分离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载体, 是开展社区自治管理的主体, 而不是政府机构的延伸和 “准政府组织” , 减少多头管理的现象,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健全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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