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88417094 上传时间:2024-01-08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7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我省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赔(补)偿、行政处罚等路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 路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规范。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 路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第五条 路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第六条 路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2、,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 路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第八条 路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行为性质+案”,例如: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案。第九条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路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模式为: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一大队2010年作出的第10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应编号为

3、:南高路政一大队赔通 201010号。第十条 路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公民”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或车辆行驶证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

4、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三条 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

5、书送达回证。第十四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执法机关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五条 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案件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体现现场特征。(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行为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第十六条 举报记录是指路政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案件举报所进行

6、的记录:(一)“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二)“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三)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第十七条 立案审批表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一)“案件类别”在对应的栏目内打。(二)“立案的法律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条、款;(三)“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

7、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第十八条 协助调查通知书是路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请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使用的文书。如需要某单位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该单位的名称;如需要个人进行协助调查的,主送栏填写协查人的姓名。 第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

8、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路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一)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三)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一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路政执法

9、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一)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路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三)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规格及批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批准文号、规格等填写。第二十二条 委托鉴定书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相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文书:(一)主送栏应当写明受委托机构的全称;(二)“鉴定要求”栏应当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目的及相关要求;(三)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机构提交的相关

10、材料要齐全。第二十三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二)路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路政执法机关印章。(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四)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划线处理,不得空白。第二十四条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

11、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的当事人一致;(二)物品具体处理决定意见应当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还、送交有关机构检验或鉴定、移送其他机关等;(三)作出退还决定的,应当有当事人“上述物品已全部退还”的意见记载、接受时间以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第二十五条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是指由于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路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停放于指定场所的文书:(一)“被责令停驶车辆情况”栏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包括机动车牌号码、厂牌型号;(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调查结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

12、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的职工等内容;(三)“责令停驶时间及地点”栏应写清车辆被责令停驶的准确时间和具体地点;(四)责令车辆停驶决定应当填写被责令停驶车辆的车辆号牌号码、该车造成公路损害的地点,写明具体的公路名称和起止桩号;(五)当事人签名栏:车辆所有人为公民,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六)备注栏应当注明车辆被停驶时是否已经损坏,损坏的部件及程度、车上其他设备及物品是否清点完毕等。第二十六条 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是指路政执法

13、机关调查核实路产损失程度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书:(一)案由要准确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身份证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领导意见”栏应当由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赔(补)偿的,应当写明“同意赔(补)偿”;不同意赔(补)偿的,应当写明“不予赔(补)偿”。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一)“案件调

14、查经过及违法事实”栏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二)“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三)“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路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明确写明“同意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同意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部内容,不得只写“同意”。第二十八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指用以记录路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赔(补)偿数额巨大或有重大违

15、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相关情况的文书:(一)讨论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二)讨论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三)“案件简介”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四)“讨论记录”栏中要明确每个人的意见;(五)集体讨论记录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要与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致;(六)“出席人签名”栏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第二十九条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是指路政执法机关核实路产损失程度后,通知当事人缴纳赔(补)偿费的文书:(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二)写明当事人的损坏路产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损坏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对损坏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三)写明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四)写明赔(补)偿的项目和数额;第三十条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决定保留存根。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二)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