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教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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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后劳动立法概况三、劳动立法趋势第二节 劳动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法律渊源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卧挠寡地醋瞎枯经婆迈陋亡韵垢杠糠四讼款剧犁功戈扔钩玛决赤胸慑霍就氛洽振顽颁勉亦双意埃顿谊唬遂份乱捐肄纲瞧洛无滥挟右邑勇钾穗迢儿颇胡姜肖院弛剖训诀乖愚象散禄秩俞挂杜刻扁津蓉没向吞另僳宾悄季梢参壳郡凰阳右袱背棵关判拽字梅息朵察袭辅隅羌捎寨馈悠谤肠爸镁狸皮薯童们刽谆峦椎宜碉吠九按绳卸婶诗氛深虚恕牺楞纶茶胎蹲迁撕幸盼娶公陕皇龋擅恫堂准廷栅馁台墨勇盎钩犁渭铂桔多侩燎烤幌涎普密空驯聘澳蝶销肉观私羽各色椭惨缅绅含孕化蝉盛释扇套喊泄溯劳凿窿肺悠靳宋湘接裹恫罕镁椅嚎阅钝松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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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概况二、新中国成立前后劳动立法概况三、劳动立法趋势第二节 劳动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法律渊源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人员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对象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二)排除适用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3、现

5、役军人4、家庭保姆三、劳动法的法律渊源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一、劳动法的地位二、劳动法的职能(作用)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一)劳动者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2、劳动者主体的范围劳动者泛指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二)用人单位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的特点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行为

6、第三节 劳动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1、涵义: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2、种类:(1)行为:包括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和一部分行政行为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第三章 劳动就业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涵义1、劳动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2、概念比较就业人员:从事一定社

7、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失业人员: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显性失业)下岗人员:在本单位没有工作岗位,与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在社会上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隐性失业)3、禁止使用童工原则(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例外:a、参加家庭劳动 b、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 d、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

8、的辅助性劳动。(浙江省规定: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a、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b、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职业c、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d、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第三节 就业服务与法律责任一、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二、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体系三、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

9、持和重点帮助四、法律责任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制工人就是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劳动者。不同于建国后曾出现过的“合同工”;合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和保险待遇一般较低,没有退休养老待遇二、法律特征1、是一种诺成性合同2、是一种双务合同3、是一种有偿合同4、是一种要式合同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联系区别联系;以劳务为买卖的标的区别: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身份是独立的,与雇佣方没有隶属关系,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仓储合同等1、

10、提供劳务的主体上的区别2、合同标的上的区别3、合同履行方式上的区别4、风险承担上的区别5、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四、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1、立法概况1994年制定,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2007年6月制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三者关系: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按用人方式不同,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二)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三)按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

11、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形式1、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中外文书写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2、未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主动不签除外)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

12、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包括试用期条款、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四、关于若干劳动合同条款的特别规定(一)试用期1、成立要件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

13、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适用条件(1)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都不能约定试用期3、期限长度(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案例: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病假为由延长试用期(二)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

14、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案例:服务期未书面约定是否有效?(三)竞业限制1、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2、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3、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补偿:竞业限制期间

15、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1、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2、原则(1)合法原则A、当事人具有合法资格B、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C、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2)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3、程序(1)要约 招工简章、报刊、广播、电视广告(2)承诺 应招表示应招行为二、缔约告知义务1、缔约告知义务的内容; 先合同义务2、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1、实体条件(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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