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重建的普遍条件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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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对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重建的普遍条件的思索 论文摘要“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论述她们二者怎样经过语言达成相互了解和一致的学说。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能相互了解的普遍条件有:一是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二是在交往型、陈说型、表现型和规制型四种不一样的交往形式中“兑现”有效性要求原理;三是“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普遍条件;交往行为理论一、普遍语用学的概念哈贝马斯致力于对语言为中心的交往活动做出解释,并由此提出了著名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她看来所谓交往行为全部是以语言为中介的,大家对交往行为问题的探

2、讨一刻也没有离开语言问题。因此她在探讨交往行为理论时,将语言问题的讨论放到了至关主要的位置。在实际进程中,她也正是由语言利用问题切入交往问题的讨论。她由语言及语言使用问题人手,建立了她的普遍语用学理论。“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说话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论述她们二者怎样经过语言达成相互了解和一致的学说。她从普遍语用学角度立论:当代理性必需是一个追问意义的“过程”,即大家经过语言的交往活动所达成的一个详细的“共识”。这种在交往过程中所进行的普遍共识就是一个理性化过程,即“交往的理性”。普遍语用学的目标就在于对特定语用主体的直觉语言知识的系统重建,因为一个有能力的主体对其

3、本身语言含有直觉的“规则意识”。换句话说,因为它重视了语用的特定情境,因此要对那种和个人或集团语用相关联的普遍的前理论知识即“了解可能性之规范条件”进行阐释。所以,普遍语用学提醒大家注意不可避免的语用预设,因为正是这种预设引导了大家的语言交流;同时,也使这种语用学进入日常语言的实践即语言资质和了解为目标的交往活动,即交往资质的研究并对其进行普遍意义上的理性重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就是确证和重建可能相互了解的普遍条件,即这种语用行为的目标在于达成“使了解成为最基础的”。因为日常话语是交往沟通的关键行为和关键工具,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她试图参加一个以了解为目标的过程和她实施言语行为中全部要确保

4、对话交往的合理性。为此,哈贝马斯抽象出一个理想的语用行为模式,并以此作为她整个规范语用学的逻辑基础。二、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能相互了解的普遍条件哈贝马斯指出,普遍语用学是一个重建的语言学。她以区分知觉性经验即观察和交往性经验也即了解,来区分经验分析科学和重建性科学的区分。她指出,观察指向可感觉的事物和事件,了解则指向话语的意义。和经验分析相关的经验语用学所研究的,是和经验事实相关的表示,即和经验事实相关的言语行为,而以了解为目标的普遍语用学所研究的,则是和符号表示相关的规则,即在话语中利用句子的规则。参加者为了取得意见一致,必需使言语行为符合言者和闻者全部认可的规则,所以,普遍语用学是一个重建性

5、科学,是一个规范语言学。哈贝马斯所说的重建性科学,是指依靠理性建立的本质先行的科学。它有别于来自经验的归纳的科学。从研究材料来看,就经验的语言学而言,其研究材料即研究对象是由语言行为中的可变量组成的,即是说,其材料是语言行为中的可变的内容;而就重建性的了解而言,其研究材料即研究对象是由言者的规则意识所提供的,即是说,其材料是语言行为中的不变的形式。从理论和研究对象的关系来看,只要将自然语言看成语言学的对象,语言学理论就是一个经验理论;而假如把自然语言看成某种可重建的规则的表现形式,研究其规则,并进而去研究规则的重建,语言学理论就成为研究语言规则的深层结构的有关本质的理论,而且进而成为有关主体之

6、间的合理性交往的理论。那么,普遍语用学何以可能建立,即言语的普遍规则何以能够建立?这是普遍语用学必需回复的一个问题。哈贝马斯从康德的先验理论出发,吸收结构主义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有关语言能力的理论,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的交往能力理论。乔姆斯基认为,语言学所研究的是语言的能力,而不是语言的利用。儿童不论生活在什么语言环境中,全部能够很快地学会她生活环境中的语言。儿童能够听懂他人的话,能够经过听到的少数言语,了解其它从未听到过的言语,而且能够依据这种语言的语法,发明出很多她没有听到过的新句子。乔姆斯基认为,这是语言的发明性和生成性,这种语言的发明性和生成性是人的天赋能力。因为人类有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这种

7、普遍语法结构是由遗传得来的。人经过遗传取得的天赋的普遍语法结构再经过长久学习,便形成了语言能力,能够合乎语法规则去结构句子。即是说,人对于言语的重建能力来自于先天的天赋和后天的学习。哈贝马斯在乔姆斯基的语言能力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交往能力理论。她基础接收了乔姆斯基有关天赋的心灵语法组成的理论。她认为,语言学是从每一个成年人全部含有某种内在的重建性能力这一假设前提开始的,语言行为理论则应该以对应的交往能力即在言语行为中利用句子的能力为假设前提,而且要深入假设交往能力恰恰含有同语言学能力一样的一般的关键。所谓交往能力,哈贝马斯定义为:以相互了解为指向的言者将组成的语句利用于现实并使二者吻合的能力。

8、它包含三种能力:一是选择陈说性语句的能力,目标是使闻者能够分享言者所言的知识和信息;二是表示言者本人意向的能力,目标是使闻者能够相信言者所言;三是以言行事的能力,目标是使闻者能够认同言者。这也就是普遍语用学所要研究的三个基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含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含有合理的交往行为。所以,普遍语言学是交往合理化理论的基础。即使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含有显著的先验论色彩,不过,它不但把语言作为认识的工具,而且作为交往的前提,拓宽了在详细生活情境中语言利用的研究,而且,它把语言能力和语言行为作为人类的一个关键的能力和行为,为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的重建可

9、能相互了解的普遍条件有以下三条原理:(一)言语行为的“双重结构”原理言语行为的本质是:“我经过说什么而做什么。”在这一本质的基础上,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区分为“表述式”和“施行式”,以后又调整为“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之分。显然她的言语行为论的着眼点在于语用行为。塞尔那里更为突出地表现了这一点,并得到哈贝马斯的认同。她认为,上述区分无非是理论的抽象,因为任何现实的语谓行为,说到底全部是语用行为。在她看来,任何施行的表示全部含有双重意义,首先含有语言学意义,其次又含有制度性的意义。“制度”是指言语使用得以成功的情境条件。前者指施行的表示所含有的陈说成份,后者则表明,施行表示只有把话语放到特定的人际

10、关系的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并没有反复言语行为论的看法,她的看法中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正。按塞尔的说法,交往的基础分析单位不再是词语、符号和句子,而是说出句子的言语行为。这是正确,可是把言语行为归结为语用行为哈贝马斯认为却是一个偏执。因为言语行为中肯定还包含不受制度性情景约束的陈说性的成份。正确的做法是把交往的基础分析单位直接了解成一个复合型的结构,其中既包含陈说成份,还包含语用成份,二者能够相互独立。双重成份使言语行为具有“双重结构”的特征,任何一个话语全部能够同时了解为是两种语句的复合型结构。深入说,二者处于不一样的交往层次中,前者处于表述性内容的层次上,以后者则处于主体间性的层次上

11、。 (二)不一样的交往样式中“兑现”有效性要求原理第二条原理包括到了话语的“有效性要求”问题。“有效性要求”是一个十分主要而又十分轻易引发误解的用词。哈贝马斯指出:“我将展开这么一个论点: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全部必需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得到兑现。”“有效性”一词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意思是:某种行为或思索所含有的普遍认可的价值。而“有效”则意味着某种含有有效性的东西在现实场所中得到认可并成为共识。所以有必须把“有效”和“有效性”区分开来。某种东西所含有的有效性是不受特定的场所是否实际有效所限定的,相反,有效的东西则必需首先要具有有效性。所谓“有效性

12、要求”的意思是说,一个话语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需要求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只有这么才能为任何可能的听者接收。在以了解为目标的交往行为中,首先,说话者在言说时肯定已经包含有效性要求了,不然的话,她就不能说是以了解为目标的。其次,说任何话语全部肯定包含了有效性要求,这仅仅是指逻辑的必定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所是否有效,到底能否得到认可,还要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所以当主体间达成同意或认可时,就是“有效”的,同时也就表明,包含在话语中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兑现或验证。在这里,“有效性要求”起到了双重作用,既起着批判的作用,又担负奠基的功效。首先,当一个话语受到广泛的质疑时,就表明听者对话语

13、所包含的有效性的条件提出怀疑,这时就意味着基础的批判开始开启。其次,这就要求一个说话者说出一句话或做出一个断定时,必需同时负担起对话语作出辩护或奠基的义务。当她成功地说服了听者接收她的论断时,同时也使对方认可了该论断所包含的前提,和它赖以成立的依据。哈贝马斯指出,当你参加一个以了解为目标的交往活动时,就已经不可避免地负担了兑现下述有效性要求的义务:第一,说出某种可了解的东西,方便为她人所了解;第二,提供某种真实的陈说,方便她人能共享知识;第三,真诚地表示自己的意向,方便自己能为她人所了解和信任;第四,说出本身是正确的话语,方便得到她人的认同。了解和认同正是建立在可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

14、这些对应的有效性要求得到认可的基础上的。(三)“理想交往共同体”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在第三条原理中,所谓“反事实”很轻易被看成是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虚构。这是误解。其实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反事实”的东西有两种意思,一是指理想性的东西;二是指先天的东西,或说在先预设的东西。实际上我们的行为总是受规范制约的,不过为了使规范成为有效的,我们必需也不可避免地设定她人也是有责任能力的。只有这么,我们才能和她人一起进入交互行为中,才能在主体间的界面上和之相会。值得注意的是,这么的假定显然不是从现有的规范中推论出来的,所以也能够说是反事实的。不但如此,而且这种反事实的假定恰恰是现行规范的有效性成为可能的

15、前提条件。当我们对现实的制度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思时,就已经是在做出一个反事实的前提设定。此时“我们就已经在从事着一个理想化的工作了”。相关理想和现实的关系,哈氏是这么来解释的:首先,理想的东西并非存在于现实的彼岸,而是存在于现实的交往行为之中,并在其中起作用。其次,理想的东西又恰恰是现实得以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或说理想组成了现实的基础。当然,这种基础只有在反思或重构中才能被意识到。理想的东西不能用事实为依据来进行辩护,因为事实的东西恰恰是需要加以辩护的东西。最少下述两种反事实的设定和期待是每一个交往者全部无法回避的:第一,我期待着交往的诸主体在意向上遵守我自己所遵守的全部规范;第二,我期待着交往的诸主体遵守了被认为对自己是正当的规范,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交往者在实际遵守规范的同时,却又不认可该规范。即便规范对交往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别无选择的,我们也应该设想,她的遵守规范的行为同时也能用于对该行为的辩护。这时我们已经在从事一个反事实的构想中了。它要求任何交往行为同时必需包含对本身正当性的辩护和期待。这么一来,哈贝马斯的“反事实的在先性”原理的意思便是:假如必须的话,交往者能进行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不带任何强制的讨论。而且对她们来说,只有其正当性得到确信的规范才能作为无可反驳的东西加以利用。所谓“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就是由这么部分理想化的交往者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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