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谈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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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曙光谈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避免与打击,在第四章“债务人财产”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对避免和制止歹意破产、欺诈性破产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本文重点谈谈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祈求法院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实行了法律所规定的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管理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行的有害行为被撤销;二是在非常状态下被转让的财产被管理人依法

2、追回。 破产法规定对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权,重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在公司失去或也许失去清偿能力的状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极有也许在失去清偿能力的状况下,通过形式上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管理人对不当行为的撤销权,是对这种不公平行为的一种纠正和救济。 撤销权具有如下特性:一是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是撤销权行使的一般原则。由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她事务的解决是管理人的重要职权,为保护债务人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撤销权也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都不能行使这种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所实

3、行的某些处分行为提出异议,但这种异议并不固然否认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效力。在有些重整案件中,属于管理人的权利有也许会由占有中的债务人(也称经管债务人)替代行使和履行,在这种状况下,占有中的债务人也有权行使撤销权。二是撤销权行使期间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此前。由于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仅存在于此期间,因此撤销权只能在这一段时间内行使。三是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追回应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因此,撤销权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的。这里的撤销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形成权,也就是说,管理人并不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否认债务人行为的效力,而是必须向

4、法院提起诉讼,祈求法院撤销不当行为。这与国内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一致的。四是撤销权行使的直接后果,是使破产公司有损债务人财产的处分行为自始归于无效,已被处分的财产将被依法追回。 (一)可撤销行为的特性 尽管新中国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规定的五种行为为可撤销行为,但此类行为的实际撤销应符合如下两条规定: 1.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所实行的行为。一方面,撤销权所合用的对象,是破产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所实行的行为,而不是破产案件受理后所为的行为。由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特别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在理论上已丧失了处分其财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处分财产的任何行为都也许无效,该

5、行为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固然也不存在撤销权行使的问题。另一方面,本条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必须是发生在特定期限内,即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内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间。再次,撤销权的对象还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所为的无效行为也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2.必须是有害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新破产法中可以撤销的五种行为,都将减少破产公司的财产,从而损害了全体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些行为往往是债务人故意实行的。在大多数状况下,该行为系由双方当事人歹意通谋所致,即破产债务人与行为的承受人有故意或过错,也有的状况是破产债务人有故意,而相对人无过错,但无论当事人在行为时的主

6、观心态如何,只要行为事实上给债务人财产导致了损失,管理人均有权撤销该行为。债务人财产不仅涉及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也涉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获得的财产。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涉及如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布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所有财产,涉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有关财产权利。其重要构成为: (1)公司自有的财产。公司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公司所有的资产,涉及国有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重要涉及: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公司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涉及注册资本、

7、利润,重要涉及公司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破产公司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原公司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涉及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公司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涉及债务人公司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重要有如下几方面:应当由债务人公司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她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重要有

8、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她人的物权祈求权,固然构成债务人财产。应当由债务人公司行使的债权。依国内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补偿祈求权、不当得利返还祈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祈求权等。债务人公司依法获得的对她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应当由债务人公司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布前,债务人公司由于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获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应当由债务人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涉及工

9、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重要是指债务人公司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她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债务人公司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祈求权。法人被宣布破产时,不管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与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公司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公司同步享有规定缴纳出资的祈求权。其她财产权利。但凡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她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公司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认定债务人财

10、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她人财产;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存买卖中尚未获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公司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公司内的社团,重要有公司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因无效合同获得的财产。 2在破产宣布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获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布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例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公司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

11、在着获得财产的也许。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也许,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获得的财产,既涉及实物财产也涉及财产权利。重要有如下几种: (1)因破产公司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获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获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并且这种给付一般具有等价性质。(3)由破产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公司中获得的利润分派。()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继续营业

12、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也许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公司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6)基于其她合法因素而获得的财产。涉及:因她人侵犯破产公司权利(涉及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补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债务人申请破产 时间:-1221 1:47:14 编辑:中国破产清算律师网 浏览量:6 李曙光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国内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

13、司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即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债务人申请破产,某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既是债务人权利,也是其义务。从权利角度看,破产法规定了个人债务人的免责制度,申请破产可为债务人带来破产清偿后的免责等利益,她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挣脱债务危机。从义务角度看,债务人最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法定状况下规定债务人必须提出破产申请,可以避免债务人隐瞒破产状况,歹意膨胀债务,加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必须积极申请破产,违背者则予以惩罚。如法国19

14、7年破产法规定,不得不断止支付的债务人应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德国87年破产法规定,公司在无力清偿债务时有义务申请破产。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具体原则。国内新破产法中未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义务。 某些国家(如日本)的破产法规定,除债务人外,准债务人也享有破产申请权。一般准债务人涉及:法人的董事、理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前述公司的清算人;受遗赠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继承财产的管理人等。 国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送给人民法院。”据此,公司清算组可以视为准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并负有破产申请义务。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申请破产都应当提交一定的文献,并接受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在美国,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文献重要有法律规定的固定格式的申请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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