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565167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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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场管理实施细则( 1)2、安全教育制度(15)3、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7)4、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1)5、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26)6、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29)7、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31)8、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33)一、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实现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不安全隐患,遵照国家、地方和市、区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3条 公司劳动安全部是公司主管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职能部

2、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相关领导和部门支持和配合协助。承建工程的项目部,应按本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工作。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4条 建立健全项目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责任落实到人。第5条 分包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第6条 施工作业前,新(转岗)工人应在公司劳动安全部的监督下,须经项目部和作业班组的安全教育后上岗,并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第7条 工人须熟识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的操作技能。第8条 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有较全面、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执行。第9条

3、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第10条 项目部应建立电工、焊接(气割)、机动车驾驶特殊作业人员和其他机械操作工名册。特殊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未持证人员不准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第11条 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和危险岗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由检查单位履行复查手续。第12条 获悉六级以上大风警报后,应对施工现场的架子、缆绳、设备、线路、排水、临设、围护等进行全面检查、全面加固,消除隐患,并有人

4、值班。第13条 建立工伤、火灾等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伤亡、火灾及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项目部必须迅速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劳动安全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上报。第14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记录须完整、真实。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完整地上交公司劳动安全部存档。第三章 施工用电第15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6条 架空线两杆间距不大于25米,电杆埋深不少于1米,地面与架空线最近处净高不低于4.5米,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少于3米,室内不少于2.5米,

5、施工照明电线一律用三芯电缆,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照明灯具、配电箱等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第17条 配电箱安装离地面不少于1.2米,其周围1米范围内不准摆放任何物品。第18条 配电箱制作一律采用铁壳材料,并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第19条 开关箱、配电室、变压器、配电闸等重要用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任何电动机具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移动。第20条 严禁未经审批就擅自明火作业,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气灶、电茶壶或用碘钨灯烘晒衣服等。第21条 注重个人防护,下窨井、污水池、雨污水管道、水上作业等,作业前必须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如

6、预通风、测毒试验等),作业时须设专人监护,穿带好防护用品。电焊作业应戴有色防护目镜。严格执行各工种安全操作的规定要求。第22条 防火设施a.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现场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域划分明确。b.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设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c.非重点仓库、宿舍、食堂等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设常规消防器材,一般每百平方米配备2只10公升灭火器。d.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周围不堆放物品,有专兼职人负责维护管理。e.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距离不少于

7、10米,与易燃易爆品的距离不少于30米,否则应有安全隔离措施。第四章 管道施工第23条 沟槽开挖前对施工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项目部应向施工人员交底,在技术交底时应同时向施工人员进行保护措施和技术处理方案的交底,并有签字记录。第24条 在施工区域内既有管(杆)线地段施工时,必须在做好保护措施和专人监护下方可施工,以确保既有管(杆)线和设施的安全。第25条 开挖沟槽应设置安全地带、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晚上或雾天应设红灯警示。第26条 为有利于周边居民出入,各种管道施工沟槽,每隔一定间距应设置牢固跨槽人行跳板,跳板宽度不小于0.6米,如遇暴雨等特殊情况引起沟槽淹没,应及时派人值班、竖立

8、标志、做好围护,以确保人、车安全。留有的汽车、行人通道应保持平整、无坑洼积水。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在软地基等土质条件复杂地段进行管道施工时,开挖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提交专家论证。第27条 开挖的土方不得沿开挖边线堆放,应按不同的土质条件和开挖深度设置适合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塌方事故。第28条 施工中需封堵原排水管道口子,应先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封堵手续,并解决排水的过渡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封堵和拆除作业应在测试无毒的条件下进行。第五章 桥涵施工:第29条 桩基施工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办理准用证,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第30条 泥浆池应按规定进行设置,泥浆存放不应溢出泥浆池。第31条 泥浆池

9、必须设置夜间照明设施,现场内挖深的泥浆池四周必须防护栏杆,并设置警示标志。钻孔后必须采用围护设施或加盖。第32条 承重式支模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验收,搭设材料应采用碗扣式支架或门式支架,不具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的不得使用。第33条 大型梁板、构件吊装时,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和指挥。第34条 挂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第35条 桥涵施工涉及的临边,必须按规定要求防护栏杆且先围护后施工。第36条 张拉区域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在两端设置控板。第37条 跨铁路、隧道、道路施工必须在临边设置满足强度要求的全封闭围栏,以有效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第38条 对未

10、施工完的桥梁断头路应在横向离坠落面5米处砌筑方1.2米,厚37厘米实心墙,并在后背加设高1米宽1米的防撞砂袋,靠行车面外墙需漆黄黑相间警示图案,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交通禁行牌。第六章 道路工程施工:第39条 项目部必须依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方案,按要求设置好警示标志和警示灯。第40条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设立分隔设施,临时出入口的设置应不影响交通视角,确保安全。第41条 车辆进出口应设冲洗设施,并设置排水涧和沉淀池,确保净车出场。第42条 材料、机具应按规定堆放,不得堆放在便道,车行道,人行道上。第43条 现场各类井口必须设盖,作业完毕时应及时封盖,中下式管道在作业时井处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监护

11、。第44条 涉及地下管线时,项目部应根据有关单位的交底对地下管线进行现场标识,并安排专人进行挖掘现场的管线监护。第45条 现场倒车卸料,物料起吊有专人指挥,起吊打桩严禁在架空输电线路下作业。第七章 井下作业:第46条 井下作业特别是新旧管线割接,下井赌管和清赌作业前必须提前揭开工作井及相邻的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并用叉子搅动井内沉积物,排除有毒、易燃气体、并经专门仪器检测后确定安全方可作业。第47条 下井前采用比色法、仪器法、生物法对井内的气体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下井要求时方可下井。否则,否则,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第48条 对下井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49条 揭

12、开盖的同时,必须在井口四周设置安全护栏、安全警示牌。夜间设置红灯示警,防止行人车辆误入施工区域发生事故。第50条 井下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带,井上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应经常与井下作业人员联系,随时了解井下情况。第51条 井下作业严禁明火,井下照明必须采用12V低压、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第52条 井下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井下空气含氧量少于18%时,可采用人工通风供氧。第八章 顶管工程第53条 顶管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报公司总监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第54条 起重设备、顶管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55条 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必

13、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双方签字存档。第56条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根据施工情况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第57条 工作井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包括井面的操作平台临边),作业人员上下设置扶梯,梯子应固定完好并有扶手。第58条 吊用设备的腿子底部要有牢固可靠的稳定措施。第59条 每班作业开始前,必须对现场的设备、支撑系统、吊装索具进行仔细的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第60条 下管作业的过程中,工作坑内严禁有人。坑内上下吊运物品时,坑下人员应站在安全角落,严禁利用卷扬机上下运人。第61条 作业中应有防毒、防燃、防爆、防水淹的措施,顶管长度较长时应有预防缺氧、窒息的措施。第6

14、2条 管前人工挖土视情况决定,掏挖长度:砂土不得超过20cm,土质良好最好不超过50cm.第63条 施工用电必须按JG46-2005规范执行,工作坑内照明一般应用36V安全电压,管内潮湿时不得大于12V。第64条 氧气瓶与乙炔不得进入坑内。第九章 沉井作业第65条 由于沉井有一定高度,沉井作业(包括立模、扎钢筋、浇注混凝土)时,必须搭设临时脚手架,搭设必须由持证架子工完成,搭设必须牢固可靠,每步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每层脚手片必须铺满。第66条 沉井下沉前应将井壁上拉杆螺栓等割除,特别在排水下沉时,应将井内的障碍清楚,预留钢筋应尽可能弯起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第67条 采用抓斗挖土时,井内人员和设备

15、应撤出停止其他作业。第68条 采用机吊人挖时,井上操作平台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卷扬机转动外裸部分必须防护罩,用电必须按JGJ46-2005规范要求执行,土斗装满起吊时,应待井下人员离开后,由专门监护人员发出信号方可起吊,土豆内的土必须堆满均匀,防止土块落下伤人。第69条 沉井下沉井采用加载下沉时,加载平台应经过计算,加载过程中井内停止其他作业。第十章 脚手架与模板第70条 脚手架(支横架)施工后应根据工程结构形成荷载大小基础情况,施工设备、施工方式结合设计要求编制搭拆方案。第71条 承重支横架必须单独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包括选材基础处理、荷载计算、立杆间距、纵向横向横杆扫地杆设置及安全措施、临边防护、搭设和拆涂顺序,并绘制平面图、立面图,方案必须经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总监签审同意方可实施。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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