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店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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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内店铺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学校店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 经商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和业主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 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学校店铺管理 暂行规定。第一章 店铺管理机构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店 铺。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店铺合法经营监督管理的职 能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学校店铺的规划、招标方案和招标的 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学校店铺租赁合同的起草、审定、签订和承租人 经营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学校店铺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 负责督促学校店铺承租人文明经商,督促承租人严格履行合同;负责 协调

2、学校店铺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等工作。第三条 保卫处协助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店铺有关安全监督检 查工作。第二章学校店铺规划第四条学校店铺的规划目标:建立服务功能较为完善,规模适度, 竞争有序,便利师生,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协调的服务体系。第五条学校店铺的规划原则: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 度相一致;2、服务功能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 3、与学院发展和 上级指示精神相协调;4、符合学院综合治理的要求;5、如与上述 原则相违背,学院有权终止合同。第六条学校店铺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网吧、游戏厅、KTV娱乐、 麻将厅、明火餐饮、汽车修理和美容、洗车以及有噪声、异味、环境 污染等对学生和教学有影响的行业。第

3、三章 店铺招标管理第七条 学校店铺招标工作。后勤管理处根据店铺地段、面积等 综合因素测算出各店铺的标底(即租金基价),拟定店铺招标方案后 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招标对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经济实力和 诚信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第九条招标时间和合同期限。统一招标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七月。 店铺租赁期为二年。上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发布招标公告,合同到 期后一个月内进行公开招标。第十条招标实施办法。依据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实施, 由后勤管理处依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第四章 店铺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店铺承租人是本店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店 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租赁

4、期间,承租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 引发火灾者,由公安消防机关或部门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学校店铺的承租人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国家安 全、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遵守学校规定, 服从学校管理。第十三条 店铺承租人对店铺在进行装修时,以不损坏建筑物为 前提,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建筑结构,不得改变公共水、电管线以及 设施设备的原有状态。室外装饰、装修应当与学校统一格调相协调。 所有店铺承租人在装饰、装修动工前,必须提出书面的装修方案报学 校后勤处备案并批准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店铺承租人必须在店铺内经营,不得占道

5、经营、私自 搭建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严禁聚众进行打牌、下棋、打麻 将等娱乐和从事违法活动。第十五条 店铺租赁期间,禁止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 强卖;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严禁出售、 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严禁出售过期、变质、 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承租 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第十六条 店铺承租人应当做到安全使用水电,严谨私自搭接电 线和水管,出现偷用水电行为,违犯规定将违约罚款2000 元。严禁 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多样电器,由于违规用电导致火警(火灾) 等事故造成人

6、身财产损害的,店铺承租人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 任。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 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 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第十八条 在店铺租赁期间,店铺承租人对经营项目要进行规范管理,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店铺承租人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 不得因此影响其他店铺的正常经营,更不能因此影响学校的工作生活 秩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店铺承租人承担。第十九条 各店铺不

7、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 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各店铺内经营期间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宠 物。第二十条 各店铺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 所经营店铺周围和室内环境卫生,要符合卫生要求;各项商品应做到 摆放有序、整齐美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创造一个良好的文 明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 店铺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店铺内外的一切设 施、设备,人为损坏将照价赔偿。第二十二条 店铺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或转让,一旦发生擅自转 让行为则视承租人违约,学校将终止租赁合同,立即收回所租店铺进 行重新招租。第二十三条店铺租赁期届满后,学校对店铺进行重新公开招标。未能继续租赁者应在不减

8、损租赁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及时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设备(不包括装修)。学校不负责剩余商品、相关设施、设 备的折旧或收购。第二十四条承租人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店铺租金和水 电费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 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按照应付之款项的1%/日计算),仍不缴 纳者,则视情况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或解除合同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学校店铺的租赁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催缴,计财处负 责收费和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学院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将公有用房出租成经 营性店铺。第二十七条 如遇学校规划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学校将提前三个 月通知店铺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减免店铺承租人相应的房 租(不计利息),其它费用学校概不负责,店铺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将所租赁店铺无条件交还学校。第二十八条 各店铺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违者,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店铺管理职能部门对学校店铺管理的积极 性,学校将从店铺租金中提取 15%于店铺管理职能部门业务管理经 费。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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