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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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Student safety education management system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 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 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学生实 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

2、生健康 成长。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 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 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 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 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 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 生处、保卫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后勤保障处、研究生 院、成教院及各学院有关领导

3、组成,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 工作。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 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 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 理。第八条学生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门。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 理学生 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 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 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 生安全教育工作。第九条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4、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 作。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每年新生入校后由保卫处牵头对新生进行法制与安全知识教 育。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学院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 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 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 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 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 识和法纪观念。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教育、卫生健康教育 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 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

5、状态,把因心 理障碍 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 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第十三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 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 财产安全。第十四条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 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 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 员,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 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

6、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 向校保卫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 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 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 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 其他危险品,不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 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 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第十八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

7、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 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 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 时报告。(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 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 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 安全。(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 与并谨防网上犯罪。第十九条学生组织大型

8、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 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 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 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第二十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 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 配、转借寝室钥匙;(二)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 异性;(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 设备;(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

9、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 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第二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 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 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 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 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

10、事态发展,尽可能 减轻伤害和损失。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 件。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 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 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 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 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 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 校领导报

11、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 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 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 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 而 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 章指 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 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 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

12、 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 时 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 说明原因者,由学院上报教务部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 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 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第三十条凡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 病、癫痫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 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三十一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

13、活能自理,能 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 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 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第三十二条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 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 次性经济帮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三条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 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并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家属经济赔偿。第三十四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 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 批 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 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 彳亍。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 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 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esignedByJinTai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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